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一条.doc
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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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时间:xx-01-29 06:22:04| :中顾法律网我有话说分享到:法律咨询推荐阅读:法规解读 | 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承揽合同的相管法律规定(3篇)
![承揽合同的相管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8f7066a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da.png)
第1篇一、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 合同分类: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特定标的合同。
3. 合同效力: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承揽合同涉及当事人双方,即定作人和承揽人。
2. 定作人义务: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要求,支付报酬,接受工作成果。
3. 承揽人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保证工作质量,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
三、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1. 承揽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口头合同。
2. 承揽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承揽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承揽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揽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承揽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定作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3)承揽的工作内容;(4)承揽的工作质量要求;(5)承揽的报酬;(6)承揽的期限;(7)工作成果的交付方式;(8)定作人的监督检查权利;(9)违约责任。
4. 承揽合同的履行(1)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 承揽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1)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揽人未保证工作质量,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料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e83eda39240c844768eaee43.png)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零五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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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零五条-法条原文: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
支付利息期限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时一起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由于利息支付的期限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甚切,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作何处理呢?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也就是说,首先要由当事人对利息支付期限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履行。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要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
如果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无法确定的,就要根据交易习惯去确定。
如果依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
主要考虑在一年内的期限较短没有必要分期支付,所以径直规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
2.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蔡崎峰。
承揽合同审核要点全方位解读
![承揽合同审核要点全方位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9e0d676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e9.png)
承揽合同审核要点全方位解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实践中,承揽关系与买卖关系、委托关系以及劳务关系之间,有交叉之处,对于承揽关系的认定,对企业实务具有重大影响。
企业在采购时,会遇到针对一个供应商买卖部分商品、定购部分商品的情况,有时会不区分承揽关系与买卖关系而使用一个合同模板,这种操作会对企业运营造成很多风险:一、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的退货难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该条款对定作产品的退货进行了限制。
若企业仅是通过承揽合同的形式,采购量产标的且并未经过特定的定做程序,则企业作为消费者很难通过退货的方式维护权益。
二、产品质量证明责任特殊的风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因此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均应当保留好有关定作的要求、数据及样品。
承揽人在进行工作前,有必要取得经过定做人确认规格、材料和其他数据的书面材料。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做人有验收的义务。
定做人在定做之初的要求、数据和样品可作为验收依据。
三、管辖法院选择的限制风险对承揽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不加以区分,涉诉时会对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除外。
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关系的管辖法院范围大于承揽合同关系。
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55e2a6e4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0.png)
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甲方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乙方:[乙方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承揽乙方[具体承揽内容]的事项。
2. 乙方履行承揽合同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和约定进行。
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作为合同履行的对价。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5.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承揽事项,并保证承揽事项的质量。
6. 如乙方未按期履行承揽事项或承揽事项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合同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承揽义务,并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以便完成承揽事项。
3.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议问题进行指导和处理。
各项条款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制定,并且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约定,以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合法性。
六、其他除以上规定的条款外,根据具体情况,在双方共同协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求增添其他相关条款和约定。
七、附则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合同诉讼和仲裁的解释和判决。
如有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555b5441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7a.png)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法的意义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方式2.合同的内容3.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条件3.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2.合同的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后果1.合同的终止2.合同解除的后果六、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2.违约责任的形式3.违约责任的承担七、合同争议的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合同关系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口头、书面、默示等多种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
合同履行的条件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合同当事人的合格等。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包括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后果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抵销等原因,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6篇](https://img.taocdn.com/s3/m/0eac4c49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合同原则】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管理】国务院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合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通常是通过对话、谈判等方式直接表达合同内容。
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况,可以推断出合同的内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要约;二)承诺;三)签订合同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内容具体确定;三)表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签订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依据。
第八条【合同条款】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其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二条.doc](https://img.taocdn.com/s3/m/b1e01ab5a6c30c2258019eb7.png)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二条-法条原文: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
承揽合同的最基本的条款有两项:合同标的和合同报酬。
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
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承揽合同的标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承揽合同标的不合法有许多中情况。
如加工定作物是非经国家许可不能加工的物,比如加工枪支。
又如加工定作物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的,加工定作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例如委托印刷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所谓的报酬主要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
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
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
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
当事人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选择好双方共同接受的计算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合同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解释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ef101be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af.png)
合同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十条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时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a7bd5fd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e.png)
《合同法》全文解释【原创版】目录1.合同法的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合同的终止7.违约责任8.合同争议的解决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互相表示愿意建立合同关系,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其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https://img.taocdn.com/s3/m/17d3d7f9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4f.png)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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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51合同法251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目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下面将对合同法251条进行深入剖析。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人们相互约定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251条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合同的内容,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由。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利益诉求以及交易对象的特点,灵活约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使得每个交易都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
合同法25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一规定保障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基本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保护。
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违背法律的底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标准,也不能约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另外,合同法251条还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当事人的约定不能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不能违背公众利益。
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能约定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合同法251条的实施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宪法、法律的其他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例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合同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不能违背民事主体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总之,合同法251条的出现,强调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同自由原则,使得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有更大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
但是,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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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25
甲方,(委托方全称)。
乙方,(受托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具体委托事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委托事项,(具体描述委托的事项,包括时间、地点、要求等)。
三、委托期限,本次委托的期限为(具体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止。
四、委托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报酬(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五、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法125合同范本专家,__________(签字)日期,
__________。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合同范本专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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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的交付工作成果和定作人的支付报酬互为对价,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
人。
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
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一般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作为完成工作成果型的合同,与服务合同有本质的区别。
服务合同中,服务本身即是合同标的,而承揽合同中,标的一般是有形的,或至少要以有形的载体来体现,不是单纯的智力技能。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
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能力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
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
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
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这几种承揽工作。
(1)加工合同。
所谓的加工合同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合同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
如修理汽车、修理电器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合同。
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合同。
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
但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
本条第二款是非穷尽列举,并未包括所有的承揽合同类型。
除以上列举的这些外,还有一些也是比较常见的。
(1)建房合同。
即房屋建筑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建筑房屋并收取建筑报酬的合同。
本处所指的是除第十五章规定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之外的房屋建筑合同。
在实践中,包括“包工包料”和“只包工不包料”两种类型。
(2)印刷合同。
承揽人为定作人印刷报刊、杂志、书籍或其他资料,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3)房屋修缮合同。
即承揽人为定作人维修、装修房屋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4)其他承揽合同。
如设计合同、翻译合同、打印合同等。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