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服务年限
任务2 矿井储量、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矿井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大小,体现矿井开采的大 小,不只是影响一个矿井的开技术经济效果,而且影响 整个矿区。 如果矿井生产能力确定过小,矿井服务年限可能过 长,将使大量煤炭资源积压不能满足对煤炭的需求;相 反,如果矿井生产能力确定得过大,可能会造成矿井长 期达不到设计设计产量,或生产分散、接续紧张,以致 服务年限过短,矿井很快衰老报废,井而影响其他工业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矿井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计算
矿井储量
矿井生产能力
矿井服务年限
矿井储量
永远遗留在地下的一部分储量设计损失。
储量损失(实际损失)
在开采过程中实 际发生的煤量损失, 根据其发生的范围, 也可分为采煤工作 面损失,采区损失 和全矿损失。
矿井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 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 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内因
供应能力 (5)、国家需煤程度和设备 外因 A受国家政策影响 应随之调整 B更受国内外市场影响, (6)、A也受井上、下运输条件 限制和影响
《山西省煤炭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煤矿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 条件,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新建煤矿井型规模不得低 于120万吨/年。
尚难利用储量,又 称平衡表外储量: 目前尚难利用将来 可能会利用,目前 手工业协会 技术条件不能够采 …… 出而将来能够采出 的储量。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
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一、地理位置矿井位于盘县洒基镇土城一、二井田范围的洒基新村境内,距盘县洒基镇1.2公里,距小云尚火车站6.5公里,距盘县电厂12公里,距水(水城)-红(红果)铁路松河站8公里,块段北部有盘水公路通过。
矿山地理坐标为:东经104°33′10″~104°33′52″,北纬26°03′19″~26°03′43″。
二、井田面积及建设规模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由原五排煤矿和梯子田煤矿整合而成。
矿井整合后的采矿权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见表1-1-1),面积0.616km2,开采标高为+2000-+1750m。
生产规模:15万吨/年。
三、劳动定员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工作面采煤方法、机械化设备配置水平,确定矿井全员效率2.0t/工。
另根据原能源部2007年颁发的《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矿井井型,年工作制度及全员效率,并结合小型煤矿的管理制度进行估算。
经估算,矿井职工总人数为322人,万吨职工人数为22人。
四、储量及服务年限、主采煤层1、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图资储备字[2008]444号:关于《贵州省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煤矿保有资源量(332+333)814万吨,其中332资源量为169万吨,333资源量为645万吨。
第 2 页共 15 页2、矿井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为7.5年。
3、现主采煤层为15#层。
五、持证情况整合后的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7月12日颁发,证号为:5200000711378,企业法人为孙从敏,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煤。
第二章煤矿现状1、我矿新建系统主斜井、回风斜井、井底车场、井底水仓、井下变电所已经完工,地面主扇已安装运行正常并已形成通风系统,主排水系统设备已投入运行,副斜井改造工程已完成135米,首采面运输石门已完工,11501回风联络巷及11501专用回风上山已完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应急〔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二、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一)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4.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5.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6.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7.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2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的。
8.核增生产能力后,需要增加劳动定员的。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版(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井下煤炭运输6.3 井下辅助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7.1 通风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3 抽放瓦斯7.4 安全监测、监控7.5 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能源基(1992)8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矿井建设速度,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建设现代化。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6至30万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小型煤矿。
设计6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6万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 1.3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1.4条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有条件的先进行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指导思想,谁开发建设条件、确定总体设计的主要原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产设施等可采取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集体矿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要贯彻“社会办矿”的原则,靠近城镇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将生活设施发培养费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
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社会化协作,不搞“小而全”。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征税条件比较简单,投入少、见效快的矿井。
