2010年11月23日王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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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向王鹏父亲王志昌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名将王鹏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的相关民警证实,该局确实刑拘了王鹏,警方称王鹏涉及的案件适用于涉嫌诽谤罪公诉程序。
警察透露:经领导批示后跨省抓捕
据《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系以“涉嫌诽谤罪”对王鹏进行刑拘。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此,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证实,警方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其理由是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警察透露,这一行动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
宁夏吴忠纠正跨省刑拘举报人案公安局长免职
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通报说,今年11月23日,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对当事人王鹏实施刑事拘留,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吴忠市委、市政府认为,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关注报道,以及法律专家和网民关注、评述刑事拘留王鹏事件,是积极主动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表现。
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据介绍,吴忠市公安局决定,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使用法律不当,是一起错案,予以依法纠正,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
吴忠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吴忠市委、市政府表示,真诚感谢媒体、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对吴忠市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关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中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2009年,公安部指出“诽谤罪”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诽谤罪引起群体性事件;二是诽谤外交使节;三是因为诽谤,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王鹏的举报信,显然不构成上述三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不能提起公诉;当时人如认为具有诽谤现已,可以启动民事诉讼,而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审理,而公安机构无权介入。
再者,即使启动公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所在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可。而吴忠市公安局既不是王鹏犯罪所在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
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