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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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提升生态质量和功能,全力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强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为抓手,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首都生态安全,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市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稳定,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配套政策体系;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所提升;生态用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态保护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和监督执法。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监督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正面清单管理常态化、制度化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启动相关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正面清单企业纳入、移出及监督执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对企业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对正面清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贯彻。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及官方媒体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工作,营造“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工作导向。

四、按时报送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我局;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正面清单清理核实,按程序重新予以发XXX备案,并在移动执法系统中更新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及污染源信息;自2021年10月起,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上一季度正面清单工作的季度落实情况、典型案例及工作亮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各区“十三五”和20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各区“十三五”和20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各区“十三五”和20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各区
“十三五”和20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的函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部署,我局在日常调度、现场抽查、年终核查的基础上,对各区“十三五”和20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核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核定后各区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具体见附件。

专此函达。

附件:1.各区“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2.各区20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附件1
各区“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附件2
各区20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京环文〔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京环文〔2018〕22号环境保护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我局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见附件)报上。

特此报告。

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5日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一、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2017年,市环保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全面履行环保职责,努力完善配套制度,持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畅通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通道,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统筹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明确责任。

制定《2017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细化环境制度建设、完善执法体系、行刑衔接、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制宣传培训等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召开全市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全面部署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

二是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京东物资不服我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我局主管领导出庭应诉。

(二)依法全面履行环保职责1.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对全市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局领导带队赴其他已开展相关工作的省市调研,并组织全市环保系统有关人员开展座谈,起草改革实施方案,征求各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初步形成方案。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2017年发布)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7-09-22【生效时间】2017-09-22【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提升生态质量和功能,全力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强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为抓手,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首都生态安全,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市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稳定,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配套政策体系;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所提升;生态用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态保护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和监督执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0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环保宣传教育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等“十三五”时期环保重点工作,通过全媒体、多形式的新闻宣传和环保活动,全面宣传本市环保工作政策、进展、成就等,正向引导舆论,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环保故事,讲好绿色发展故事,推动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绿色生活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环保宣教体系进一步完善,从传播手段、传播对象、传播渠道等方面实施精准宣传,环保宣传引导能力明显提升,公众环保参与更加主动有序,环保宣传阵地更加巩固,环境文化氛围更加浓厚,环保宣教工作力量持续壮大,进一步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环保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环保宣传作为环保核心工作的生产力、推动力。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京环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6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移动源监管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移动源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30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十三五”时期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切实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坚定不移铁腕治霾的重要时期。

为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机动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将根据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总目标和阶段目标要求,按照《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总体框架,创新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污染减排,综合施策,使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突破,使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向更加节能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十三五”期间,本市仍将面临机动车保有量继续增长的局面,机遇与挑战并存。

按照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相关要求和指导原则,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坚持治理大气污染与治理交通拥堵相结合,加强统筹,重点强化本市重型柴油车以及外埠进京重型车排放监管,综合施策,继续优化交通出行方式,严格机动车排放达标,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发展,进一步促进污染减排,加速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京环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京环发〔2017〕22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重点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按照本市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制定了“十三五”本市各区和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实现“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

一、充分认识总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十二五”时期,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1.81%、30.39%、19.34%和24.96%,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为环境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环境问题仍是影响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因素,而污染物总量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十三五”国家对我市下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5%、25%、25%、14.4%和16.1%的目标任务,各单位要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重点聚焦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更深入的推进总量控制工作。

二、全面落实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街、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各重点企业要将总量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下属企业,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项目。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十三五”各年度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做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加强减排项目过程监控,准确掌握减排项目进度,对进展迟缓的项目进行督促推进,对已完成的减排项目及时核查、核算减排效益,规范报送减排项目档案资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京环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1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以保障首都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以实施科学高效的辐射安全监管为保障,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辐射安全环境,不断提高本市辐射安全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1.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管理,提升放射源尤其是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能力,确保持续安全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高于每年每万枚1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科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科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科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京环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科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3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科技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科技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和规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规划任务,以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以服务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通过发挥科技的支撑服务引领作用,为实现改善首都环境质量的目标提供科技支撑,服务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使环保科技对本市环保工作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应用基础研究取得新进展,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更好支持;环保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支撑和引领;通过提高科研队伍素质和科研条件,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提高;积极促进环境科普和环保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组织推动开展科学研究与市科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等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将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中的科技需求纳入国家和本市的科技规划,组织本系统科研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京环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2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持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北京市和谐宜居城市的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规划任务,以推进噪声地方立法工作为契机,以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以环保督查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为主要途径,以噪声地图为重要技术手段,通过落实本方案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技术和工程措施,严格落实新机场、轨道及其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各项降噪减振措施,合理规划土地用途,避免形成新的区域性噪声污染,推进解决首都机场噪声搬迁等遗留问题,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55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保持区域声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1。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噪声防治(1)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相关文书样式的通知-京环办〔2015〕1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相关文书样式的通知-京环办〔2015〕1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相关文书样式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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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相关文书样式的通知
京环办〔2015〕18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中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查封、扣押实施程序,现将相关执法文书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修改完善意见。

