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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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南宁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实际用途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九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53中类、95小类。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体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十条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表2.2的规定执行。对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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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与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应采用表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2.4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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