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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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郑政[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地字[1996]第23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具体包括:(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四)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三)预算外城建专项资金;(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五)由财政或市建投资总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六)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体,由其进行投资的项目资金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的管理第四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规模的关键环节。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按《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和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9•【文号】安监总规划[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7〕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总局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安排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3.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包括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等。

4.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或审批、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或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使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的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机构)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计划、竣工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本辖区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工作。

5.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衡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0日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源,确保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投资管理基本原则1. 投资管理遵循公司战略规划公司的战略规划是投资决策的基础,投资管理必须在公司战略的指导下进行。

投资管理部门应该紧密围绕公司的战略规划,确保投资的方向和目标与公司战略的一致性。

2. 投资管理做到风险控制投资管理需做到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策略与投资管理策略一致。

在投资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需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通过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三、投资管理职责及流程1. 投资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公司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确保投资管理的高效运行,满足公司的投资需求。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管理职责、投资审核职责和投资执行职责等工作职责,并配备相应的投资管理人员和投资审核人员。

2. 投资管理流程(1)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需求,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目标、投资来源、投资方式、投资金额等。

投资计划需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投资项目立项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展开调研和评估工作,制定投资方案。

通过对存量资产、市场行情、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情况、投资回报预测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投资方案,提出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3)投资审核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对投资方案、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商业模式分析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确认。

投资审核委员会需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备案,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批准。

(4)投资执行投资项目一旦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投资管理部门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投资执行工作,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需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风险进行及时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满足预期目标。

四、投资管理监控与评估1. 投资项目资产监控投资项目资产监控是保障项目实现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项目的财务数据、运营数据和市场数据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准确评估项目效益。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二○○七年六月十六日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七章项目偿债机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奖惩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家、省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主要投向:(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四)市直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第四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批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二)县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这是一项与国有资本运作及监管密切相关的法规。

该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中央企业投资的监督,规范中央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和运营。

一、背景介绍中国的中央企业拥有着丰富的国有资本,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有效利用,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法规内容解析1. 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与要求中央企业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方向,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这一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投资准备工作的要求中央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

其次,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措施。

最后,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包括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3. 投资决策的程序与要求中央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投资决策书,并报国资委备案。

投资决策书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以便国资委对投资决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4. 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督与评估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评估。

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项目包括:(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小额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小额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小额服务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小额工程项目发包,除申请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之外的,可以进属地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属县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项目审核审批第六条小额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申请时须提交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申请登记表、立项文件、项目预算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发包管理第八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小额工程项目,确需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技术简单的小额工程施工项目一般不设立技术分、资信分。

确需设置技术分、资信分的,须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规范、透明、效率、监管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积极发挥投资引导作用,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市容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利用、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公、检、法、司项目;(四)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作用的研发和产业项目;(五)新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职责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对新区政府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拨款投入的直接投资方式。

由此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对于需要新区政府扶持和引导的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通过新区政府国资部门的资本投资帐户注入,由此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采用转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第三条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管理所属建设项目;第四条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第六条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发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第七条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县长或县长委托主管副县长召集经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推进、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审、会签建设方案;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立项时批准的投资额,财政局和审计局根据建设方案同步审查、审计,经县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将概预算和年度计划申请一并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请示县长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第十条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如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由建设单位向基建办提出申请,提交变更方案,经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县长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然后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审查、审计,报县长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下达变更调整计划;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间断工程施工,但应由基建办派员现场核实后,补办相关手续;单项工程变更增加5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批;不按程序办理的,决算时不予认可,资金不予拨付;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前期工作,下达年度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方案经基建办、招标办联合审查,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和招标投标方案经财政局、基建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审查,并请示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办牵头,并由基建办对验收结论审查后备案;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项目推进单位和基建办共同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验收标准和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概预算单价每年确定一次,按照统一的单价进行概预决算,概预算、决算审查与审计同步进行;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审查批准,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含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政府融资和自筹资金应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七条项目推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自筹资金务必按概预算中承诺比例足额到户,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应积极争取;投资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到户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到户资金;第十八条财政局、基建办必须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资金来源合法性和中、省、市投资补助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四管理费开支情况;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实施项目的财政投资按月集中拨付,每月建设单位按进度申请使用建设资金,经项目监理、项目推进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基建办核实后集中报县长审批,财政局按拨款单给予拨款;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前期费由经济发展局按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分批次拨付,拨付程序按本章第二十条执行;对未开展工作或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期和实施项目,经审查、审计后,基建办、财政局拒付或抵扣相应投资;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按财政投资1%的比例安排预留资金,用以解决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增加的投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报送报表或者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七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第四章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撤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一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暂停拨付资金;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延报告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且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四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或采购,侵权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建设或暂缓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安装构件或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擅自使用或安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和设备合格签认的,责令改正,撤换驻地监理,并给予监理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项目推进单位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参与调度管理;第二十九条基建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第五章社会监督第三十条项目建设活动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要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基本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经济发展局受理承办;经济发展局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基建办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填写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并回复署名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登记归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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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公司项目投资的水平,保证投资项目按质、按期完成,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公司的资金、技术、厂房、设备等资产,由公司自身或联合国内外的经济组织、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针对单项或多项产品、技术、市场进行的投资。