第 1.5条矿区总体设计中,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多咱经营、综合利用、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和矿区中心、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确定矿井工程工程建设时,应落实电源、水源、通信和外部运输等建设条件。
第 1.6条矿井设计应体现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
2015年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要求规范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1)2.1 矿井资源/储量 (1)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3 井田开拓 (3)3.1 井田开拓方式 (3)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3.3 开拓巷道布置 (4)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5)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6)4.1 井筒 (6)4.2 井底车场 (7)4.3 主要硐室 (8)5 井下开采 (9)5.1 采区布置 (9)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9)5.3 采区巷道布置 (11)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1)6 井下运输 (12)6.1 一般规定 (12)6.2 井下煤炭运输 (12)6.3 井下辅助运输 (14)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14)7 通风与安全 (15)7.1 通风 (15)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16)7.3 抽放瓦斯 (18)7.4 安全监测、监控 (19)7.5 矿井热害防治 (19)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21)8.1 提升设备 (21)8.2 通风设备 (24)8.3 排水设备 (25)8.4 压缩空气设备 (27)9 地面生产系统 (28)9.1 一般规定 (28)9.2 井口布置 (28)9.3 井口受煤仓 (29)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29)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30)9.6 储存与装车 (31)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31)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32)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32)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34)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34)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36)10.3 场内运输 (38)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39)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40)10.6 场外窄轨铁路 (41)10.7 场外道路 (41)10.8 水运 (41)11 供配电系统 (43)11.1 一般规定 (43)11.2 电源 (44)11.3 矿井电力负荷 (44)11.4 地面供配电 (45)11.5 井下供配电 (46)11.6 照明 (47)11.7 防雷电保护 (48)12 智能化系统 (48)12.1 一般规定 (48)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49)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50)12.4 通信 (50)12.5 信号 (52)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53)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53)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56)13.3 建筑面积指标 (58)13.4 水源 (59)13.5 给水排水 (60)13.6 井下消防洒水 (61)13.7 供热通风 (64)13.8 矿井井筒防冻 (66)13.9 锅炉房 (67)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68)14 环境保护 (68)14.1 一般规定 (68)14.2 污染防治 (68)14.3 生态保护 (6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69)15 技术经济 (69)15.1 一般规定 (69)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69)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70)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71)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72)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73)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73)附录D 水力采煤 (75)条文说明 (80)1 总则 (80)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82)2.1 矿井资源/储量 (8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84)3 井田开拓 (87)3.1 井田开拓方式 (87)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88)3.3 开拓巷道布置 (89)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9)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90)4.1 井筒 (90)4.2 井底车场 (92)4.3 主要硐室 (93)5 井下开采 (93)5.1 采区布置 (93)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94)5.3 采区巷道布置 (95)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96)6 井下运输 (96)6.1 一般规定 (96)6.2 井下煤炭运输 (97)6.3 井下辅助运输 (98)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100)7 通风与安全 (100)7.1 通风 (100)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102)7.3 抽放瓦斯 (104)7.4 安全监测、监控 (106)7.5 矿井热害防治 (107)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110)8.1 提升设备 (110)8.2 通风设备 (116)8.3 排水设备 (116)8.4 压缩空气设备 (117)9 地面生产系统 (118)9.1 一般规定 (118)9.2 井口布置 (118)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119)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119)9.6 储存与装车 (11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119)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120)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120)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22)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22)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124)10.3 场内运输 (126)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126)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127)10.6 场外窄轨铁路 (130)10.7 场外道路 (131)10.8 水运 (131)11 供配电系统 (133)11.1 一般规定 (133)11.2 电源 (133)11.3 负荷 (135)11.4 地面供配电 (136)11.5 井下供配电 (138)11.6 照明 (139)11.7 防雷电保护 (139)12 智能化系统 (139)12.1 一般规定 (139)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140)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141)12.4 通信 (142)12.5 信号 (144)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145)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145)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146)13.3 建筑面积指标 (147)13.4 水源 (150)13.5 给水排水 (151)13.6 井下消防洒冰 (152)13.7 供热通风 (154)13.8 矿井井筒防冻 (156)13.9 锅炉房 (157)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158)14 环境保护 (158)14.1 一般规定 (158)14.2 污染防治 (15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59)15 技术经济 (159)15.1 一般规定 (159)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60)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61)15.4 经济评价 (161)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62)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煤矿设计和服务年限文章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煤层倾角<25°煤层倾角25°~45°煤层倾角>45°6.0及以上70 35 -- -- 3.0~5.0 60 30 -- -- 1.2~2.4 50 25 20 15 0.45~0.9 40 20 15 15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矿井服务年限(a)6.0及以上603.0~5.0 501.2~2.4 400.45~0.9 30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关于地下开采煤矿规模
关于地下开采煤矿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及储量规模
匹配原则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按储量及生产能力划分为大型、中型及小型三种类型,划分标准及服务年限如下:
一、大型、中型煤矿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煤矿储量规模为大型:≥1亿吨,中型:0.5—1亿吨。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大型煤矿:≥120万吨/年,中型:45—90万吨/年。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如下(可采储量按矿井设计能力、服务年限估算):
1、新建煤矿:
2、扩建煤矿:
3、改建煤矿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煤矿服务年限的50%。
二、小型煤矿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小型煤矿储量规模为<0.5亿吨。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小型煤矿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
根据《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煤矿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如下(可采储量按矿井设计能力、服务年限估算):
1、新建煤矿:
2、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
最新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第二部分 《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截止2005年底,全国仍有19828处小煤矿,占全 国煤矿总数的90%,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 32%。 2006年,全国在建煤矿项目3890个,可新增能力 72634万吨,其中30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项目 3590个,可新增能力22427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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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 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 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 是大、中型矿井构成安全隐患;大、中型矿井井 田内不得规划设计小型矿井。
说明:指出了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大井构 成安全隐患;大井井田内不得再规划设计小型矿 井,体现了矿井建设要从安全出发、要保护和合 理利用煤炭资源的原则。
而据2004年统计数据,全国经省政府验收批准的 小煤矿共有23586处,其中, 6~3万吨的小煤矿8182处,占小煤矿总数的 34.7%; 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10099处,占小煤矿总数的 42.8%,产量占小煤矿产量约50%。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小型矿井的设计现状。
第二部分 《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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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应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 说明: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建设程序:
(1)应根据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 (2)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进行设 计 (3)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设计。 (4)并按顺序:预可研、可研、初设、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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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0.5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 安全的规程和规定,略 1.0.6 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 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略 1.0.7 小型矿井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 标准和规定,略
某煤矿土地复垦方案
甘肃省民勤县昌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位于民勤县西北直距110公里处,西南距山丹县95公里,东南距金昌市约64公里,西距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25公里,行政区划隶属民勤县所辖。
煤矿开采势必占用部分土地资源,不可避免的破坏土地资源和当地的生态环境,而如何把被破坏的土地,通过土地复垦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并恢复和改善项目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向着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方向发展,是编制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必要性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国家、甘肃省地方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和项目区自然环境概况,依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写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甘肃省民勤县昌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报告书要遵循“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要求,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并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努力实现“边建设、边复垦、边受益”,坚持“谁破坏、谁复垦、谁优先使用”的复垦原则。
1总则1.1编制目的和内容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甘肃省民勤县昌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甘肃省民勤县昌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附近,煤矿目前正处于开采阶段,所以本方案内容主要包含煤矿开采土地破坏情况预测、土地复垦范围、土地复垦方案设计以及复垦投资等,各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如下:(1)预测煤矿开采过程中土地破坏的类型、以及各类土地的破坏程度和破坏范围,量算并统计各类破坏土地的面积。
(2)根据调查和预测结果,分别统计各类被破坏土地面积,确定各类被破坏土地的应复垦面积和应复垦土地的总面积,并根据各类土地的破坏时间、破坏性质和破坏程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挖填范围,复垦利用类型等。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1、2、3井田划分与矿井服务年限计算
④平巷是指没有出口直接通达地面,沿煤层走向开掘的水 平巷道。开掘在岩层中的叫岩石平巷,开掘在煤层中的称为煤 层平巷。根据平巷的用途,可将平巷分为运输平巷、通风平巷 等。按平巷服务范围,将为全阶段、分段、区段服务的平巷分 别称为阶段平巷、分段平巷、区段平巷。 2.根据巷道服务范围及其用途分类 根据巷道服务范围及其用途,矿井巷道可分为开拓巷道、 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三类。 ⑪开拓巷道 为全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服务的巷道称为开拓巷道。 ⑫准备巷道 为一个采区、一个以上区段、分段服务的运输、通风巷道 称为准备巷道。
矿井生产系统包括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见 图1-2)
1—主井;2—副井;3—井底车场;4—主要石门;5—阶段运输大巷;6—回风井;7—回风石门; 8—回风大巷;9—采区运输石门;10—采区下部材料车场;11—上、中部车场甩车道; 12—行人进风斜巷;13—采区煤仓;14—运输上山;15—轨道上山;16—上山绞车房; 17—采区回风石门;18—采区上部车场;19—采区中部车场;20—区段运输平巷; 21—下区段回风平巷;22—联络巷;23—区段回风平巷;24—开切眼;25—采煤工作面 图1-2 井下生产系统示意图
1—主井;2—副井;3—井底车场;4—阶段运输大巷;5—阶段回风大巷;6—回风井 Ⅰ—上山阶段;Ⅱ—下山阶段 图1-7 单水平上、下山开拓
⑫ 阶段内的再划分 阶段内的划分一般有三种方式:采区式、分段式和带区式。 ①采区式划分
J1、J2、J3—第一、二、三阶段;C1、C2、C3、C4—第一、二、三、四采区; Q1、Q2、Q3—第一、二、三区段 图1-8采区式划分
②水平与开采水平 水平是指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 水平面,通常用标高(m)来表示。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井田范围的大小,一个井田可用一个水 平开采,也可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水平开采,前者称为单水平 开拓,后者称为多水平开拓。 单水平开拓如图1-7所示。 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适用于开采倾角小于16°的煤层, 倾斜长度不大的煤田。 多水平开拓,可分为多水平上山开拓、多水平上下山开拓和 多水平混合式开拓。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开采水平划分:
应根据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储量和生产 能力等因素确定。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⑴ 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⑵ 急倾斜煤层:100~250。
■ 普通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当开采单一煤层时,回采工作面不应超过2 个;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置开采,经工作面接替排产适宜时,可布置3个普 采工作面。
■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布 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2005
采区划分: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装备水 平等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方式;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 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⑴ 当井田内有较大断层或褶皱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皱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 边界;
