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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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规则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以户的形式在“通用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年累计数×所得率-3500×已申报月数)/已申报月数×实际经营月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经营月数×已申报月数-前期已缴税,

其中申报界面中的“应税项”填写当年累计收入额,“本期已缴税”由系统自动带出,其余项目按照以上公式自动计算。

二、个人合伙企业以投资者个人形式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累计数”模块进行申报。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征收—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系统自动带出的开业设立日期和已申报月数,再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填报,并以投资者个人名义缴纳税款。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年累计数×所得率×该投资者分配比例-3500×已申报月数)/已申报月数×实际经营月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经营月数×已申报月数-前期已缴税,

其中申报界面中的“本期收入总额”填写当年累计收入额,“已缴税额”由系统自动带出,其余项目不需填写,由系统自动计算。

备注:已申报月数:税款所属月份-当年税费种认定有效期月起+1

实际经营月数:如为年中开业,实际经营月数=12-开业月起+1;如为年中注销,实际经营月数=注销月份-开业月份+1(当年开业当年注销),或实际经营月数=注销月份(非当年开业当年注销);其余为12个月。

举例:某制造业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2015年2月累计经营额140000元,其中2015年1月预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0,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40000×7%-3500×2)/ 2×12×10%-750] /12×2-0=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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