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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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 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 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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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表2所示。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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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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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要求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
项目五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 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3 任务三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
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 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
印件)。 (3)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
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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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输入动物内脏、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 明胶、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 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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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如表1所示。先通
过网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 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 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初步审查后,受理 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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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 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 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 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 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 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 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 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 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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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 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 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 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检疫许 可证单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 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 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 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 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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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表2所示。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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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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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要求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
项目五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 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3 任务三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
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 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
印件)。 (3)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
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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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输入动物内脏、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 明胶、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 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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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如表1所示。先通
过网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 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 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初步审查后,受理 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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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 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 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 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 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 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 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 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 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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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 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 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 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检疫许 可证单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 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 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