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国际结算业务介绍国际结算业务(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指的是银行间进行跨国货币支付和结算的业务。
这是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便利和安全的支付和结算解决方案。
本文将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中,银行通过各种支付方式,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货币支付给出售方并完成结算的过程。
它不仅涉及到货币的国际支付,还涉及到支付的结算、清算和储蓄等过程。
国际结算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主要作用如下:1. 促进跨国贸易:通过国际结算业务,可以快速、安全地完成跨国货币支付,提高了跨国贸易的效率,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2. 降低交易风险:国际结算业务可以降低跨国交易的付款和结算风险。
银行作为支付的中介,承担了信用风险和付款风险,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3. 支持跨国投资:国际结算业务为跨国投资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服务,包括资金清算、外汇兑换等,为企业的跨国扩张提供了支持。
二、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形式国际结算业务有多种形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和付款保证等。
下面对这些主要形式逐一进行介绍。
1. 电汇:电汇是最常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一方通过银行向另一方的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从一方账户划入到另一方账户。
电汇快速、方便,适用于较小额的跨国支付。
2.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购买方的银行对出售方的银行发出的付款保证,以确保出售方按照合同要求向购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
信用证可以更好地减少交易风险,在跨国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3. 托收:托收是指银行作为中介,代表出口商收取进口商的付款,并将款项交予出口商,同时提供交单和其他文件的服务。
托收适用于较复杂的跨国支付,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4. 付款保证:付款保证是指银行向国际供货商提供支付保证,以帮助供货商获得融资,并确保供货商按时收款。
付款保证可以提高供货商的信用度,促进更多的贸易合作。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
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管理政策,规范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所有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国际结算业务是指某银行与国外银行或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包括进口结算业务和出口结算业务。
第二章操作规范第四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应遵循合规合法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进行操作。
第六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过程应确保业务准确性,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七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涉及的单证和文件应详尽、准确,确保单证和文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八条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某银行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某银行设立专门的国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第十条某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际结算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某银行应对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某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核查和审批制度,确保国际结算业务资金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某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四条某银行应严格审核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确保客户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对于新客户,某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商业背景和信用状况。
第十六条某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和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某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进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某银行应配合监督机构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规操作的业务,某银行应依法进行处罚,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某银行应设立奖励制度,对于业绩突出、合规合法的业务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问题请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
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国际支付是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主要包括国际汇款和结算。
国际汇款是指通过银行渠道将资金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而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过清算、结算等环节实现资金交换。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进行解析,介绍其流程和作用。
一、国际汇款国际汇款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基本的国际支付服务。
它主要通过银行间的网络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来完成。
以中国银行为例,其国际汇款业务通常包含以下环节:1. 预约和申请:客户需要填写相关表格,提供汇款金额、收款人信息、目的地等,然后预约汇款时间并提交给银行。
2. 资金划转:银行收到客户汇款的申请后,便开始处理资金的划转。
这通常包括内部风险评估、核实汇款账户余额、判断交易是否合规,并执行资金划转操作。
3. 外汇兑换:如果汇款币种不同于收款币种,商业银行会进行外汇兑换服务。
银行会按实时汇率进行兑换,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 目的地银行处理:一旦资金划转到目的地银行,商业银行会将汇款信息传递给目的地银行,并通知收款人领取汇款。
5. 收款人领取:收款人凭据有效身份证明到目的地银行办理汇款领取手续,并领取到账款项。
通过以上流程,国际汇款实现了资金的国际转移。
这对于跨国贸易、旅游消费、留学生费用支付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是商业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货款的结算。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结算服务,顺利完成资金交换。
国际结算以信用证的形式进行。
信用证是买方的银行发给卖方的银行,保证了支付货款的安全。
在信用证的作用下,商业银行进行以下步骤:1. 信用证开立:买方委托自己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向卖方提供信用证的副本。
信用证中包含了相应的交易金额、货物规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2. 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开立后,买方的银行会通过国际银行间网络将信用证通知卖方的银行。
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国际结算业务
城市金融论坛1997.4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国际结算业务刘瑞霞孙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企业现代化、电脑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摆脱目前资金成本增大、存贷利差缩小、负债包袱加重、利润来源匮乏这种波动局面的重要出路。
