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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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
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银行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愈来愈多,收费价格也在日益增长。银行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不断扩大服务功能,收取费用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与此同时,银行暴利、服务乱收费等问题也层出不穷。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本文就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检查和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探究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存在的问题
1、将应由银行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
将应由银行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在各商业银行中比较普遍,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几乎都将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承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费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权利人通常为银行,因此,房地产抵押登记费由银行支付。商业银行在开展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中,采取由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客户经理向贷款客户(抵押人)代收的方式,将这一费用转嫁由贷款客户(抵押人)承担。部分银行在《房屋抵押借款合
同》中明确载明房屋抵押登记费由贷款客户(抵押人)承担。商业银行的这一做法显然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房屋抵押登记费管理的规定。
2、把自身应履行的职责变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2013年8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一些理应由其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混淆了银行本身职责和服务的界限,将其自身的职责作为服务内容向客户收费。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银行应对贷款资金是否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进行监管,但有的商业银行在履行这一工作职责时,通过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托管协议》的形式,由借款人将贷款资金“委托”给银行监管,商业银行则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资金监管/托管费。
3、利用贷款之机强制服务,或以与贷款捆绑方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在贷款过程中借机附加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客户接受与其真实需要不符的服务而收取费用。商业银行在企业、个人贷款过程中强制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等,将实际交纳或同意交纳这些费用作为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在外围调查中,贷款单位反映,各银行虽然收取了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也与贷款单位签订了所谓格式化合同,但并没有专门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团队或者专门机构。贷款单位其实并不需要银行提供合同上所签订的服务内容,均反映不交财务顾问费,就贷不了
款。
4、收费后不服务或少服务,表现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缺乏个性化或无实质性内容。商业银行向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或融资顾问费、咨询费,其收费标准多为协议收取(格式合同),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问题突出。有的银行向企业(客户)收取高额的顾问或咨询类服务费,但是提供服务仅限于印送纸质的金融资讯类资料,或通过电子邮件定期向客户群发电子版的金融资讯类资料。这些金融资讯类资料主要是总行编撰的电子杂志或宏观经济分析资料,商业银行没有针对企业(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有的银行虽然有限的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但其内容多为从企业(客户)的财务报告中摘抄,几乎没有针对客户的生产或经营现状以及客户资金运行情况提供原创性的财务分析报告。
5、对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但部分商业银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向小型微型企业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部分商业银行在2011年7月1日后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存折工本费,签约工资账户年费等。
6、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部分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计费方式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商业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的地位不对等
在金融市场上,企业贷款有求于银行,导致银行跟企业之间关系不对称。尽管金融市场竟争的态式初步形成,但是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改变。一方面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民间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方式仍然在观望,商业银行之间缺乏充分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程现的特点,使企业增加投资的动力仍然强劲,另外点多面广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社会对资本的需求不减,这使得中国庞大的货币量仍然显得供不应求,资本市场仍然是卖方市场,融资难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一些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强势市场地位,强制或变相地强制通过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向借款人收费,表现为银行收费名目繁多,推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二)中间业务任务指标考核压力大
银行业传统的收入是存贷款的利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业的收入已经由以存贷款利差为主,逐步转向以中间业务收入为主。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商业银行来说仅依靠传统存贷利差收入已经难以保持长期竞争力。为增加非利差收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各商业银行都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对中间业务增速的要求也日渐提高。一些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相关的业务考核政策,对基层行下达中间业务考核指标。部分商业银行把中间业务与员工工资、奖金甚至评先、晋级等绩效挂钩,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但因银行开展报中间业务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等原因的限制,使银行业务收入渠道狭窄,很难达到总行下达的中间业务指标考核
要求,为完成考核任务,各分支行想方设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他们一方面在存贷款利差收入的结构上做文章,将部分利息收入转为中间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息转费),以期完成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任务;另一方面借发放贷款之机变相强制客户签订咨询顾问类服务协议,并收取咨询顾问类服务费。有的分行甚至下发文件强化这种与贷款捆绑收费的方式。
从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来看,咨询顾问类服务收费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行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由此可见,中间业务是一项需要银行依托人力资本和技术含量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来看,能适应这些中间业务需要的高端人材仍比较缺乏,部分银行的咨询顾问类服务对客户的需求来说,没用实质性的帮助,咨询顾问类服务的水平不高,对客户来说这些服务质价不相符。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咨询顾问类业务方面要走的路仍然很长。
(三)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中依法合规收费的意识不强
据调查,部分商业银行基层行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倍,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利率只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银行加收一些企业财务顾问费、个人理财顾问费或咨询费,只是将部分利息转化为收费而已,并没有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但是,调查中多数群众和企业都认为这些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