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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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2.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擅自改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导致事故发生的;5. 虚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7.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作出的整改指令的;8.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正式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和事故发生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2.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受到市场准入限制;4.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受到从严从重处罚。

六、动态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应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查,对整改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将其移出黑名单;2. 对发生新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列入黑名单。

七、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黑名单的管理,确保黑名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对黑名单的监督,对发现黑名单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举报。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晋公通字[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08号)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加强道路客运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建立生产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西省道路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黑名单”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7月22日山西省道路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黑名单”制度一、列入道路客运企业“黑名单”的情形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将被列入山西省道路客运企业“黑名单”:1.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2.所属客运车辆有携带《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化学品名录》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的危险物品的;3.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装置且未实行GPS全程动态监控的,卧铺客车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4.所属客运车辆安全带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5.未制定本企业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平台管理办法和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未对本企业路面违法违规车辆进行实时告知义务且未对这些车辆进行处罚的;6.未按规定设置长途客运驾驶员休息站(点)或者所属驾驶员未按规定休息的;7.所属客运车辆有超员20%或者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8.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运行的客车,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9.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或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客车比例,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10.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11.所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率低于100%的;12.所属客运驾驶员审验率低于100%的。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背景铁路分公司作为铁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运输人员和货物的重要责任。

随着铁路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逐渐成为铁路分公司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之一。

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全面发展,铁路行业制定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的目标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目标是:1.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促进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3.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

通过建立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对铁路分公司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管理,明确员工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处罚,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1. 黑名单内容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

2. 制定标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标准。

3. 制定程序制定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遵循以下程序: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2.制定违规行为处理方案;3.进行听证、调查和决定;4.对违规员工进行认定和处理;5.将违规处理结果记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4. 黑名单有效期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5. 黑名单公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及时公示,使员工能够了解黑名单情况。

公示时应注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四、违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按照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处分;2.记过处分;3.记大过处分;4.撤职处分;5.开除处分。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制定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记录和管理;2.加强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促使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3.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范围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矿山、交通、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 安全生产“黑名单”标准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规定;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 - 多次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经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程序3.1 录入黑名单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黑名单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决定等。

3.2 通知整改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执法部门应及时通知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监管检查执法部门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3.4 列入公示执法部门将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3.5 解除黑名单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必须积极整改,并经过整改复查合格后,才能解除黑名单身份。

4.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效果评估执法部门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对经过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公布评估结果。

四、制度执行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总结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4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4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管理,形成“黑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记录和名单。

第五条依法和依规负责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案例分析为基础,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形成“黑名单”。

第六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企业的规程、规章制度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建立追责和处理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对于挂名无责任的承包人、管理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等,要从严追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八条铁路分公司要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第九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定期公布“黑名单”信息,对外界进行警示和提醒,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十一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档案,记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录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备,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含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姓名、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分类存储、快速查询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于“黑名单”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的定期审查和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程序和操作细则,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
(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及时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中的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确保相关人员在各个单位之间都能被及时追踪和处理。

第七条铁路分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及时将新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黑名单管理情况的督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对于存在于安全生产“黑名单”中的人员,铁路分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降低其岗位级别或取消其相关职务等措施。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支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全体的(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稳定生产,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对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给予处罚,落实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惩处过失,协调劳务承包等境外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装卸劳动合同、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1.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一个月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4)拒绝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隐患整改中未按要求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了安全警示对话2次的。

(7)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列入的其他情况。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下,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黄牌警告2次的。

(2)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年内,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了安全警示对话3次的。

(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的其他情况。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铁路分公司是国家重点企业之一,其安全生产是保障全国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这些事故除了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外,还可能影响职工生命安全。

为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铁路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工作范围1. 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定义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在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个人等名单。

这些黑名单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管理,以期达到整治安全生产乱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2. 鉴别黑名单人员的范围鉴别黑名单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和涉及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员;•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员;•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等。

3. 黑名单管理工作的范围黑名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案备查: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逾期未整改情况的,需要立案备查,并通报全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

•系统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交流和处理。

•名单公示: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公示在公司内部信息发布平台,通报相关部门,有多个事业部的可公示在全公司内部。

•政策借鉴:与外部政策法规建立联系,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黑名单管理,不断提高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水平。

•整改复查: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不断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黑名单管理的程序1. 鉴别黑名单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鉴别黑名单的主要途径,其中的核查事项包括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安全生产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治、职工安全培训的开展等。

2. 制定处理措施对于被鉴别为黑名单的人员或企业,需要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鲁交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 两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调查取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其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

2. 审查认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

3. 公示公告:对审查认定符合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列入黑名单: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公开曝光:将黑名单信息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2. 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3. 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活动。

4. 信用约束: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约束。

六、黑名单退出机制1.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内,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出黑名单:(1)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到位的;(3)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强化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将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性运输车船及其当班驾驶员和船长,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经营性运输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四条“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或管辖区域内“黑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确定整改期。