在新开创的中间业务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结算业务,它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一、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的现状国际结算业务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办理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信贷等业务,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的业务,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1986年以前,我国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上是由中国银行独家经营,其市场占有率始终在95%以上。
随着外资银行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断发生业务交叉,综合性、股份制、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不断出现,国际结算业务的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国银行的市场占有率逐年下降,其他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从无到有,逐步发展。
但中国银行作为我国最具国际性的大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和国际清算业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截止到1996年底,中国银行在境外设立了525家海外分支机构,与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6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
1995年办理国际贸易结算200多万笔,金额1400多亿美元,约占金融系统国际结算量的60%左右;1996年共办理国际结算业务194万笔,金额119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3%,市场份额为45%。
中国银行的非贸易结算,如代理外币卡、旅行支票、个人外币汇款、外币兑换等业务开办早、种类全,其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1996年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交易额折合人民币已达71亿元。
而国内其他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结算业务在近两年才起步,不论是结算种类还是结算量都远远少于中国银行。
在全国各大城市涉外饭店、商店、旅游景点,基本上都是由中国银行设立外币兑换点、装备接收国际卡的POS 机和先进的EDC 机(国际信用卡授权及电子清算系统,其他银行较少进入也较难48进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
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贸易结算、金融结算和服务结算三方面。
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实施企业国际贸易的基础,又具有经济文化上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结算可以分为国际货币付款、货物付款及保证金付款三部分。
国际货币付款是指贸易双方以国际通用货币付款,实施单方面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最常见的方式。
它涉及的货币有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
此类货币付款可以以现金、支票、外汇、银行电汇等形式进行。
货物付款是指货物的买卖行为买方向卖方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支付买货款,实行一次性支付,也就是“先发货、后付款”的支付方式。
货物付款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双方之间的融资压力,可以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
保证金付款是指购买方在签署购销合同之前,需要向卖方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责任,从而保证两方的合作关系。
在金融结算方面,除了上述国际货币付款及货物付款外,国际金融业务还包括外汇存款、外汇借贷、外汇买卖等内容。
外汇存款是指企业把资金存入国外银行或汇兑行,外汇借贷是指企业以外汇贷款给国外企业;外汇买卖是指企业以外汇买卖货币,以获取更低成本的外汇。
服务结算是指国际服务贸易中支付报酬的结算手段。
服务结算可以分为契约服务、投资服务和费用服务三类。
契约服务是指服务贸易实施者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按契约约定的价格为外国客户提供服务,以获得经济利益;投资服务是指外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开展投资活动,用股票的方式支付服务费;费用服务是指外国客户通过服务贸易实施者来获取费用收入,以获得报酬。
以上就是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国际结算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发展,而且还有助于外国企业和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将极大地拓宽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和平,加速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银行是中国大陆最具规模和信誉的银行之一,提供了广泛的外汇结汇服务。
以下是中国银行外汇结汇流程的概述:
1. 开立账户: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需要提供证件、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
2. 选择结汇方式:结汇方式有现汇、现钞、电汇、信汇等多种选择,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3. 填写汇款申请:客户填写汇款申请书,包括收款人姓名、银行账号、汇率等信息。
4. 提交申请:客户将填好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到中国银行。
5. 审核和批准:银行审核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如符合条件,则批准结汇。
6. 汇款:银行将客户的资金汇出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汇款单据以供客户查证。
需要注意的是,外汇结汇涉及到外汇管理政策,客户在办理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等。
此外,外汇结汇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如汇率波动、汇款失败等情况,客户应当谨慎操作并及时与银行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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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间的贸易和金融往来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国际结算的概念、作用、国际结算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及作用国际结算是指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相关各方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支付和收取的活动。
它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往来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国际贸易、增强国际金融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结算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结算是贸易交易的重要环节,通过银行的支付和收款,实现了资金的安全、高效结算,从而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2. 促进国际金融合作。
国际结算是各国之间金融往来的重要方式,通过国际结算,银行之间可以建立起合作关系,促进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发展。
3. 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使用国际结算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国际结算中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对于各方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
二、国际结算的方式国际结算方式有多种,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进行操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1. 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是最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方通过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行为。
