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物业管理的定义、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与重要性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绿化等公共部分进行综合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为业主提供优质的居住和使用环境,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业主权益:物业管理通过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秩序和生活质量。

2. 提升小区形象: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整体形象,良好的物业管理有助于提升小区的品质和声誉。

3. 促进社区和谐:健全的物业管理体系能够促进业主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合作,加强社区的凝聚力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物业服务管理的职责与要求,包括维修保养、安全防范、绿化环境等方面的规范。

2. 业主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对业主投诉的受理与处理、业主大会的召开等方面的规定。

3. 物业费用管理:细化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计算方式以及使用范围,并规定了业主对物业费用管理的监督权。

4. 沟通与合作机制:强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方之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意见反馈渠道。

5. 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明确了对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程序等。

三、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政策支持为了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乌鲁木齐市政府还采取了以下措施:1. 完善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 法律保障:乌鲁木齐市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升业主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新疆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也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进行约束。

我想很多人都不清楚国家还有专门对物业管理专门的法规,下面小编以新疆为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物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国也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进行约束。

我想很多人都不清楚国家还有专门对物业管理专门的法规,下面小编以新疆为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7《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7年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水平。

第九条新建建筑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使用同一配套设施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市)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

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条例(2)

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条例(2)

乌鲁⽊齐物业管理条例(2)2017乌鲁⽊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第⼆⼗⼋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起⼗五⽇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条物业管理⽤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房的⽤途。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并委托给他⼈。

第三⼗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季度公⽰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情况、物业服务项⽬收⽀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收⽀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收⽀情况进⾏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前书⾯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个⽉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之⽇起三⼗⽇内履⾏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移交物业共⽤部分; (⼆)移交本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一)公共区域清洁维护;(二)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日常管理;(三)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四)小区环境绿化的管理和维护;(五)停车场管理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定期公示运营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三)妥善处理业主投诉、建议并及时回复;(四)维护小区规范秩序,处理违规行为;(五)向业主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信息。

第三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管理费用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二)使用公共设施,享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权;(三)依法享有公共区域的通行权;(四)享有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七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二)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三)对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四)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确定并公开。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共区域维护费用;(二)设备设施维护费用;(三)安全设施维护费用;(四)环境绿化费用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使用透明、公正、合法。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争议的解决应依法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5.27【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设施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第一节业主、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新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新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新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新疆地区物业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升级,根据新疆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合用于新疆地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以及所有业主等相关方。

第3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伤害业主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有关税收、财务等方面规定。

第4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价原则和范围第5条物业服务收费原则应当公开、透明、合理、非歧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6条物业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基础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技术服务等。

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虚高。

第7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净面积计费、公摊面积计费、分户计费等。

不同计费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歧视业主。

第8条物业服务费用调整应当依据市场变化情况、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并经过合法合规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第9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行业规范和业委会的要求来提供物业服务。

第10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服务质量部门,负责日常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并定期向业委会公开服务质量评估报告。

第11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服务内容和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业主,听取业主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

第四章费用清单和收费标准公示第12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明细清单,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确保收费明细清晰明了,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异议。

第13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公示在物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并及时更新,防止业主陷入收费陷阱。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14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若浮现未按规定收费、涉嫌虚假宣传或者销售欺诈等行为,应当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新疆物业规章制度最新版

新疆物业规章制度最新版

新疆物业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新疆地区各类物业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卫生、规范、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业主的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物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高业主满意度。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加强社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消防、电力、燃气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维修维护计划,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建议,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小区公告、通知等信息,方便业主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周到的咨询与解答服务,解决业主的问题和困扰。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开展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第四章物业管理考核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物业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业主大会作出工作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物业治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实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物业治理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3日由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物业治理条例(修订)(2010年12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常委会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治理、使用、爱护、服务及监督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区(县)房产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业务上同意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进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因客观缘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能够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设施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第一节业主、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

新疆物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物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物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新疆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地区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由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宗旨,依法公平公正管理物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小区和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设置第四条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

物业公司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单位和场所,应当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并保证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担任,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相关管理事项,确保管理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物业规章制度第七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并公布相关的物业规章制度。

第八条物业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管理、车辆管理、绿化景观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物业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为业主提供及时、周到的管理服务,解决业主的各类问题和需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格式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格式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修缮、维护、管理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修缮、维护、管理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四)对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超过2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产权证为一票。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应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物业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须有持投票权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作出的有关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等决议须经与会所持投票权数2/3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代表通过。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内容需提前15日通知业主或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与物业使用人有关的事项时,使用人应当列席。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章程;(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四)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由5-15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业主身份证明和有效选举的书面材料向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五)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制定的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制定的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计划生育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时,业主应当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前,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新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非居住房屋1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物业,物业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建设单位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查验。

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和特约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公共场地的保洁服务;(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和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以及协助计划生育部门的依法管理活动;(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特约服务事项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更新等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清算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委托专营公司进行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的整项服务转让给委托的专营公司。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收缴,应当由供应单位直接向业主收取。

供应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代收相关费用的,委托方必须签订代收代缴合同,并支付代办费用。

禁止将代办服务费用向用户分摊。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三)在天井、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五)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六)乱摆摊设点、乱抛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七)存放、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擅自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九)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必要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