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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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
•【公布日期】1997.03.06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3.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
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一节收汇、结汇基本原则
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

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七、通过我行办理的收汇、结汇,我行应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并注明核销单号,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使用,未经外管局批准,该结汇水单不得随意补制。

八、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九、合理充分地利用一切有利于加速收汇的措施(如快邮、电索、以电代邮等)并建立相应的收汇考核制度。

第二节售汇、付汇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国际惯例,我行对凭以售、付汇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核对,合格者予以售、付汇。

合规性是指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符合国家规定、我行规定及商业习惯。

表面一致性是指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之间内容描述相符或无抵触。

二、凡来我行办理售、付汇(无论何种结算方式)业务的客户需按国家规定、我行规定和商业习惯提供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我行应对其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进行核对。

三、凡来我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对外付款申报手续。


未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我行需凭备案表为其办理进口付汇。

四、我行只对来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客户进行售、付汇。

凡不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业务,原则上不予以售、付汇。

五、从外汇账户中付汇或售汇对外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证金外,不得提前售汇。

六、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售汇。

七、我行原则上只为注册地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业务;直接接受异地机构委托的售、付汇业务,须凭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八、各管辖分行应严格确定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范围、权限,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对不正常的售付汇业务应及时通报当地外汇局并抄报上级行。

第二章国际结算业务售汇、付汇操作办法
第一节购、付汇申请
一、填具购汇申请书
客户如需在我行购汇后对外支付,需按我行规定格式填写《购买外汇申请书》或《支付清单》,我行凭该申请书或支付清单核对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内容。

申请书或支付清单的内容应与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相符并符合有关规定。

《购买外汇申请书》或《支付清单》应一式三份。

一份作为业务留档;一份随售汇传票作附件;另一份交客户留存。

二、提交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
无论客户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外付汇,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交有效凭证和有效商
业单据。

(一)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含义
有效凭证系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许可证、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登记文件;国家授权部门签批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其他进口批准件;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及其签发的各项批准文件、售汇通知单、备案表;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函件及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等正本文件。

有效商业单据系指贸易公司、银行、保险、运输、商检等单位的合同、发票、支付通知、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含货物收据)、检验证书、收费清单/通知单等正本文件(或正本复印件)。

(二)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应核对的内容
1.商品名称。

需凭有效凭证进口的商品,凭证中的商品名称使用统称,其他有效商业单据中的商品名称只要不是明显不属于该统称范围的即视为相符。

2.金额。

客户购、付汇的金额应符合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所载金额范围。

3.数量。

有效商业单据所载数量应符合有效凭证所载数量范围。

4.有效期。

需凭有效凭证进口的商品,其商品进口日期不得迟于有关凭证中注明的有效期,但客户购、付汇不受该有效期的限制。

(三)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签注及留存
凡我行办理的售、付汇,应在有效凭证上签注“外汇已供”字样及相应的金额、日期并加盖售汇专用章。

我行将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保留两年。

第二节经常项目下售汇及付汇的具体掌握
一、凡我行办理经常项目下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等除外)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无论采取下列何种结算方式,均需凭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
商业单据及国家规定的有效凭证或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一)凭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对外支付:
1.跟单信用证
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开证申请书等对外开证。

客户可在开证时购汇存入现汇保证金账户,也可在对外付汇时办理购汇。

对外付汇时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办理。

2.跟单托收
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单据办理。

3.汇出汇款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汇款申请书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对支付货款的汇款还必须提供运输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若运输单据上的“提货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相应的代理协议。

若实行分期付款,我行每次售、付汇后需在上述有效商业单据、有效凭证、报关单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数量、签章并留存复印件,正本凭证在最后一次售、付汇结束后留存。

4.其他售、付汇掌握
(1)进口项下预付货款(在规定比例、金额之内),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

(2)进口项下运输费、保险费,凭进口合同、正/副本运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3)进口项下的尾款,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办理。

(4)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凭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有)、发票或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办理。

(5)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视同境外贸易处理。

(6)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凭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7)出口项下在规定比例、金额以内的暗佣(暗扣)、明佣(明扣),凭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凭出口合同、正/副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8)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凭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办理。

(9)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凭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凭合同办理。

(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对外支付外汇,事后核查:
1.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4.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二、下列经常项目下贸易或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书或批准件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一)超过规定比例和/或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过规定比例和/或金额的佣金;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三)偿还外债利息;
(四)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五)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对外支付。

三、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支付。

四、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我行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五、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凭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凭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办理。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凭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办理。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凭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办理。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凭合同和发票办理。

(六)因公出国费用,凭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

上述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办理售汇或从客户
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若一个团组或一次性付汇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还应要求客户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加盖戳记装订成册后报当地外汇局。

六、对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我行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七、对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的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我行凭其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支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凭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办理。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凭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办理。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凭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办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等非贸易售、付汇的掌握: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及纳税证明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并按规定要求客户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红利汇出备案登记表”加盖戳记装订成册后报当地外汇局。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所得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凭证明材料(包括纳税证明)办理售汇支付。

(二)对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凭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及纳税证明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三)对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者,我行凭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办理售汇和对外支付。

(四)对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经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境外者,凭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和出
售证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五)对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凭其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6个月)办理售汇支付。

第三节资本项目下售汇及付汇的具体掌握
一、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者,我行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的外汇账户中支付。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我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售汇或从其在我行的外汇专用账户中支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凭外汇局的批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支付。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三章国际结算业务收汇、结汇操作办法
第一节经常项目下结汇的具体掌握
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外,我行应予全部结汇: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出口押汇、贴现等贸易结算融资项下的外汇。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第二节经常项目下原币入账的具体掌握
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我行凭外汇局批准件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现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一)至(四)项外汇的净收入,我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结汇。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我行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限额部分的应立即通知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我行为其办理结汇。

三、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时,我行需凭客户提供的出口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盖章的入境申报单(外商携带外币现钞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并在上述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向我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我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事先报外汇局核准。

第三节资本项目下结汇的具体掌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我行凭外汇局批准件办理结汇:
一、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四、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章第二节第二项规定的数额外,我行应予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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