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收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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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0.05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0%的,按规定比例退还此费用。
延长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
11
建设
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字[1998]157号,财综[2000]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6]1号
房地产开发收费
序号
部门
收费性质
收费项目名称
文 件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备注
1
国土
行政事业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7]189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苏价服[2003]175号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
出让、划拨
2
建设
行政事业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苏财综[2003]24号。
住宅房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非住宅标准:100㎡以下的200元/宗;100—500㎡,400元/宗;500—1000㎡,600元/宗;1000—2000㎡,1000元/宗;2000—5000㎡,1500元/宗;5000—10000㎡,2000元/宗;10000—20000㎡,4000元/宗;20000㎡以上,10000元/宗。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4元专项资金,按每平方米2元预收。
延长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
12
国土
经营服务
土地交易服务费
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土地使用权出让1.30元/㎡,土地使用权转让2.50元/㎡,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1.00元/㎡,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500
1、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收取56/平方米易地建设费;2、应建而未建足“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缺建部分按2400-2800元/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免收。
10
建设
基金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省政府令(97)100号,财综字[1999]96号,苏财综[96]80号,苏财综[1999]249号,财综[2002]55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财综[2003]153号,财综函[2006]1号
2、新建古建每平方米8元;
3、别墅(钢结构、钢混每平方米4.4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元)
7
房管
行政事业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641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2]595号,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苏价服[2004]292号、苏财综[2004]88号
13
房管
经营服务
房产测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苏价服[2004]304号
直辖市每平方米105元,地级市每平方米75元,县城每平方米75元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免收。
3
建设
行政事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
省辖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1在200-5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500-10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1000-3000万元之间,6000元;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2000元。
(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按省定标准的35%收取。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费用。)
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6
房管
行政事业
白蚁防治费
价费字[1992]179号,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96]156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
1、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每平方米2.30元;八层以上每平方米0.70元。
由产权人交纳
8
房管
行政事业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
苏价服[2002]431号、苏财综[2002]185号
两证合计6元
9
人防
行政事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03]175号
4
建设
行政事业
工程定额测定费
价费字[1993]26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
建安工作量的1‰
5
建设
行政事业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苏政发[1997]113号,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苏价服函[2003]10号、苏财综[2003]5号
延长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
11
建设
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字[1998]157号,财综[2000]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6]1号
房地产开发收费
序号
部门
收费性质
收费项目名称
文 件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备注
1
国土
行政事业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7]189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苏价服[2003]175号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
出让、划拨
2
建设
行政事业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苏财综[2003]24号。
住宅房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非住宅标准:100㎡以下的200元/宗;100—500㎡,400元/宗;500—1000㎡,600元/宗;1000—2000㎡,1000元/宗;2000—5000㎡,1500元/宗;5000—10000㎡,2000元/宗;10000—20000㎡,4000元/宗;20000㎡以上,10000元/宗。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4元专项资金,按每平方米2元预收。
延长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
12
国土
经营服务
土地交易服务费
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土地使用权出让1.30元/㎡,土地使用权转让2.50元/㎡,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1.00元/㎡,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500
1、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收取56/平方米易地建设费;2、应建而未建足“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缺建部分按2400-2800元/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免收。
10
建设
基金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省政府令(97)100号,财综字[1999]96号,苏财综[96]80号,苏财综[1999]249号,财综[2002]55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财综[2003]153号,财综函[2006]1号
2、新建古建每平方米8元;
3、别墅(钢结构、钢混每平方米4.4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元)
7
房管
行政事业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641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2]595号,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苏价服[2004]292号、苏财综[2004]88号
13
房管
经营服务
房产测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苏价服[2004]304号
直辖市每平方米105元,地级市每平方米75元,县城每平方米75元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免收。
3
建设
行政事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
省辖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1在200-5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500-10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1000-3000万元之间,6000元;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2000元。
(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按省定标准的35%收取。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费用。)
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6
房管
行政事业
白蚁防治费
价费字[1992]179号,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96]156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
1、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每平方米2.30元;八层以上每平方米0.70元。
由产权人交纳
8
房管
行政事业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
苏价服[2002]431号、苏财综[2002]185号
两证合计6元
9
人防
行政事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03]175号
4
建设
行政事业
工程定额测定费
价费字[1993]26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
建安工作量的1‰
5
建设
行政事业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苏政发[1997]113号,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苏价服函[2003]10号、苏财综[2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