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本制度 III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实⾏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奉⾏的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它们贯彻于公司资本⽴法的始终,望通过以下论述,使⼤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记住相关法条。
第⼀,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认⾜或募⾜。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已不再严格。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三万元。
第5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民币⼗万元。
股东应当⼀次⾜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其余部分由发起⼈⾃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在缴⾜前,不得向他⼈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五百万元。
第⼆,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保护债权⼈利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须进⾏评估作价,不得⾼估或低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公司成⽴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价格可以按票⾯⾦额,也可以超过票⾯⾦额,但不得低于票⾯⾦额发⾏股份(第128)。
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实现盈利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司稳健运营、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资本的定义、法律规定、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资本的定义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投入的财产总额,包括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
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三、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1. 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应当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4. 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期限为设立登记之日起2年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期限为设立登记之日起2年内。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从资本溢价、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等非营业性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资本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6. 资本公积金的用途资本公积金的用途包括:(1)弥补公司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4)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7. 资本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公司提取资本公积金,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办理。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1. 公有资本制度:国家拥有并控制生产资料,国有企业是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领导决定财产的分配和使用,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工作,工资由国家支付。
2. 私有资本制度:私人个体或公司拥有并控制生产资料,个体与公司自由竞争,决定财产的分配和使用。
利润归私人所有,个体与公司对工资和福利待遇负责。
3. 混合资本制度:既有公有资本又有私有资本,并且两者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公有资本通常以国有企业的形式存在,领导对经济有着一定程度的干预和管理,但同时也允许私人个体和公司参与经济活动,并享受一定的经济自由。
在混合资本制度下,资本的分配和使用是在公私双方的协调和平衡中进行的。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公司资本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公司资本公司法律制度是指为了规范企业和公司的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
其中,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第三章主要涉及公司的资本相关内容。
以下为公司资本的主要内容:一、公司股本的设立公司股本是指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全部资金。
公司股本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必须通过股东认缴或实缴相应的资金来确保公司资本的实际存在。
二、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初始设立的资本,一般由股东认缴的资金组成。
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必须合法合规,且在公司设立或变更时需要进行备案。
三、股东认缴和实缴制度股东认缴制度是指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应当认缴的资金。
认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
股东应按照认缴义务履行缴纳资金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实缴制度是指股东实际缴纳认缴资金的情况,公司应设立专门账户监管实缴资金。
四、公司增资和减资公司增资是指对已设立的公司进行资本的扩大,并增加新的股东。
公司增资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对股本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是指在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减少股本。
公司减资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五、公司股权变更公司股权变更是指股东的股权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的行为。
股权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股权的变更会影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因此需要严格依法办理。
六、公司股票发行公司股票发行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
股票发行需要遵循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披露。
七、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是指在公司治理和经营过程中,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权益。
总结起来,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公司资本的设立、增减、股权变更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都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进行操作。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第三章内容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到公司的财务和所有权结构等重要方面。
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一、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确定了公司资本的构成、筹集、管理和退出等方面的规则。
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有三大原则至关重要,它们分别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得到明确和公开,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能够了解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作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资本确定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不法行为。
为了确保资本确定原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其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的一致性,确保公司资产充足、可靠。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例如,公司应当设立账簿并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可靠;公司不得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份或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等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通过随意增资或减资来损害他们的利益。
同时,资本不变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有时需要进行增资或减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例如,增资和减资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增资和减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等。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关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一、股东出资制度第四十七条(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大法学博士李建伟观点:1.在出资期限层面。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之前认缴出资的公司,应逐步调整其股东出资期限,国务院的具体办法会设置一个过渡期,而不是立刻要求存量公司调整到位。
遵循法律一体适用原则,假设暂不考虑过渡期,存量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9年6月30日。
