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京环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办〔2017〕13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未落实国家和本市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做出的决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二)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目标任务的;(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处理或通报的;(四)被环境保护部、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办或实行区域限批,逾期未能解除的;(五)被中央或市级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七)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多发,或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八)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九)对中央和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十)其他需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约谈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35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
11月28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录前沿一、新发展阶段生
态环境保护新要求(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卓著(二)“十四五”时期
压力挑战与战略机遇并存。
【总页数】76页(P4-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21]1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
市“十四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24号)4.北京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健康北京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38号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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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8•【字号】京政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8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加快推进碳减排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本规划主要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
一、新发展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卓著“十三五”时期,是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线广泛、措施综合、治理系统、成效最明显的五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之高、污染防治攻坚力度之大、区域协同治污合力之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五年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大幅改善,“十三五”规划目标提前超额完成,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北京大气污染防治经验被联合国环境署纳入实践案例。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重要进展的关键时期。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对于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过去的发展中,我们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成就,但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
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
规划明确了一系列的目标和任务。
在大气环境方面,致力于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让蓝天白云成为常态。
通过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等措施,逐步降低 PM25 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水环境的保护也是重点之一。
加强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改善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水质。
严格控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水生态修复,让江河湖海恢复生机与活力。
土壤环境保护同样不容忽视。
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污染地块的治理和修复,防止土壤污染扩散。
同时,规划强调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加大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通过税收、价格等手段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加大环保科技研发和应用,提高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京环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京环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前言“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庄严宣誓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指明了方向。
北京作为首都,要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谋划首都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展示城市国际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把握时代机遇,统筹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节能降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联系,深入推进能源低碳革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总体部署,为努力实现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碳达峰碳中和实践进程中探索出北京经验、贡献北京力量,确保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等文件编制。
第一章把握新机遇开启新征程一、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本市深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工作,率先建立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机制,先行先试协同推进能源节约、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标准引领、技术推广、工程支撑、宣传引导等多重手段,取得积极成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环环评[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2016年7月15日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
与排污许可制相融合,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
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
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
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定位、功能、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
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
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7]121号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 3)和细颗粒物(PM 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国以PM 2.5和O 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 2.5浓度下降30%以上,二氧化硫(SO 2)、二氧化氮(NO 2)、可吸入颗粒物(PM 10)浓度也大幅下降,但PM 2.5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O 3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2013-2016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O 3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9个城市O 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O 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二级标准。
从PM2.5和O3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环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京环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1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以保障首都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以实施科学高效的辐射安全监管为保障,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辐射安全环境,不断提高本市辐射安全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1.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管理,提升放射源尤其是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能力,确保持续安全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高于每年每万枚1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京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绿办发〔2017〕9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园林绿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十三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确保“十三五”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任务落实分工表》,并经2017年7月7日第17次局(办)党组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2.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任务落实分工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7年8月1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计划前言我国为全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制定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林业作为重点领域被纳入其中。
习近平同志在巴黎气候大会向国际社会做出了到2030年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的庄严承诺。
为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与承诺,2016年,国家林业局相继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年-2020年)》,提出“增加森林碳汇、减少林业排放、提升林业适应能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碳汇计量监测、探索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点工作领域和任务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对园林绿化行业提出,“园林绿化系统的碳汇能力大幅提高,极端天气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气候灾害应急防范能力有效提升;加强生态建设及管护,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在山区、平原和城市,分类实施山区森林碳汇巩固提升、38万亩平原造林管护增汇、城乡园林绿地建设增汇工程,加快推进湿地恢复建设,扩展城市湿地系统,开展湿地固碳试点,增加湿地储碳能力;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达到5%;加大京津冀协同的碳汇林建设力度”等任务要求。