附件:《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相关文书样式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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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1.地方性法规方面。

一是完成《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形成符合北京地方特色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16年完成《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立项论证工作;2017年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并力争完成送审稿;2018年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论证、审议等工作。

二是适时修订完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进展情况,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将实践证明成熟的环境管理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是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2017年完成前期调研,提出立法建议,力争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计划开展起草工作。

四是完成《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前期调研,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和功能定位的转变,针对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日益突出的特点,转变以政府管理为主的思路,研究构建以社会治理模式为主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

重点明确和细化噪声产生者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监测制度、明确噪声污染纠纷解决途径,强化噪声污染制造者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政府规章方面。

一是配合国家构建排污许可制,密切跟踪国家排污许可立法动态,适时研究出台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分批分步规范有序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成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为本市立法积累工作基础。

二是制定出台《北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提高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可操作性为目的,细化各部门和各级环保部门职责、进一步健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辐射安全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补充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等要求。

进一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明显降低。

3.规范性文件方面。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体系,对于法定职责明确,但无具体操作规范的事项,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法规颁布后一年内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区环保部门相应的活动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

二是建立集中清理和个别清理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2017年、2019年开展两次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于因法律法规修改而出现的违反上位法、超越上位法或有新文件替代的文件,要及时清理,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完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办法》。

(二)全面履行环保法定职责,建立高效环境监管体系4.依法全面梳理并落实环保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定期调整动态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在2015年全面梳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法定权力清单,明确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清单内容,并对社会公布。

分解落实法定职权,明确各部门职责。

2016年底前将清单中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各业务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各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落实情况。

对于法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权力事项,未履行或未履行到位的,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规划、计划等配套政策措施,未及时出台的,要抓紧时间制定出台,坚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按照市政府绩效考核要求,逐渐将各项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5.落实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全面清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统一规范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内容。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对区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统一规范各区的许可条件、时限、程序等。

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尽快完善相关替代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避免管理空白。

6.研究做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配套工作。

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是梳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法定职责,明确分工。

对于法定职权涉及市和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要按照管理和执法相匹配、重心下移属地、提高效率的原则,2018年底前明确市和区环保部门的分级管理和执法管辖权限,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执法体系。

二是研究完善市区两级执法机构之间案件或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确保衔接顺畅,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监察执法体系。

三是要加强配套政策法规的研究,对于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垂直管理制度不相符合的规定和制度,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法规的修改。

四是要加强对区环保部门的指导督促,特别是垂直管理后各项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培训学习交流,增强属地管理责任意识,确保无管理死角、无执法盲区。

7.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要把好环境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不得再实施已经下放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公众参与行政许可,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许可事项,要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是要加强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合理的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和工作规则,减少突击式运动式执法,坚决杜绝乱执法、选择性执法;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要求,对于符合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条件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惩罚。

三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2016年起,在全市环保系统实行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2017年根据全市实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细化自由裁量规范,提高针对性和可行性。

逐步完善全市环保行政处罚系统,力争2017年底在全市环保系统实现行政处罚系统应用全覆盖,“十三五”末期实现立案、审批、决定、结案全过程信息化。

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行政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日常执法信息的汇总收集系统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系统的接口建设。

8.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配合市政府按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修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应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局领导出庭应诉的规定,局领导无法出庭应诉的,被诉事项承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代表出庭应诉。

每年定期通报本市典型复议诉讼案件。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9.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的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要求。

重大决策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并进行合法性说明,在提交领导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重大决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负责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并进行阶段性评估。

落实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重大决策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主管局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起草部门负责人应按时出庭应诉。

(四)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案件审判之间的衔接10.坚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本市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制度,2017年底前形成与公安部门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程序(试行)》,明确局内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自2017年起,每年举办行刑衔接专题研讨培训班,对全市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从事环保行刑衔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执法程序的培训。

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犯罪公诉、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监测等技术支持工作。

11.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企业,接到法院通报后,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被告行为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环保部门调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管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情况等材料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12.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6年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16年至2017年,选取本市影响较大污染企业案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等试点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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