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1序号文号/标准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存放部门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8.12。
4 2004.3.14 2004修订 2 第7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
6。
20 2003。
1.1 2002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8。
1.1 1996。
7.5 1996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
6.7 1999.6.7 5 第6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3.17 1996。
10.1 6 第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4.4 1990。
10。
1 7 第3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
4。
21 1987.1。
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 1993。
12。
1 9 第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
28 2004。
5。
1 10 第405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4.30 2004.5.1 报纸 11 第7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6.29 2002.11。
1 12 第9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12.29 1998.3。
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复印件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4.3 2001。
4.3 2001修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
4.3 1992。
10。
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7。
5 1995.1。
1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2序号文号/标准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存放部门备注17 第5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9。
4 1992.1。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5。
15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7.11979。
职业病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法律法规
➢ 诊断证明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 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证明 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诊断机构存档一份。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 定。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诊断过程记录,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
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体系认证三体系认证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08.31 (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1.2.25 (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07.08 2000.09.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6.29 2008.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2.12.28 2013.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3.15 2014.3.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0.28 2009.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8.12.29 1989.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12.08 1984.01.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1.1 2015.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2.28 2008.6.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2000.3.20 2000.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2.29(修订)2005.04.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00.4.29 2000.9.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1991.05.24 1991.07.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1996.10.29 1997.3.117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40号2007.9.7 2008.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2.10.28 2003.9.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72号主席令2002.6.29 2003.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1997.11.1 1998.1.1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 1998.11.2922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号1999.4.1 1999.4.1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8.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28 2004.05.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1999.07.08 1999.07.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6.29 2003.1.127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1.1 2012.1.128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4.27 2004.1.129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2003.2.28 2003.2.28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30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10.183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1983.7.21 1983.7.213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39号2007.7.133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1999.11.1 1999.11.134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2006.7.28 2006.7.2835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2002.4.1 2002.4.136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政府第11届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3.137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2013.9.2638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3】192号2013.10.839 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2013.8.2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40号2005.8.28 2005.12.14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10.1 2008.10.14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环境保护部2008.8.19 2008.10.143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国家质检总局2008.9.19 2008.1.14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国家环保局2001.12.28 2002.7.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45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国家环保局2001.12.28 2002—7.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12.31 2011.12.3147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法[1999]第620号1999.12.24 1999.12.244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3.28 2002.5.149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3.28 2002.3.2850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发监发[2002]108号2002.4.18 2002.4.185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发监发[2002]63号2002.3.11 2002.3.1152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1998.11.25 1998.11.255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2012.4.27 2012.6.15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6.02.01 1996.02.0155 郑州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环境保护局1996.10.1 1996.10.156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解决国务院1996.08.13 1996.08.1357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05.09 2003.05.095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10.19 2002.05.0159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1.4 2002.10.160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4.2 2008.7.