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2016年11月24日(此件有删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第二节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第一节强化生态空间管控第二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第三节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第四节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第四章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第一节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节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三节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第五章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第一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第二节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第三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节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六章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第一节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第二节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第三节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第四节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第五节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第七章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第一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第二节管护重点生态区域第三节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第四节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第五节修复生态退化地区第六节扩大生态产品供给第七节保护生物多样性第八章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节健全法治体系第二节完善市场机制第三节落实地方责任第四节加强企业监管第五节实施全民行动第六节提升治理能力第九章实施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第十章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明确任务分工第二节加大投入力度第三节加强国际合作第四节推进试点示范第五节严格评估考核第一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京环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5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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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提升生态质量和功能,全力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强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为抓手,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首都生态安全,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市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稳定,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配套政策体系;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所提升;生态用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态保护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和监督执法。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7年底前,依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成果纳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明确法定地位,严格保护和约束。
2019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
2017年底前,立足于加强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需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研究,主要包括生态补偿制度、评估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2019年底前,制定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地方性法规,明确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范围、主导功能、管理办法、违法处置办法、动态调整办法等内容。
理清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管控内容和职责范围,建立部门之间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
2020年底前,陆续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评价、考核和生态补偿等配套措施,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
3.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测和监管。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监测体系建设,强化数据共享;2020年,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本市监管体系,实现常态化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
强化执法监督。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4.开展定期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
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
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全市、重点区域、各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各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5.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分区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
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
(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1.开展绿色发展评价。
2017年底前,以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为参照,结合北京市城市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情况,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重点评估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
按照全市总体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区的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形成绿色发展指数。
2.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2017年底前,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面向各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主要考核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考核评估工作,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三)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逐步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化,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因症施策,积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1.开展北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
参照国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法”),2017年6月底前,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北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
以区为基本单元,开展针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质量、环境状况等方面的承载能力评价工作,确定评价相关领域的承载力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各领域超载的原因,开展限制性政策研究。
2.修改完善技术方法。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工作结果,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涉及的主要指标、具体参数、集成方法、成因解析等进行系统校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针对北京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特点,研究建立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
3.研究监测预警的机制。
加强机制创新,探索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研究建立对超载地区的预警提醒、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依托国家生态保护大数据及监控应用平台,完善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遥感监控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1.开展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开展2次遥感监测,对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开展1次遥感监测。
强化自然保护区内人为干扰监管,规范各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提高自然保护区保护效果。
2.强化监督执法。
针对自然保护区人为干扰活动和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区环保局加强监督执法,形成年度自查报告。
市环保局加强对自然保护的核查与抽查,检查频次不少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半年一次,市级每年一次,区级每两年一次。
接到上级环保部门遥感监测发现问题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根据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随时安排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2017年底前,编制《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规划暨北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7-2025)》,以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加强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完善保护网络体系。
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
2019年,研究建立北京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制度,组织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评审工作。
(五)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实行生态状况定期评估。
1.加强生态监测体系建设。
依托首都科技优势,充分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等技术,建设天地一体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持续开展林地、绿地、湿地、矿山等的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大范围、多频次、高分辨率的监测。
2.定期开展生态状况评估。
加强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和五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形成生态状况定期评估机制。
2018年底前,完成2010-2015年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2020年底前,启动“十三五”时期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
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及城市生态评估,系统掌握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变化状况。
(六)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森林、湿地、城区绿地等生态环境建设,保障生态空间,提高生态功能。
1.提高生态质量和功能。
加强西、北部生态涵养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结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强化生态服务和水源涵养功能;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太行山绿化等重大生态工程,实施低质生态公益林升级改造和封山育林,全面完成全市宜林荒山绿化,巩固首都绿色生态屏障。
完善平原地区主要道路、河流两侧绿色生态廊道,继续推进实施平原38万亩绿化任务。
加强森林抚育,实施300万亩中幼林抚育工程。
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4%,形成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屏网相连、绿满京华的城市森林格局。
2.扩大绿色休闲空间。
推动城区多元增绿,加快道路绿地景观、滨水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
重点加强城市西部地区绿化建设,大力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园绿地体系建设,构建二道绿隔地区郊野森林公园环,建设环京森林湿地公园环。
整体推进功能性小城镇绿地系统建设,实现村庄周围园林化、村内道路林荫化、河渠公路风景化、基本农田林网化。
3.推进湿地恢复建设。
北部地区以妫水河-官厅水库、翠湖-温榆河、潮白河、泃河为重点,南部地区以房山长沟-琉璃河、大兴长子营、通州马驹桥-于家务为节点,恢复和建设大面积、集中连片生态湿地和湿地公园,到2020年,恢复湿地8000公顷,新增湿地3000公顷,构建“一核、三横、四纵”湿地格局。
三、保障实施(一)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协调方案实施。
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协同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促进各项工作稳定扎实推进。
(二)加强政策保障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为核心,加快制定新时期生态保护的相关制度,以及生态补偿、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政策,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要求,建立“事前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为加强生态保护提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