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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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
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
规定;
2、在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安全报监的同时,必须按市主管局、处
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
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伤害是指生理上的伤害,对身体的伤害,
而不是精神上、权利上的损害。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
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各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均在开工前由项目部先为支付,根
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意外伤害投保标准,与分包
单位队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注明在该合同需承担
的投保余额,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全额扣除;
5、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项目部应将有关保险条款书面告知分
包方,双方书面确认签字,凡因理赔资料不全,丧失现赔资格
的,由责任人负责;
6、理赔款支付后应由受害方领取,不得在事故处理范围外挪作他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