跨境支付包括电汇、信用证等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买方与卖方之间的资金流转。
2. 托收。
托收是一种银行信用支持的国际结算方式,买方将货款委托给银行,由银行向卖方发出支付通知,并在收到货物相关证据后支付货款。
托收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任风险。
3. 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充当了中介的角色,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支付和担保的服务。
通过信用证,买方可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交货时间,卖方则可以确保货款的安全。
4. 清算。
清算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结算中,由于涉及多个银行和多个国家的交易,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将各方的资金进行结算。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日常理财服务项目。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80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国际结算网络完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材,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信誉卓著,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国际结算业务种类:1、信用证业务概述2、进口开证3、贸易项下出口来证4、汇款业务概述5、汇入汇款6、汇出汇款7、托收业务概述8、出口跟单托收9、进口代收10、涉外收入申报业务11、国际结算融资业务12、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信用证业务概述(一)、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功能:1、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受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约束;3、银行能够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4、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向银行办理押汇融资服务;(三)、信用证种类: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浅析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
浅析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不少于1000字中国银行是中国最早建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之一,在国际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实力。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浅析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业务范围、业务流程以及发展趋势。
一、业务范围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主要包括进出口信用证业务、国际贸易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国际保函业务和外汇支付业务。
1. 进出口信用证业务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在进口贸易中发出的付款保函,出口信用证业务则是指银行在出口贸易中为出口商发出的付款保函。
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是一个重要的支付凭证,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银行在国际信用证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也与全球多家大型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例如与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德意志银行等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证服务。
2. 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资金支持,一般包括贸易融资、保理融资和国际保险等多种形式。
中国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包括进出口保理、库存融资、买方信贷、出口押汇等多种融资产品。
3. 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中国银行通过建立自己的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与多家国际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等手段,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4. 国际保函业务国际保函是指银行为客户在国际贸易中提供的付款保函。
中国银行在国际保函业务方面,拥有多种保函产品,例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缴款保函等,能够提供全方位的保函服务。
5. 外汇支付业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包括外汇汇款、汇兑等多种形式。
中国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外汇支付服务,同时也拥有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客户交易的稳健安全。
二、业务流程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客户委托:客户向银行提交结算业务委托书。
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介绍
附件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程结算和远程结算。
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
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
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
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管理;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管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阶段,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根据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特殊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正文:----------------------------------------------------------------------------------------------------------------------------------------------------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一节收汇、结汇基本原则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
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七、通过我行办理的收汇、结汇,我行应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并注明核销单号,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使用,未经外管局批准,该结汇水单不得随意补制。
八、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概述
国际结算
定义: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 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 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包括: 国际贸易结算(有形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无形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大量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
UCP600 草案所体现的精神简介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营销与 国际结算培训的关系
国际结算离不开与同业的交往
我行的优势就是代理行众多
国际分工理论的应用
例如 JP MORGAN CHASE 既了解我行拳头产品,又了解我行特有的优势
课程安排的科学性和渐进性
最终目的:了解自己!推销自己!