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长于2029年6月30日的存量公司,其将面临修改章程、调整股东出资期限的问题。
2.在出资数额层面。
尽管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数额既无上限也无下限之规定,但是在“五年缴足”的压力下,当初股东认缴出资数额过大的存量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减资程序调减股东认缴出资数额。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所谓“出资额明显异常”,结合“五年缴足”规定来看,“出资额明显异常”,应当主要是指注册资本明显不合常理的过大情形。
因此,存量公司在应对“五年缴足”规定时,或需要做出既减期限又减资的双重调整。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减资,没有规定逐步调整,而是及时调整,所以应当不会设置过渡期,具体办法还得看国务院的具体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概述宣布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对于公司的资本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股份认购、股份转让、股息分配等方面的规则。
依据新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取外部资本、完成估值增长。
新公司法拓宽了公司资本的渠道,同时也对公司股东增强了投资保护的机制。
以下分别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与股份认购、股份转让、股息分配等几个方面着重介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了变化,规定公司可以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固定数额,改为无固定数额,且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
新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意在扩大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成本,提升资本的效益。
创业公司可以以优惠的价格向投资人发行股份,在募集到足够资金后,通过增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足够资金储备。
股东出资与股份认购除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外,股东认购新发行的股份也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公司法对公司发行股份和股东出资也做出了规范。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应当为金钱、物权或者以其他可以转让的财产形式,以股份的名义出资的,应当在有关财产权属发生变化的同时明确股份的出资额。
发起人的股东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后的六个月内缴清。
”此外,新公司法还明确了股份认购的公示要求,提高了企业信息的透明度。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新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于受让方的限制性,以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限制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除非股东协议或章程另有规定;但转让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对拟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防止其对公司的妨害。
”新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既保护了公司的利益,也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保护。
同时,这也加强了股份的流通性,为公司未来的融资提供了更多渠道。
股息分配股息是股份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之一。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讲义
另一种是发行折中资本制, 它是指注册资本无须全额 发行与认购,但已经发行 与认购之股份的对价应全 额缴付的资本制度,如日 本便采用此种资本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原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 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授权资本即指注册资本,是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 司章程规定最高可发行的股本 总额。
发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中公 司已经向股东发行、由其认购 的股本数额。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实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股东已经 实际缴纳股款部分的资本。
未收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股东已经 认购但尚未实际缴纳股款部分的资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投资总额 实缴出资额(即实收股本额)与注
册资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投资总额是不同的 概念。投资总额是指设立公司、经营其事业 须投入的全部各种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流 动资金的总和,其中除注册资本外,还可包 括一定比例的借贷资金。因此,投资总额通 常是大于(至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等于)注册资本的。
其次,通过对公司资本的注册、验证,保证 股东的投资真实到位,保证公司拥有相应的 运营资本,并借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的 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注册资本的概念主要强调公司资本 对社会的公示效应和对债权人的 保护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各种资本制度分析
从立法渊源上看,经过长期的发展,目前各 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主 义。首先形成的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 这两种不同的主要资本制度模式,而后又逐 步形成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折中资本制。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2024年10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对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做出了众多新规定。
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新《公司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新规定。
首先,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公司股权的灵活性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其他特殊股。
这些新规定旨在促进公司的股权转让、投融资和股权激励活动。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包括股东协议、回购和上市等。
这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投融资效率。
其次,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的。
公司注册资本不再是必须从实收资本中出资,而是可以通过认缴出资的方式进行。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限制为最低注册资本,而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这意味着公司在成立时不必缴纳全部注册资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逐步补充注册资本。
这一规定有利于降低公司创办和运营的成本,提高公司的灵活性。
第三,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通过大股东回购或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回购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这一规定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增强市场活力。
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提振市场信心,增加股东价值。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加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详细程序和限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四,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现金分红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分配政策对股东实施全面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每年分红金额,并按照相应比例向股东分配。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获得合理回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最后,新公司法对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新规定,细化了相关制度和流程,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促进了公司的股权灵活性,了注册资本制度,规范了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落实了现金分红制度。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发展与创新,推动我国企业健康发展。
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什么-
Most people, most of the time, can only rely on them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什么?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成立的时候,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不同类型的公司要求的额度不同。
作为公司股东,应该履行出资义务,实缴资金。
在公司运营阶段,公司资本也要维持一定的额度,当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减资。
那么,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什么?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的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