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61 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2011.1.5 2011.1.562 河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12.5.21 2012.5.2163 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省安监局2009.07.03 2009.07.0364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省政府2003.12.19 2003.12.1965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应急办函[2009]62号2009.10.21 2009.10.256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1号2005.7.23 2005.9.16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3号2006.1.17 2006.3.16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局令令15号2014.12.30 2014.12.306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2009.4.1 2009.5.17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2009.5.27 2009.7.171 河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豫安监管应急[2009]184号2009.7.1 2009.7.17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11.3 2007.5.173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158.2003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6.3 2003.12.17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国家经贸委2001.12.20 2001.12.2075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2001.12.20 2001.12.207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2004.7.9 2004.9.1序号名称颁发机关颁发日期实施日期7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4.30 2009.5.178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部等1987.1.19 1987.1.197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4.12 1990.4.128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11.4 2002.5.18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3.12.2 2014.1.182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2014.1.183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8.1 2010.10.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届全国代表大会第10次会议2014.8.31 2014.12.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八号)2013.12.28 2014.3.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2.29 2012.7.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2007.12.9 2008.05.01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份标准清单更新时间: 2022 —6 —25序号一法律12345发文/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会议修订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修订实施日期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修订日期法律法规名称2022 —12 —292002 —06 —292022 —05 —012002-11 —012005-12 —012004-08 —282022 —04-24 2022 —04-242005 —08-282004-12 — 1备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2001-10 —271983-09-021992-11 —071994 —07 —051996 —08-291994 —10 —272022-02 —281991-09 —042001-10-272022-10-282001 —10 —271984-01 —011993 —05-011995-01-011996 —10-011995 —06-012022-06 —011992 —01-012002 —05-012022 — 05 —019 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7 号主席令第 65 号主席令第 28 号主席令第 73 号主席令第 33 号主席令第 9 号主席令第 50 号主席令第 60 号主席令第 6 号16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2004-03 —26 2004 —03 —26 国家安监局1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22-3-23 2022 —11-1 卫生部令第 55 号1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22 —7 —27 2022-7 —27 卫生部令第 49 号19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2002-5 — 1 卫生部令第 24 号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5 号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 —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3 号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15 2002 —5-1 卫生部令第 21 号23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 —24 2000 —1—1卫生部令第 8 号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 — 3 1987 —12-3 国务院发布2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1988-9-1 国务院颁布26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2005-9-3 2005-9-3 国务院令第446号2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 —4 — 30 2002-4 — 30 国务院令第 352 号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11 —24 2004-2 — 1 国务院令第 393 号2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3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1 安全色32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33 安全色卡34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35 控制器普通人类工效学要求36 插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2022-2-72022-4-212002 —06 —011993 —12 —241986 —06-211994-05-241993 —12-241999-09-012022 —5 — 12022 —6 —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2022 版将于2022-10 — 1 实施2022 版将于2022 —10-1 实施GB6527.1-86GB15081-1994GB/T 14775-1993GB 17585 —19981987-04-011995 —02 —011994 —07 —011999 —09 —011994 —07 —01 GB 14778-1993GB2893-20012002-06-0137 大爆破安全规程1992 —05-01 1992-05-01 GB13349 —9238 低温作业分级1993-10-27 1994 —01-01 GB/T14440-199339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份1997-10-16 1998 —11-01 GB/T17045 —199740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1991 —12-07 1992-10-01 GB13318 —199141 防护屏安全要求1987 —09-21 1988 —05-01 GB8197-8742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2022 —6-22 2022 —12 — 1 GB 12158 —20222022 版将于1999 —11-29 2000 —8 — 1 GB/T 17919 —1999 2022-10 — 1 实43 粉尘爆炸危(wei)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施2022 版将于44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999 —11 —29 2000-08 —01 GB17918-1999 2022 —10 — 1实施45 高处作业分级2022-6 — 1 GB 3608 —202246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2022-4-22 2022-11-1 GB16543 —202247 高温作业分级2022-6-1 GB/T4200-202248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1991 —05-01 1991 —10-01 GB/T 12903 —199149 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1993-03 —01 1993-10 —01 GB/T 14163 —199350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05 —05 —01 2005-10-01 GB6222-200551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1997 —03 —01 1997-10-01 GB6389-1997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06 —03 2003 —12 —01 GBZ158-200353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2022 —7 —16 2022 —1—1GB /T16251 —202254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27 1994-07 —01 GB4053/2-9355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12 —27 1994-07 —01 GB4053/1 —9356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 —27 1994-07 —01 GB 4053.3-199357 滑石粉加工防尘技术规程1992-12-10 1993 —03 —01 GB/T 13910-19922000 —07-24 2000 —12 —01 GB12265 。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归因诊断,即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目的是为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有关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是指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的质量控制,职业病诊断中涉及临床疾病诊断的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在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求,明确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组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质量控制评估,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保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相关工作经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开展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的组成成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检验、法律和质量管理等专业人员,并按照职业病诊断项目进行分组。
第二章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2下一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鉴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
