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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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正确计算开发产品成本,加强开发成本的管理控制,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章成本核算程序

第二条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步:归集开发成本。设置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按照集团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核算和归集发生的开发成本及费用。

第三步:确定成本分配方法。根据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的成本和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摊方法、标准。

第四步:在成本核算对象之间分配成本。将归集的成本费用按确定的分摊方法和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第五步: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编制项目开发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

第六步:结转成本。开发产品完工时,正确划分已完工和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分别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第七步: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交楼结转收入时,正确划分已交楼开发产品和未交楼开发产品成本,正确结转当期交楼开发产品销售成本。

第八步:编制成本报表。根据成本核算和管理的要求,编制成本报表,综合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情况。

第三章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第三条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四条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

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成本核算对象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

(一)根据项目规划能一期开发完毕的项目,按住宅、写字楼、公寓、店面、酒店、车位等不同产品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有高层、多层等不同结构类型且导致成本或定价差异较大的,还可按结构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以上建筑物内非独立、无偿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如卫生站、居委会、警务室等,含在所属建筑物产品中核算。

(二)根据项目规划不能一期开发完毕的项目,分期(或分区)分别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再按以上方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应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核算对象。过渡性

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各项成本后,再按受益原则分配至其他最终成本核算对象。

只为一个单体开发项目服务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成本直接计入该单体开发项目的成本。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作为单独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3)对独立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指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如体育馆、会所、幼儿园等),不论是否有产权,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商品房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第五条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若项目调规或开发计划变更导致原成本核算对象发生变化的,需与成本部门协商保持一致。

第六条成本核算对象具体设置如下图

第四章成本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成本核算的内容:

成本核算包括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资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成本核算科目应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具体核算科目以核算系统设置的科目为准。

(一)土地成本: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土地出让或转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安置房或回迁房建设作为独立项目管理,成本作为经营地块土地成本并入该科目)、契税、市政设施配套费、土地交易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批报建、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勘察测绘费、报批报建费、三通一平费、临时设施费等。

(三)建安成本: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安装预算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

(四)基础设施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通讯、绿化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供电工程、供水工程、供气工程、供暖工程、通讯工程(含有线电视)、园林景观工程、室外总体工程等。

(五)公共配套费:指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会所、物业用房、学校、人防设备工程等。

(六)资金成本:指在项目开发期间为筹集和使用资金相应的可资本化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融资费用等(资本化条件以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为准)。

(七)开发间接费用:指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发生的相关行政管理费等,包括直接间接费和分摊间接费。直接间接费包括: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招投标费、质测检审费、产权测量登记费、抵押鉴证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物管前期介入费等;分摊间接费指将“开发间接费用”一级科目核算的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

第五章成本的归集分配

第八条成本归集的基本要求

成本核算应做好日常成本台账的编制与更新,每月成本台账的数据应与EAS 账核对一致,并定期与成本部、成本系统核实,避免缺项、漏项、甩项。项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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