其具体制度包括:(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
此外,现时属于他人之物也可商定作为出 资,但必需经物之一切人赞同,且在验资 之前应变卦产权
现物出资〝四要件〞说
另一种是发行折中资本制,它是指注册资本无 须全额发行与认购,但曾经发行与认购之股份 的对价应全额缴付的资本制度,如日本便采用 此种资本制度。
此外,在英国及香港等少数地域,还实行一种 保证资本制:股东设立公司时无须缴付出资, 而是保证在公司清算时,以股东承诺的资产承 当公司债务责任
授权资本即指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注销机 关注销注册的、公司章程规则最高可发行 的股本总额。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
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公司法上,资本的概 念通常是指注册资本,即股东投资于公司、 用来承当法律责任的财富。
资本是一个随企业运营状况不时变化的静 态范围,而注册资本那么是一个静态范围, 随企业设立及变卦时对注册资本的注销而 确定
«公司法»第26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授权资本制强调资本对股东的运营价值,可使公 司易于成立,不会闲置资金,但对维护债务人的 利益与买卖平安那么能够有所缺乏
我国旧«公司法»在公司资本效果上采取的 是严厉的法定资本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 业那么独自适用相关法律,实行不同的相 似于缴付折中资本制的制度。
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对公司资 本制度停止了严重的革新,改采缴付折中 资本制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不得以劳务、技艺、信誉出资, 规制非实物出资;
公司资本三原则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热点。
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是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资本三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公司资本三原则概述1.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其注册资本必须明确、合法、真实。
这一原则主要保障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
2. 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保持注册资本的稳定,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公司资本流失,保障债权人权益。
3. 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公司资本三原则法律适用分析1. 资本确定原则的法律适用(1)注册资本的确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其注册资本应当明确、合法、真实。
注册资本的确定需符合以下条件:①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② 注册资本应全部由股东出资;③ 股东出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2)资本确定原则的适用资本确定原则在法律适用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①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应真实、合法;② 公司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注册资本;③ 公司设立过程中,注册资本的确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2. 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适用(1)资本维持原则的适用对象资本维持原则适用于公司存续期间,包括公司设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环节。
(2)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适用资本维持原则在法律适用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① 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资本;③ 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应确保增资后注册资本的稳定性。
3. 资本不变原则的法律适用(1)资本不变原则的适用对象资本不变原则适用于公司存续期间,包括公司设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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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经商办企业。
3. 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我国承认一人公 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取消下限,保留上限。即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
4. 关于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限制。我国,国家作为 特殊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规定由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章 股东与股权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权
【本章重点】 1、股东的概念 2、股东的法律地位 3、股东的权利和股权的性质 4、股权的行使 5、股权的转让
【本章参考资料】
1. 覃有土,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 法商研究.2005(4). 2. 王艳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
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是公司当然股东;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般都是公司发起人。
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 份而成为股东的,属原始取得,这些股东为原始股东 (包括发起人或创办人,和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时即认购了股份的人);
第九章 股东与股权
股东概述 一般说,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就出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人。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或者在公司存续 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公 司股份并就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相关概念: 发起人: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
第二节 股权
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股权,亦即股东权。狭义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 而享有的权利。广义股权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本书采狭义股权概念。
股东之所以向公司出资,是借此取得股权,实现自己 的经济目的。
股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股权分类: ① 按股权内容不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② 按股权性质不同,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③ 按股权行使方式不同,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 数股东权。
二、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一)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主要观点; ① “股权所有权说”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即在公司中并存两个所
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 ② “股权债权说”股权实质是债权。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①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②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③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或质询; ④ 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 ⑤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① 向公司缴纳股款义务。即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就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动机,将股东分为三类: ① 投资股东---为投入资本赚取股息和红利等收益,而
取得公司股份;
② 经营股东---为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不排除营利目 的;
③ 投东享有股东权。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
额,缴纳股款。该义务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在不允许分期缴纳股 款的情况下,该义务事实上只是认股人的义务,而非股东义务;在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的情况下,认股人只要缴纳了首期出资,即取得了股东资格,此后所负的出资义务则 为股东义务。 ② 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无限公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即不以股东的出资为限。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 司的债务则仅以其出资额或任教的股款为限,此外不负其他财产责任。 ③ 其他。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抽回出资。
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股份的, 其股东资格均为继受取得,此类股东为继受股东(包 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人,即因其他事由继 受他人出资或股份的人)。
对公司发起人的限制: 1.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2.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不受限制的法人。禁止党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