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考试试题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应当由__作出A. 企业B. 医疗机构C. 职业病鉴定机构(正确答案)D. 劳动保障部门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应当由__作出A. 企业B. 医疗机构C. 职业病鉴定机构(正确答案)D. 劳动保障部门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应当由具有__资质的医师作出A. 从业B. 专业(正确答案)C. 资格D. 职业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应当在__日内作出A. 10B. 15C. 20D. 30(正确答案)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__A. 企业(正确答案)B. 医疗机构C. 职业病鉴定机构D. 劳动保障部门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书面通知企业后,企业应当在__日内将通知转交职工A. 1B. 2C. 3(正确答案)D. 5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通知企业后,企业应当__A. 保密(正确答案)B. 公开C. 不作处理D. 不需要转告职工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通知企业后,企业应当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隔离B. 休息C. 保护(正确答案)D. 无需特殊处理9、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通知企业后,企业应当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应急处置(正确答案)B. 休息C. 保护D. 无需特殊处理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通知企业后,企业应当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应急处理B. 休息C. 保护(正确答案)D. 无需特殊处理1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病例的鉴定结论通知企业后,企业应当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应急处置B. 休息C. 保护(正确答案)D. 无需特殊处理1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后,企业应当__A. 遵守(正确答案)B. 不必理会C. 无需采取措施D. 不必告知职工1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后,企业应当__A. 负有告知职工的义务(正确答案)B. 不必告知职工C. 不必采取措施D. 不必遵守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后,企业应当__A. 不必遵守B. 不必告知职工C. 不必采取措施D. 负有告知职工的义务(正确答案)1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后,企业应当__A. 不必遵守B. 不必告知职工C. 不必采取措施D. 负有告知职工的义务(正确答案)1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对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隐瞒B. 报告(正确答案)C. 忽略D. 不必处理1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对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忽视B. 报告(正确答案)C. 隐瞒D. 不必处理1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对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不必处理B. 报告(正确答案)C. 忽略D. 隐瞒19、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对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隐瞒B. 报告(正确答案)C. 忽略D. 不必处理2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对职业病病例进行__A. 不必处理B. 报告(正确答案)C. 忽略D. 隐瞒。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发布时间:2018-08-31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2月19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
4、目前全国有9000多部法规。它是国家立
2021/1/12法的重要补充。
5
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的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 定的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规章仅仅适用本地区执行,但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 刑事责任
2021/1/1·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38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
❖ 正确估计职业病危害形势 ❖ 充分估计执法任务的艰巨性
- 思想到位:读懂职业病防治法 - 组织到位:执法队伍建设、专业队伍建设 - 制度到位: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标准体系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1/1/12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2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 立法意图
-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15
目前已经有初稿并已征求过意见的 管理办法规范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作业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管理规范》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2021/1/12
适用EHS法律法规及标准(职业卫生)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H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3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工作规范
AQ/T 4269-2015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检总局
H
27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劳安字(1991)2号
1991年2月1日
199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部
H
28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3〕 48号
201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013年12月23日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H
2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理办法
H
45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 法
卫生部第20号令
2002年3月15日
200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
H
4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 国卫办职健发〔2021
分类管理目录
〕5号
2021年3月12日
2021年3月1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 公厅
H
47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 定
劳部发(1994)50号
1994年1月26日
H
管理委员会
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安监总局第48号 2012年4月27日 2012年6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H
22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3-2009
2009年11月18日 2010年6月1日
2006年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名称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92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12日
国发[1993]50号
9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5日
国办发[1990]30号
94
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1987年9月24日
国办发[1987]66号
95
1979年4月9日
国发[1979]100号
99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
国务院令第446号
10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年10月7日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101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1983年8月5日
[83]煤技字1029号
102
45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6年10月17日
劳动部令第3号
4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年4月23日
劳部发[1996]138号
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序号
名称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47
劳动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1990年10月5日
劳安字[1990]25号
48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国安生产监管局令第6号
116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2003年8月1日
国安生产监管局令第3号
11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7月1日
国安生产监管局令第1号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总体评价
岗前:
• 职业健康检查中的上岗前检查是为了了解 准备就业工人健康的情况,便于安排适当 工作,及时发现就业工人中的高危人群, 根据就业禁忌症要求安排工作,上岗前的 健康监护资料还可以做为前瞻性调查的依 据,并可以与以后的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资料对照,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未经上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9
2020/7/4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依据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24号令)
5.《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2020/7/4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依据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6.《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 障部、卫法监发[2019]108号)
2020/7/4
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
• 3.用人单位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 度计划,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 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 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 、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2020/7/4
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
• 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 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 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 浓度和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 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 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进行健康监 护评价。即通过动态的观察劳动者的健康 状况给以相应的评价,结合作业环境中职 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意见和干预措施等,达到评价防治职 业病效果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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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断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鉴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
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一)鉴定专家的情况;(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鉴定专家的意见;(五)表决的情况;(六)鉴定结论;(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八)鉴定专家签名;(九)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