(一)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二)未取得交通运输营运许可或工程建设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交通运输运营或工程建设的;(三)非法改装经营性车船或更改经营性车船安全设备、设施,对车船安全运行、监控、载重或遇险报警造成影响的;(四)所经营的车船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擅自开航或载客出站的;(五)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六)谎报、瞒报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七)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八)指使或纵容相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或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九)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经营性运输车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3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3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____区____镇安全生产“黑____”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轻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____”(以下简称“黑____”)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____”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____相结合的方式____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____”:(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____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____”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____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____”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制定了以下的“黑名单”管理办法:1. 定义:“黑名单”是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名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所辖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铁路分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 纳入“黑名单”的情况:(1)严重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造成严重事故的;(3)责任人员隐瞒、虚报、谎报安全生产信息的;(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

4. “黑名单”管理程序:(1)信息收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的信息收集,包括事故报告、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2)核实确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3)名单记录:将核实确认的违规行为记录到“黑名单”中,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违规时间、违规内容等信息;(4)通知告知:将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知告知,并告知相关的处罚措施和改进要求;(5)整改落实:要求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根据情况确定;(6)定期检查:定期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整改落实;(7)解除“黑名单”:对整改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解除“黑名单”身份。

5. 处罚措施: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停职、解聘等。

6. 监督检查: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黑名单”管理系统。

7. 保护措施:对举报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保护,鼓励和保障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

该《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旨在全面加强铁路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

2024年某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某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某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南充市____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制度”。

一、对本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公司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十)未购买保险或者为进行车辆年审参与营运的。

(十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十二)一年内累计____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五、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车辆车牌、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潜在风险,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铁路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全体职工。

三、黑名单管理程序1、黑名单的认定(1)铁路分公司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通过内部通知的形式进行下达。

(2)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2、认定程序(1)铁路分公司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

(3)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职工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事先告知。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将职工列入黑名单。

3、黑名单管理(1)铁路分公司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2)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接受相关责任人的指导和管理。

(3)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同时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黑名单职工必须积极改正错误,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程的能力。

(5)黑名单职工在一定期限内表现良好,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解除黑名单的限制。

四、监督和管理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黑名单职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评估。

2、职工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对黑名单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铁路分公司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员工安全教育,推动公司安全文明建设。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发现漏洞和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或补充办法进行完善。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的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目的是惩戒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引起关注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六条铁路分公司成立专门的“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包括名单制定、公示、执行、评估等环节。

第八条名单制定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2. 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应明确,以确保公正和可执行性。

3.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公示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将有关黑名单的制定及调整情况,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由、违规时间等。

第十条执行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铁路分公司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其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2. 铁路分公司应将相关限制措施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并保证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估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黑名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执行措施的有效性。

2.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铁路分公司领导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给予严厉的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2. 暂停或解除合同关系。

3. 停止向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4. 吊销或限制相关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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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包括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整改期限等信息。
列入“黑名单”的经营性运输车船公布事项包括船名、车牌号码、所属企业、船籍车籍所在地、公布期限等信息。
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公布事项包括,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或驾驶证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公布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整改期或公布期满的,经核实未再次发生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其从“黑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第八条经营性运输车船当班驾驶员、船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确定公布期。
(一)发生超员、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
(二)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擅自载客出站或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四)擅自更改车船安全设施设备,或关闭、遮挡车船安全监控设备的;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代管或接受个人或其他企业的车辆或船舶挂靠的交通运输企业,其代管或接受挂靠的车辆或船舶视为该企业自有车辆或船舶。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四)所经营的车船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擅自开航或载客出站的;
(五)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六)谎报、瞒报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
(八)指使或纵容相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或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建立本企业责任人“黑名单”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经营性运输车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确定公布期。
(二)未按规定配备的安全或救生设备的;
(三)存在超载或超员运输的;
(四)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擅自载客出站或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在整改期或公布期内,再次发生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从严处理。对于两次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或法规,责令有关企业停业整顿,责令有关责任人待岗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依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可对整改期限未满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提前从“黑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强化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将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性运输车船及其当班驾驶员和船长,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本地区所发生的事故或事件及时通知车船籍地的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一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所在地或车船籍所在地、违法人员证照签发地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黑名单”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分支局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更新、发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经营性运输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四条 “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或管辖区域内“黑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非法改装经营性车船或更改经营性车船安全设备、设施,对车船安全运行、载重或遇险报警造成影响的;
(六)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
(七)不服从VTS指挥违章航行或不服从搜救部门的组织协调,逃避海难救助的;
(八)重点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动态监控设备或未有效接入全国联网联动动态监控平台的;
(九)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确定整改期。
(一)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未取得交通运输营运许可或工程建设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交通运输运营或工程建设的;
(三)非法改装经营性车船或更改经营性车船安全设备、设施,对车船安全运行、监控、载重或遇险报警造成影响的;
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列入“黑名单”人员的教育培训或安全监管;新聘用车辆或船舶驾驶员时应在网站上查询“黑名单”信息,不得聘用在公布期限内的“黑名单”人员。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责任认定和“黑名单”建设的,由任免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或相关人员违返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班线、航线、从业资格审批、船员职务证书考试等行政许可或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审查交通运输企业或申请人在“黑名单”中的状态,对在整改或公布期限内的申请人不给予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对整改期限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增加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从业资格、船员证书或开航许可的;
(七)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影响事故调查的。
(八)不服从VTS指挥违章航行或不服从搜救部门的组织协调,逃避海难救助的;
(九)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掌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交通运输违法、违规事实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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