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审批主管部门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公告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发布施行。
1995年4月17日我部发布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二○○六年三月二日附件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昆虫:1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2 柑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3 柑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 (enderlein)4 蜜柑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 (miyake)5 三叶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 (burgess)6 椰心叶甲brontispa longissima gestro7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es (fabricius)8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linnaeus)9 葡萄根瘤蚜daktulosphaira vitifoliae fitch10 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hausmann)11 美国白蛾hyphantria cunea (drury)12 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say)13 稻水象甲lissorhoptrus oryzophilus kuschel14 蔗扁蛾opogona sacchari bojer15 红火蚁solenopsis invicta buren16 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 (fabricius)17 芒果果实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 (faust)线虫:18 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schwartz)steiner & buhrer19 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thorne20 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es (cobb)thorne细菌:21 瓜类果斑病菌acidovorax avenae subsp. citrulli (schaad et a.)willems et al22 柑桔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m jagoueix et al23 番茄溃疡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 (smith)davis et al24 十字花科黑斑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aculicola (mcculloch)young et al25 番茄细菌性叶斑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tomato (okabe)young, dye & wilkie26 柑桔溃疡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hasse)vauterin et al27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icola (fang et al.)swings et al真菌:28 黄瓜黑星病菌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ellis & arthur29 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 f.sp. cubense (smith)snyder & hansen race 430 玉米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pp.31 大豆疫霉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kaufmann&gerdemann32 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schilb.)percival33 苹果黑星病菌venturia inaequalis (cooke)winter34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 & berthold35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病毒:36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ilarvirus37 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38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tospovirus杂草:39 豚草属ambrosia spp.40 菟丝子属cuscuta spp.41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l.42 列当属orobanche spp.4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l.)pers.附件2: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一、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二、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三、西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梅、沙果、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四、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五、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六、中药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中药材产品;七、牧草、草坪草、绿肥的种子种苗及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八、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2、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办理材料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在⽹上办事⼤厅(/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2.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材料并提交申报;3.政务服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5.政务服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窗⼝⼯作⼈员通过⾃取或邮寄的⽅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
窗⼝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
3.政务中⼼窗⼝⼯作⼈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按约定的⽅式到源城区⾏政服务中⼼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东源县城建设⼆路五、办理时限10(⼯作⽇)六、办理机构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员进⼊车站、机场、港⼝、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
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9.02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2号
•【施行日期】2024.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22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和风险分析结果,决定将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mato brown rugose fruit virus增补列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发布施行。
2020年11月4日我部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 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农业农村部2024年9月2日。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条国家禁⽌、限制出⼝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
禁⽌、限制出⼝的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前款规定限制出⼝的珍贵树⽊或者其制品、衍⽣物的,必须经出⼝⼈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放⾏。
进出⼝的树⽊或者其制品、衍⽣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证明书放⾏。
【释义】本条是对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进出⼝和批准程序的法律规定。
本条是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
⼀、我国珍贵树⽊种类繁多,⼀些珍贵树⽊是我国所特有,由于珍贵树⽊所⽣产的⽊材及其制品、衍⽣物长期⼤量的出⼝,我国的椴⽊、⽔曲柳、红⾖杉、榉⽊、柳杉、黄菠萝等珍贵树种资源采伐严重,⼀些珍贵树种处于濒危或者趋于灭绝状态。
为了保护我国珍贵树⽊资源,加强对珍贵树⽊及其制品、衍⽣物的出⼝管理,国家也制定了⼀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做了规定,如《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条规定:“对⽂物、野⽣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政法规有禁⽌进出⼝或者限制进出⼝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996年9⽉30⽇国务院颁布《中华⼈民共和国野⽣植物保护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1⽇起施⾏)明确规定出⼝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或者进出⼝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的野⽣植物(包括珍贵树⽊)的,必须经进出⼝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野⽣植物⾏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植物⾏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证明书或者标签。
海关凭允许进出⼝证明书查验放⾏。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植物保护条例》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其中有很⼤⼀部分属于珍贵树种。
植物和植物产品入境要求总结

植物及植物产品
报检范围: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由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注意:植物产品必须是死的,而且要么未经加工,要么经过初级加工,如鲜菠萝;深加工的一般归入食品,如菠萝罐头)。
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有机肥料等。
(一)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简称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属于植物产品)
(三)粮食及其加工品(属于植物产品)
粮食是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大
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除了上面提到的植物产品之外)报检要求
