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 年)》(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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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2〕3号),为深化闽台人才交流与合作,激励、聚集更多台湾高端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闽优秀台湾人才遴选工作,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原则,坚持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原则,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在闽优秀台湾人才,是指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推动闽台交流合作,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在闽台湾居民。

第四条在闽优秀台湾人才推荐人选应当拥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我省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机构中从事研发、生产、教学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专长,作出较大贡献,或致力于推动闽台人员交流交往,在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在闽优秀台湾人才遴选,采取组织推荐方式,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设区市的在闽台湾优秀人才,由设区市委台办推荐,报省委台办。省属单位的在闽台湾优秀人才,由所在单位向省委台办推荐。贡献特别突出、

声望较高的,省委台办可直接提名推荐。

第六条由设区市委台办或省属单位对推荐人选写出推荐报告,连同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委台办。申报材料包括在闽优秀台湾人才推荐表、在闽优秀台湾人才推荐人选一览表、在闽优秀台湾人才推荐人选简况等材料。

省委台办牵头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第七条专家评审组提出在闽优秀台湾人才建议人选。省委台办主任办公会议对建议人选进行研究审核,确定在闽优秀台湾人才人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人选。

第八条正式人选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在闽优秀台湾人才”称号,发给在闽优秀台湾人才扶持资金。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者取消其称号,并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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