200662418394636559.doc
付款时间
国际结算 使用的货币
1. 按照买卖双方议定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 和货款的对流;
2. 结算过程中,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买 卖双方债权和债务;
3. 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提出给予资金融通的申请; 4. 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
所需单据和凭证
汇款 托收 信用证
/
结算业务新产品与 传统结算方式的关系
国际结算业务
单据化
非单据化
信用证,托收 福费廷,保理等
保函
2006624183946365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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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版)
节选财务报表:
损益表
销售收入 减: 销售成本 减: 营业费用 减: 管理费用(折旧) 减: 财务费用(贷款利息) 减: 税金
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 流动资产 应收帐款 货币资金(银行存款)
200662418394636559.doc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0.06•【文号】中银业[1998]533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10月6日中银业〔199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布置,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方案二)及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现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近期出台的外汇管理法规较多,第一稿时间较紧,有些新法规内容未能纳入,第一稿中规定如与现行法规有矛盾,应以法规为准执行。
二、各行收文后将第一稿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备案,并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意见。
三、总行将不定期修改操作规程,请各行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1998年10月第一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结汇操作规程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收费标准
最低起点
16092
9782
1719702
99158
133000
金额
24
15
2586
149
200
承兑费0.1%
最低起点
18149
11032
1939513
111832
150000
金额
18
11
1940
112
150
电费
港澳
10
6
1034
60
80
国外
18
11
1940
112
150
邮费
港澳
2
1
259
按季计收
1000<=0.2%
租赁保函
按季计收
1000<=0.05-0.2%
飞机租赁保函
按年计算,每半年计算一次
3-4%
其它保函
按季计收,其它保函据其性质及我行风险大小按季在保函金额的0.05-0.2%幅度内确定费率
300<=0.05-0.2%
保函通知
200/笔
保函修改注销
修改增额按开立保函费率计收,减额按修改费率计收
英镑
日元
法国法郎
人民币
进口保理
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单据的发票金额,收取0.7-0.8%的进口保理费。
出口保理
根据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咨询情况、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以及同业中的排名等情况收取发票金额的0.7-0.8%保理费用,加上出口保理商的0.2-0.4%的手续费。
银行担保
货币种类
美元
英镑
日元
法国法郎
人民币
100/笔
提货担保
收足保证金者每笔按减免的比率收取,减收或免收保证金部分按减免的比率收取。对签发三个月仍未退回提货担保者每三个月收取一期费用,直至收回或受益人(船公司)出具证明,免除我行该担保函项下一切责任为止。该担保函如系船公司已退或申请人遗失,须至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上述情况并由船公司盖章确认,同时申请人书面保证承担并免除我行该担保函项下一切责任为止。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04.15•【文号】中银业[1994]131号•【施行日期】1994.04.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4月15日中银业〔1994〕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济南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自去年底,我行关闭海外联行、代理行外汇人民币帐户后,海外联行、代理行业业务需要,陆续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目前国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均通知人民币帐户进行清算,在办理国外人民币汇款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业务的正常进行:一、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每笔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划拨应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办理,但目前电子联行系统对我行提供的英文汇款信息难于处理。
二、根据各行业务分工,国内结算业务与国际结算业务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所使用的业务凭证不尽相同,但目前国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在办理转汇时经常和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相混淆,造成报单来回退划,影响汇款的正常解付。
根据新的情况,为保证国外人民币汇款业务顺利进行,特规定如下:一、在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暂不能受理英文汇款信息的条件下,国外大额人民币汇入款的转汇仍通过我行联行系统办理。
二、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来源于外汇,与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有所区别,仍应由负责外汇汇款业务的部门办理。
三、各行办理国外人民币转汇业务应在报单上注明“国外汇入款”,收报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报单转汇款部门处理。
国外汇入人民币汇款的转汇一律不带头寸。
请各行收文后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收费标准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收费标准
国际贸易和非贸易银行结算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
业务种类
一、信用证(出口部分) 1、通知、转递 2、预通知(简电通知) 3、修改通知 4、保兑 5、议付(信用证) 6、付款(信用证)
7.承兑(信用证) 8、迟期(信用证) 9、转让 (1)、信用证条款不变 (2)、信用证条款改变 10、撤证/注销 二、托收(出口部分) 1、光票 2、跟单 3、免付款交单 4、退票(退单) 四、托收(进口部分) 1、光票 2、跟单 3、免付款交单 4、拒付
费率 (额)
最低
最高
说明
200 100 100 0.20% 300 0.125% 200 0.15% 200
0.10% 200 0.10% 200
按笔计算
每三个月计算
按月计算,最 低2个月
200 0.10% 200 1000
100
0.0625% 50 0.10% 100
100 100
500 2000
0.0625% 0.10% 100
100 50
500 2000
出口业务
费率表
货币种类
现汇买入
通知转递退单费
不符点处理费
修改预先通知注销费
议付验单费0.125%
保兑费0.2%
转让费0.1%
开证费0.15%
付款费0.15%
承兑费0.1%
电费
港澳
国外
邮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港澳
国外
人民币(最 100 200 450 100 150 300 300 300 200 150 80 150 20 80
中国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的补充说明
中国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的补充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2.09.14•【文号】中银业[1992]329号•【施行日期】1992.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的补充说明(中银业[1992]329号1992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1991年4月20日总行中银业[1991]105号文印发了《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
为提高效率,今年3月总行营业部安装了SWIFT转报终端和B25电传转报系统,开始直接向分行转发来证来电,至此,总行转证转证(电)工作已主要由总行营业部承担。
根据新的情况,现对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关于密押问题由于SWIFT电文在报文开头部分注有密押情况,如:“AUTHENTICATION SUCCESSFUL WITH PRIMARY KEY”或“MESSAGE NOTTOBE AUTHENTICATED”,故总行营业部在转出SWIFT来电时,报尾不再加注“TEST CORRECT HOBD”或“NOTES THOBD”字样,而只加注总行营业部(HOBD)字样。