(五)转基因产品。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签证制度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签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二、责任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第5号令发部,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2、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3、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五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第十六条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
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调整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名录》是《条例》的配套法规,是《条例》具体的保护对象和实际操作的依据。
我局和农业农村部根据野生资源的变动情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和修订,有利于拯救濒危野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制订过程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林、农两部门再次启动了《名录》的调整和修订工作。
2018年7月,我局发函各省(区、市)林草主管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征集对《名录》的修改意见。
2019年6月组织专家名录审核会,形成了《名录》修订稿。
2019年12月,林草、农业农村两部门联合召开了《名录》修订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农林两部门相关人员、中国科学院系统的植物、林业、农业、果树、花卉、医药等有关方面专家及部分省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人员等共34人,会上成立了19位专家组成的《名录》审核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正副主任委员,对所拟定的《名录》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修订,形成了《名录》(征求意见稿)。
三、调整的基本原则和变化情况(一)基本原则。
1999年,原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制定《名录》(第一批)时,根据《条例》关于“保护对象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的原则规定,制订了《名录》选列的四条标准。
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管理要求

主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一、虎骨、豹骨、羚羊角、犀牛角。
此类野生的禁止使用。
(目前暂无繁殖驯养成功)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取消其药用标准。
鼓励使用代用品。
二、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的管理采用牛黄代用品,即人工牛黄、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三、梅花鹿茸、马鹿茸此类野生的禁止使用。
使用品种为非野生的、人工繁育的1、生产厂家收购时需要收取以下任一资质文件为:A类:驯养繁殖许可证+检疫合格证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人工繁育许可证+检疫合格证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B类: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检疫合格证明。
C类:经营利用许可证+检疫合格证明2:批发企业需要收取资质文件为:2.1 从生产企业购进:厂家资质+加盖厂家公章的上述A类或B类或C类等品种资料2.2 从收购者处直接做药材收购(地产收购):上述A类或B类或C类等品种资料2.3从批发企业购进:供货商资质+加盖供货商公章的上诉2.1或2.2类品种资料。
例:【参考文件1:2020年0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文我部制定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二、特种畜禽梅花鹿、马鹿、驯鹿、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等。
】备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人工繁育的梅花鹿和马鹿不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职责和线上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职责和线上监管措施野生动植保护主要是对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年2月21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8月18日)》、《陕西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2年2月23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月4日)》等认定的野生动植物进行有效的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对相关职责作进一步明确。
市场监管部门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监管职责包括:一、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三、查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以及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四、查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五、查处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线上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电商企业及可能存在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交易行为和广告宣传进行监测,并及时确认违法主体,阻止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
主要措施有一是要求各电商平台,加强对平台商户的筛查自检力度和对商品资质和商品宣传的管控力度,对涉嫌售卖野味的商户进行筛查处理。
约谈订餐平台落实责任,进行宣传教育,对平台内所有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售卖野生动物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是利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对网上交易信息实行动态监测,交易平台必须设置屏蔽“野生动物”“野味”及发音相近关键词,定期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1dc0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濒办字[1999]2号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濒办字[199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41f5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9b.png)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1999年2月26日)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已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综字(1997)48号)的基础上,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作了调整。
一、取消对部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一)取消对银狐、兰狐、水貂、貉、海狸鼠、麝鼠、黄鼠、艾虎、部分水产品粉末及废料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取消对猕猴桃、人参、党参、白芍、枸杞、松茸、百合花、杜鹃、玫瑰、白果、甘草、野山参、黄连、冬虫夏草、黄芪、大海子、发菜、血竭、阿魏等物种以及松脂、天然树胶、树脂、人参蜂王浆制剂等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三)取消对胶合板、多层板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取消对樟子松、山毛榉等部分树种原木和锯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调整部分含野生动植物成分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一)调整对中药酒、其他中式成药、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其中,濒危野生动植物仅指《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以及蛇类。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正)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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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审批主管部门是哪些
答:植物检疫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审批范围包括: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植物检疫审批
1.1 一般审批,有7大类:
(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7)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1.2特许审批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是针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包括:
(1)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土壤。
1.3过境转基因生物的审批
2、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植物检疫审批
2.1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由旅客携带或邮寄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2其他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由各直属局审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3、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审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包括:从境外引进的粮谷类、棉花、油料、糖料、麻、桑、茶、烟、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牧草(含草坪草)、绿肥、热带作物等农业植物的种子、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等繁殖材料。
3.2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估
3.3 转基因农产品标识管理
目前对5类转基因产品实施标识管理:(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和番茄酱。
4、国家林业局林业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属林业保护站植物检疫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引进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苗(包括日本进口的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