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电源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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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电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电源管理,进一步明确接取临时电源的审批程序、电源接取、使用、拆除等规定和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电源指大、小修时需从检修电源箱或MCC电源柜引出的电源。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负责临时电源的接取、拆除、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检修临时电源点的管理
㈠、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现场敷设电源点时,电源点用户的工作负责人应事先向生产技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用地点、需要负荷量、使用时间及特殊要求。由生产技术部门下达工作任务书,由生产技术部指令设备维护部或其他外委单位电气专业安排人员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办理工作票,进行电源点的敷设和接取工作。夜间抢修必须敷设电源点时,可以经值长同意,由设备维护部电气班组值班人员先行敷设和拉取,白天再补办手续。
㈡、从专用屏或MCC配电屏上引接临时电缆应办理电气工作票。
㈢、临时电源使用前应经过负荷计算,合理分配负荷,禁止超载用电。
㈣、禁止从运行设备和重要的配电装置上搭接电源。
㈤、在运行管辖的配电盘、备用开关、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开头箱、插座电源开头箱用盘等设备上搭接电源点,应取得运行人员同意,办理运行许可手续,方可进行搭接工作。
㈥、电气专业检修人员自行搭接的电源点的范围仅限于检修专用的配电箱、检修电源盘。
㈦、在检修专用的插座上插接临时检修电源可允许本公司非电气专业人员自行进行,但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要求。在接线柱上接取三相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接取。
㈧、电源点使用完毕应及时通知相应人员拆除。在运行管辖的设备上拆除电源点必须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㈨、电源点线不准接触热体,不准放在潮湿地面或铁栅上及通道上。
㈩、严禁在有爆炸或有火灾危险场所架设电源点。
第五条检修用电管理分工
㈠、生产技术部电气负责人负责日常检修及大、小修现场临时电源线的接拆线及安全用电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不符合项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对违章人员进行考核。
㈡、检修现场的临时电源接拆线一般由设备维护部电气班组进行接拆线,各外包单位有专职电工的(有电工证的),必须报安全保卫部备案,方可进行本单位施工电源线的接、拆线工作。
㈢、外委工程的检修临时用电设施的布置,电源由生产技术部指派电气专业专人负责送到配电箱,配电箱以后由各外包单位电工负责;用电设备和用电工器具的接拆线由外包单位合格的电工自行
处理,没有电工的外包单位在接、拆检修临时电源线时由生产技术部指派电气专业专人负责。
第六条检修用电基本安全要求:
㈠、施工用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胶皮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线。电缆线一般应架空,不能架空时应放在地面上,做好防止碾压的措施。架空时,室内架空高度不低于2.5米,室外架空高度不低于3.5米。
㈡、电缆线在地面布置时,不得妨碍通行或工作,并在通行处设置过桥等防护措施。
㈢、检修配电盘配电设施完整,安全设施齐全,并检验合格。检修
㈣、临时电源应合理分配负荷,临时电源接线端1OOmm处应粘贴接线合格证。
㈤、在每路施工临时电源开关上,应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㈥、检修期间,各用电设备严禁超载使用,各用电设备、电缆线绝缘良好,各用电设备的外壳必须良好接地,压接牢固,不能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
㈦、工作人员收工后或长时间离开现场或遇临时停电时,应切断用电设备的电源。
㈧、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联系生产技术部指派电气专业专人拆线,禁止私自拆线。
㈨、电缆线一般中间不得有接头,如必须有接头应由电工按要求搭接,坏的或绝缘不良的禁止使用。有接头的电缆线应架空使用,
禁止放在潮湿的地面上或在容器内使用。
㈩、临时电源线要正确接线,压接牢固,不能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作业中应尽减少临时线。
(十一)、每一个开关只准接一路电源或一个用电器,电源箱开关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装设临时配电盘;应装设刀闸、插座的必须装设。
(十二)、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并加装合格的漏电保安器。
(十三)、在金属容器、炉膛、煤仓、电除尘、沟道、锅炉烟风道、空预器、磨煤机罐体内部及发电机小间、发电机内部等工作必须使用行灯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并在220V电源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十四)、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为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汽包、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水箱、油槽、油箱以及其它金属容器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并在220V电源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十五)、行灯变压器外壳应有接地线,并放在容器外面。
(十六)、电气工具用变压器、电焊变压器、漏电保安器必须放在容器、锅炉、电除尘、沟道外面。
(十七)、使用220伏照明灯时,应固定牢固,并没有触电的危险。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装木横担并加绝缘子。
(十八)、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焊、气焊作业点的热体,不准放在湿地上。
(十九)、各种电焊机存放要有固定地点;电焊线要符合要求,严禁使用裸露电焊线。二次侧有快速插头的电焊机,必须使用快速插头。
(二十)、检修现场禁止使用电热水器、电炉或无人在场使用充电器。
(二十一)、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电气工器具不准提着其导线或转动部分.
(二十二)、在梯子上或高空作业使用电气工器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安全保卫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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