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
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解读
2023年10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 和绩效目标,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 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场中介组织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 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 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皖财预〔2020〕13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负责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完善“三保”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三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级财政负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所辖区“三保”支出需求。
第五条县级财政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洪府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转移支付资金、预留的有关代编清算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
加大不同体系预算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的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和基本民生支出需求。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存量资金的确认、收回和使用第五条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安排当年支出。
结转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统一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资金。
由县财政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2020〕23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2020〕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1日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财政体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如属有专门分配管理办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则按上级政策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执行;如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切块资金,需由市级进一步分配细化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专项资金分为民生政策类专项资金和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两大类,实行全覆盖管理。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黔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2020专项资金管理制度.pptx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 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 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d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2020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020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1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模式。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采用转账结算方式,禁止现金支付。 三、资金拨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扩大 或缩减项目范围,也不得挪用、挤占或随意扣压资金。资金拨付方式应按照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如遇特殊情况,需事先请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2020)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不包括安排到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业务性专项。
按资金性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专项资金。
按资金来源包括: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补助、本级追加等。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置、调整和撤销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县市区承担的新增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预期绩效目标,提出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代拟或起草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一般不得提出设立专项资金。
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
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先批转市财政局研究。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中涉及资金安排的,在部门与市财政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自行终止,工作需要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专项资金,要加强整合,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
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汕府办〔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
包括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的调剂、临时调度资金。
二、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一)本级年初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9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财库〔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2020年(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绍市财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金〔2020〕14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6日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激励考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科学确定财政专户资金的存放规模及调整计划,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财政资金支付运行相结合,科学调控存量和增量,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结果,统筹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聚集力量,优化涉农资金安排,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原则:(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户脱贫、村退出、县摘帽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
选择便于整合的领域先行突破,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整合范围,做到应整尽整。
充分发挥好整合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整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要提高计划整合资金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
(一)中央层面(18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及其他。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沧政办字〔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沧州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如需要市级提出分配意见,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绩效优先、目标明确;依法公开、监督问责原则。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等管理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负责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借转补”资金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原则,以资金总额确定项目扶持数量,且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业类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
第三条“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条“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流程进行:(一)设定具体目标。
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拟定“借转补”政策条款,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发布项目操作规程,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二)县区择优申报。
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以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操作规程为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竞争性分配。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
专家的评审结论经市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预拨专项资金。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借转补”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意见,会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借转补”项目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及项目申报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到期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到期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吉财预〔2020〕61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到期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2020年到期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整体绩效评价工作2020年执行期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对执行期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分为资金主管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
资金主管部门自评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特定政策目标或任务完成情况;③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审计检查等相关情况;④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⑤实现的产出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吉财绩[2020]406号)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结果。
截至7月末仍未报送的,相应扣减该项资金的财政评价得分。
省财政厅资金主管处结合部门自评情况,会同厅绩效评价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再评价,并于11月底前将最终评价结果等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审定。
二、关于到期后重新设立的有关要求《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撤销收回。
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具体要求如下:1.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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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乡经济的发展;
(五)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
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占用费
第七条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
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
占用费
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
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
比例的占用费。
地方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
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
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
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
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
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
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
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对呆帐损失要定
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
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试行。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
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杜绝方略
据了解,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传统的“基数预算”。
在这种模式下,每一年的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拨款的基础
上增加一定的数额,并且结余全部上缴。
因此,政府部门大多宁可
花钱也不愿意省钱。
在这方面,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事例是,广州地
铁2号线实际建设的费用比原本预算节约了18个亿,可负责人卢光
霖不仅没得到奖励,反而因为“钱没花完、绩效不好”挨了批评,
这让这位直性子的国企领导一度“心都碎了”。
对于各政府部门来讲,想方设法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千方百计私设小金库,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14家单位涉及问题资金超过10亿元,再次有
力地验证了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不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
公布及缺乏监督的事实,亦折射出当前小金库现象的普遍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革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过程,制度变革能否发生以及如何运行,主要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只有在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革所需要的成本时才能
发生。
2007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阳光政府”的
信息公开要求:“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
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但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屑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认为,
为了有效防止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求个人或者
个别组织的私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政府
行为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提高行政透明度。
不透明的预算,犹如脱
缰之野马难以约束及操控。
现代社会,政府预算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财政收支计划,它更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体现了政府全部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保障政府施政目标达成的利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进政府公
共部门绩效,以最经济的手段、花最少的钱,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理应成为公共部门行政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好的预算管理,会
使政府每花1分钱都会想到这是纳税人的钱,每1分钱都要产生相
应的效益。
而不是花2分钱办1分钱的事,白白浪费了老百姓辛苦
赚来的钱财。
现阶段,应当凝聚所有可能的制衡力量,促使公共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对公共部门财政预算进行公开,公开预算项目名称、预算项
目数额及预算项目如何实施。
同时,还要实施严厉的问责制,需要
明晰部门责任与岗位职责,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解决谁执行、怎么执行的问题,又要明确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还要回
答谁追究、怎么追究的问题。
如此,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规范公
权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消除小金库的存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