对电传部分,仍按原规定在报尾分别加注“押符”、“押不符”、“无押”、“非我部押”等密押情况说明。
二、转证原则及查询邮寄证实书问题:各行在转报过程中仍实行电转一份,邮寄一份证实书的原则。
鉴于SWIFT和TELEX电文中对密押情况均有相应的说明,在邮寄件(证实书)中报尾不再加盖密押说明章,其密押情况可根据SWIFT电文开头部分的说明或电传件报尾加盖的密押情况说明中文章掌握。
以上请通知你行有关分支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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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
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具体规定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权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以上级行名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或只对客户收揽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方式、范围、权限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越权。
(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三)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四、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一)各项业务的掌握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国际清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汇率适用及外汇资金头寸事宜,按总行外汇资金部及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种利率按总行综合计划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卷,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保留五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第一节进口开证一、申请开立信用证(一)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有效凭证、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有关购汇审核手续。
(三)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1.有效凭证的审核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1)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开证申请书应明确载有开证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开证其所承担相应义务的声明,并应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请人被授权人员签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注明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担转让风险的书面声明。
(5)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电开/信开/简电开证加证实书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7)货物名称及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价格条件应明确。
(8)列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9)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10)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11)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12)特殊条款。
如国外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3)对银行偿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请开立以外币计价的国内信用证(向保税区开证除外),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对外开立信用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
对情况不明、热门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一般不宜办理减免保证金、押汇、发放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
(一)收取保证金1.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账户。
2.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当日牌价售汇,或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备付。
(二)减免保证金1.使用本行贷款支付或本行信贷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者,凭本行信贷部门的证明减/免收保证金。
2.使用授信额度开证者,应逐笔提交书面申请,按核定比率减免,同时扣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3.备付款项已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4.凭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等抵、质押开证,原则上应预先办理有关抵、质押手续,以物权凭证作抵押开证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
5.凭第三者担保开证,应确认担保的时效性、合规性及担保人的资格。
三、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掌握要点(一)我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正文内必须加注“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 0开立”的文句,但使用SWIFT开证格式对外开证者除外。
(二)全电开证,不再邮寄证实书;简电开证,必须随即寄送证实书,证实书的内容与简电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权属于我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的规定进行选择。
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掌握。
(四)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为维护我行的信誉,对此类要求,均不予接受;若通知行将我行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自动加具保兑,可不予置理。
(五)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
(六)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七)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
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应严格执行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八)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九)信用证一经开立,应及时地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十)信用证的档案至少应包括信用证副本、开证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使用开证额度申请书和有效凭证等有关文件,按信用证立卷。
(十一)信用证开立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四、信用证修改的审核(一)审核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修改申请书。
若修改涉及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范围的,需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如对外支付需从我行购汇者,还须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商业单据或增额等,有关落实备付款项的审核与申请开证时相同。
4.对申请人其他修改指示的审核,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应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
(二)修改1.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书中若因增金额、延长付款期限而超过自身权限者,应按本节第十款办理报批手续。
3.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向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有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4.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
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