公司投资项目均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决议,并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符合“联合起来求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符合以“高新技术为主、外向型为主、引进外资为主”的方针,一般不再投向劳动密集型、产品档次低的小规模项目;符合“以我为主”和“高产出”的原则,即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
项目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洽谈、论证;负责起草修改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负责起草
编制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调研工作;督促和检查重点项目的执行;研究投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对按期完工投资项目的考核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投资项目的协办部门之一,主要负责投资项目中人员的委派及考核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协办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对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中的投资概(预)算、经费计划和年度拔款进行全面核定,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各项非现金投资的资产进行审定。

第七条公司根据投资项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咨询工作。

专家咨询小组的咨询意见作为该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投资依据。

第三章前期(立项阶段)管理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由企业规划部负责指定项目负责人,并负责项目的谈判、立项和报批工作,项目负责人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后,交企业规划部经理审定。

企业规划部经理审定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合资(合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慎重进行,
并严格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合资(合作)方的资信、技术与经营实力调查,并取得相
应的证明文件。

二)组织对外谈判小组,拟定谈判方案,认真对外谈判。

谈判小组成员,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三)对外谈判条件时应先草签合同(或协议),待公司对合同文本认真研究,并经过法律咨询后,再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条投资项目立项决策需按如下程序严格进行:
(一)信息阶段
1.当得到合资或合作项目信息时,在企业规划部内进行分类研究,决定继续洽谈与否及谈判策略,报告主管领导及通报有关部门。

2.指定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备忘登记,准备进行洽谈工作。

(二)洽谈阶段
1.指派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调查并熟悉情况,准备洽谈。

在洽谈时为了便于研究和分析商量,一般参加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以上。

2.对投资项目的合作内容、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经营形式、投资方式、购销方式、市场调查、利润估算、投资回收、意向协议等进行洽谈。

3.对合资(合作)对象的资信、技术及经济实力和合作诚意进行咨询调查,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立项阶段
1.确定投资项目的经济指标,包括产品产量、产值、利税、投入资金(或厂房、设备等)及投资回收期。

2.确定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期限,厂房选址及建设、装修期限,人员招聘及培训,筹建班子(董事会成员、总经理人选)的组建等。

3.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审定阶段
1. 由企业规划部经理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建议书报公司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咨询时,提交决策咨询小组进行咨询工作。

咨询小组将咨询意见报主管领导。

2. 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决议。

(五)申报阶段
1.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
性分析报告、申报请示、合资合作合同书、公司章程、拟定董事会成员名单等法定申报文件,交企业规划部经理审查,经审查无误后进行申报。

2. 投资项目中涉及合资(合作)的,所需派出人员,按人力资源部《外派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知有关单位。

3.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由企业规划部根据合同及有关批文,填写投资付款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计划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凡未正式批准,计划财务部有权拒付。

第三章中期(筹备阶段)管理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企业规划部牵头负责成立筹建组,由筹建组负责开展公司的筹建工作,包括:召开第一次董事会、聘
请经营班子、注册、税务、海关、银行开户、验资、资
金投入、保险等。

第十二条在经营班子的领导下,成立公司组织机构,进行人员招聘、技术准备、生产准备、物资准备、后勤准备等工作并进行投资项目资料归档移交。

第十三条如投资项目为工业项目,需按如下程序进行试生产:(一)确保公司设备验收合格,工艺、技术、生产资料准备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领导班子健全,生产线试生产正常。

(二)确保试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生产鉴定、技术鉴定后,方可允许投入正式生产。

第四章后期(完工阶段)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项目按上述程序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企业规划部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规划、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流程、市场开发等单项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按计划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如下工作:1.对已完工并投入运行的投资项目进行自查考核;2. 根据自查考核
的结果,拟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汇报》送企业规划部。

第十六条在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一年后,公司组织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目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经营、财务、环境及持续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提供给公司作为项目相关部门及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公司对投资项目考核验收结果及评估报告予以公布,对按
划完成项目的责任人和优秀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八条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出概(预)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有责任事故、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企业规划部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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