⑵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筑(构)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设保护煤柱时,采区 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⑶ 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较少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 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⑷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 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井下辅助运输: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的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 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 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 ⒉ 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 ⒊ 当大巷、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 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⒋ 当矿井用平硐开拓或副井为斜井,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 宜从地面至井底车场、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⒌ 开采近水平煤层的大型矿井,煤的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条件适宜时,辅 助运输可优先选用无轨运输系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2日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以真整合的实效确保小煤矿真关、真管、真淘汰,按照《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政规〔2018〕13号)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项整治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整合煤矿审查标准(一)资源整合应以单井扩建升级改造为主,严格限制将几个矿井联通整合在一起。
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要认真研究分析每一处拟资源整合煤矿,逐矿出具论证意见,明确是整合主体煤矿或整合关闭煤矿。
技术不可行、安全不可靠、经济不合理的,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二)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或在建(新建、改扩建)矿井,其他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论证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范围。
(三)剩余可采储量按原核定生产能力开采期限低于3年的或剩余可采储量不能实施正规壁式工作面机械化开采的资源枯竭矿井,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灾害严重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矿井资源/储量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设计注意事项
矿井设计注意事项采矿概况:1、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如2004年8月17日。
2、交通运输条件一般分为3种:1)十分便利: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和3级及以上公路与矿相通,或者有2级及以上公路与矿相邻;2)便利:一般有3级公路与矿相邻;3)比较便利:一般有4级公路与矿相通。
3、要区分煤田、产煤地、矿区、勘探区、煤矿、矿井、井田的不同含义,尤其论要不要把“井田”写成“矿区”。
4、一般说“地势”东高西低,不说“地形”东高西低,地形一般分为山地、丘陵、平原、盆地。
5、河流暂统一为“流域”,“水系”。
用“径流”不用“迳流”。
6、一般说“降水”不说“降雨”。
注意搜集平均积雪厚度和最大风速。
气温用-6o C表示,不用零下6o C表示。
注意各专业引气象条件要一致。
7、地震烈度划分依据统一为GB18306-2001图A1,即《建筑抗震设计规定》(GB50011-2001)的附图,不再依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等。
地质:1、井田地质只叙述地质年代、地层层序、沉积厚度及岩土特征,删去地质资料上有关地层生成的过程。
2、井田地质只叙述构道形态,不要叙述生成原因。
3、岩层表示用“k1”,不用“k1”,煤层“3号”,不写“3#”。
4、岩层、煤层厚度一般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如0~1.00m。
夹石层表示同岩层。
5、高瓦斯矿井,不再称高沼气矿井。
6、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和“不易自燃”三种,不再用“容易自燃”、“易自燃”、“不易自燃”、“不自燃”四种。
7、地质勘察程度及存在问题,主要明确瓦斯、煤炭、煤的自燃,水文地质和煤层顶底板岩性等开采技术条件的勘察程度是在满足设计要求。
如勘察网度不能满足要求,也应提出。
井田境界及储量:1、井田范围由拐点座标连线圈定,不要说井田范围由座标连线组成。
“座标”不要写成“坐标”。
2、批准本矿开采3号煤层,不要说本矿批准开采3号煤层。
3、计算储量的煤层除最小可采厚度,最高灰分外,还有最高硫分(3%)。
煤炭矿井境界、储量、服务年限
煤炭矿井境界、储量、服务年限井⽥境界、储量、服务年限1 井⽥境界1.1井⽥周边状况西以断层F15、F16、F17、F44为界,与四海矿区西⼀矿相邻,东以12号勘探线以东1.5km为界,北以11号煤层露头线为矿界,南部以断层F1、F6为界。
井⽥东西⾛向长平均8.3km,南北倾向宽1.5-3.7km,⾯积约20.8km2。
1.2井⽥境界确定的依据1. 以⼤的断层和勘探边界为矿界;2. 以保证井⽥的合理尺⼨,及与邻近矿区处理好关系;3. 要适于选择井筒位置,安排地⾯⽣产系统和建筑;4. 划分的井⽥范围要为矿井发展留有空间;5. 井⽥要有合理的⾛向长度,以利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1.3井⽥未来发展情况由于本井⽥内断层较多,⽽且断层属特⼤型断层,另外由于整合的⼩型矿井都进⾏了不同程度的开采,对整合井的设计产⽣了⼀定的影响,所以第⼀⽔平开采时不⼀定能达到设计⽣产能⼒。
但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赋存条件好,在开采第⼆⽔平时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 井⽥储量2.1井⽥储量计算参加储量计算的煤层有4#、5#、6#、11#共四层煤。
根据《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规定,⼯业指标确定为倾⾓⼩于25°煤层,能利⽤储量选⽤厚度≥0.70m,灰分≤40%;暂不能利⽤储量厚度为0.60—0.70m,灰分在40%--50%之间。
倾⾓为20°,能利⽤储量厚度选⽤≥0.60m,暂不能利⽤储量选⽤0.50—0.60m。
矿井储量是指矿井内所埋藏的,具有⼯业价值的煤炭数量,⽽且还表⽰煤炭的质量,反应井⽥勘探程度及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储量可分为矿井地质储量、矿井⼯业储量和矿井可采储量。
矿井⼯业储量是指地质资源量减去边⾓煤。
矿井设计储量是⼯业储量减去设计计算的断层煤柱、防⽔煤柱、井⽥境界煤柱和已有的地⾯建筑物需要留设的保护煤柱等永久性煤柱的损失量。
矿井可采储量是指矿井设计储量减去⼯业⼴场的保护煤柱、矿井井下主要巷道及上下⼭保护煤柱煤量后乘以采区回采率的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