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编造各种理由大量借款,在最终无法归还巨额借款的情况下又逃跑藏匿的行为,具有明显以借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13)宁刑二终字第88号【基本案情】一、职务侵占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在担任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运输管理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车辆加油、修理、购置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通过以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公司报销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334023元。
其中以伪造的加油费发票向公司报销,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计人民币299000元;以伪造的修理费、装潢、贴膜发票向公司报销,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35023元。
二、诈骗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朱广兆以办事、做工程、维修车辆等编造的理由,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3000元,所骗款项被其用于赌博或偿还高额债务,后因无法归还而逃匿。
1.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朱广兆以办事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邓志强人民币150000元。
2.2010年底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分别以为公司领导办事、购买渣土车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建宏人民币30000元。
3.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分别以做工程、维修车辆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戴尚清人民币150000元。
4.2011年7、8月间,被告人朱广兆以为公司领导买冰箱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杰人民币12000元。
5.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分别以老家拆迁、购买车辆保险和为公司领导办事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成永来人民币26000元。
6.2011年10月左右,被告人朱广兆以办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正贵人民币20000元。
7.2011年10月,被告人朱广兆以维修车辆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磊人民币5000元。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占有他人财产。
首先,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必须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这种占有行为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实现的间接占有。
无论是占有他人现有的财产,还是占有他人应当给予的财产,只要占有的行为是非法的,都构成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二、明知是他人财产。
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所占有的财产是他人的。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能主张自己对所占有的财产存在善意相信,或者不知道这是他人的财产。
只有在明知对方是他人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占有行为具有非法目的。
最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占有行为具有非法目的。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必须是非法的,而非出于正当的利益追求。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除了以上所述的三个基本条件之外,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数额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而对于数额较小的情况,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具备占有行为、明知是他人财产、占有行为具有非法目的等多个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遇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被害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避免触犯刑法,自食恶果。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财产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以涉案金额为主要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财产侵占罪。
具体来说,如果涉案金额在三千元以上,就可以构成财产侵占罪。
而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况,如涉案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将会被认定为特别严重的财产侵占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涉案金额进行准确的核实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定的标准。
其次,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明确的侵占行为。
侵占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占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能够证明其存在侵占行为的事实。
此外,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是他人的财产,却仍然占有不退还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能够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的事实。
最后,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确保能够证明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综上所述,财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能够依法公正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性和处理。
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立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一、犯罪立案标准的确立犯罪立案标准的确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侵占他人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以非法占有的方法侵吞他人财物的; 其他有侵吞他人财物行为的犯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民事处罚。
”自此,从立案审查应判定其是否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并予以立案,犯罪立案标准已经确立。
二、立案要素(一)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的方法侵吞他人财物的,其犯罪主体为成年人,未及十八周岁的人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他人单纯而易被欺诈的被侵占人,其行为不足以触犯刑法,不得构成犯罪。
(二)犯罪行为所有以非法占有为把持、拒充或者拘充他人财物,都属于犯罪行为。
(三)侵占的财物侵占的财物应当为他人的所有,包括钱币、货币、金属、珠宝、藏品、文物、证券、有价证券、机器设备、软件、电子设备、原材料、原料、半成品等,由此可以看出,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必须具备以上要素以及对他人财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四)犯罪情节同一犯罪行为,有的被认定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有的被认定为包括盗窃、抢夺等构成的其他犯罪,主要看犯罪情节,如果以盗窃、抢夺等暴力手段侵吞财物或者掳掠人财,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三、犯罪标准(一)要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无正当理由;2、要有侵吞行为;3、他人财物造成的损失要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超出合法范围。
1、无正当理由;2、要有侵吞行为;3、他人财物造成的损失须在较大范围内;4、用较多暴力手段,或者用极端恐吓或以特殊方法利用无辜人或脆弱者,或者用虚假的注册、迷惑的广告等不正当的手段,或者用非正当的方式滋生组织犯罪性质的犯罪集团等,从而影响社会治安。
法律逻辑学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12月,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案件事实2019年9月,张某结识了被害人王某,王某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张某得知王某急需资金周转,便心生诈骗之意。
张某以能帮王某联系到一笔大额贷款为由,骗取王某信任。
在取得王某的信任后,张某以各种理由向王某借款,共计10万元。
在骗取到王某的借款后,张某将钱款挥霍一空,并消失无踪。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一)案件定性1. 刑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件定性分析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王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虚构能帮王某联系到一笔大额贷款的事实,骗取王某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的。
其次,张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以能帮王某联系到贷款为由,骗取王某的信任。
最后,张某实施了骗取王某财物的行为,骗取王某10万元。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案件辩护1. 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张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张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张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3)张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高额的罚金。
2. 辩护意见分析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情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张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体现了张某悔罪的表现。
其次,张某愿意赔偿王某的损失,体现了张某对被害人王某的赔偿意愿。
最后,张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高额的罚金,体现了张某的实际情况。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法占有他⼈财产属于侵占罪吗将别⼈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为,⼈们需要为⾃⼰的⾏为负责。
有些⼈⾮法占有他⼈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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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占有他⼈财产属于侵占罪吗《刑法》第⼆百七⼗条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将他⼈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以⾮法占有为⽬的,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或者将他⼈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为。
由此可见,这⾥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种特定犯罪⾏为⽅式。
⾮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定的条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为⼈⾃⼰所持有的他⼈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表现为⾮法占有他⼈财物,数额较⼤,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为。
在主观⽅⾯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占有的财物为他⼈合法所有,⾃⼰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财物所有⼈),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为⼈控制之下:⽽侵占罪则是⾏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立案标准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立案标准一、刑事案件立案适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五条,侵占他人财物等刑事案件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对此要么对此案件进行不予起诉,要么进行刑事立案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起诉。
案件立案起诉,主要依据四个方面标准。
(一)事实发生在法律制定规定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百八十条:“以dead(虚构、变造事实)谋取私利,构成侵略他人财物、权益而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下简称:“百八条”);侵占他人财物,触犯其利益的行为,必须要满足“百八条”规立的犯罪要件:(1)做错的行为;(2)以dead;(3)谋取私利,(4)情节严重。
(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源和情节。
由于犯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同,其作案嫌疑人及来源的身份也有很大不同,例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银行从业人员等。
这些嫌疑人虽然都犯有侵占他人财物罪,但是自然人发生的犯罪,追究的刑事责任就比公司或企业要重些,因此在立案时,要根据每一起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来源、所犯罪情节以及实际情况,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者是否存在影响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三)犯罪嫌疑人知晓其所做的行为。
由于许多侵占他人财物的案件,嫌疑人可能并不完全知晓所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如过失侵占他人财物罪,嫌疑人一般是普通的过错,并无故意损害他人财产利益。
此类情况下,通常不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也不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的民事错误行为。
所以在确定此类案件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或民事错误行为,必须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亦当时知晓其所做的行为。
(四)侵占他人财物是否故意或过失就侵占他人财物而言,故意犯与过失犯有着性质上的不同,适用范围也有很大的不同,二者又会划分出很多种状态,要准确识别每一起案件的构成元素,才能准确地且合理地判断此起案件构成的是什么犯罪,而不是另外一种犯罪。
贷款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
贷款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贷款纠纷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民事案件,但如果行为人涉及贷款诈骗的问题,那么就是刑事案件了,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贷款纠纷立案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贷款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一般贷款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贷款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而区分以贷款为名的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纠纷,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贷款,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原因或与之相关,而引起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法取得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属于贷款纠纷。
如果借款人是单位,那么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贷款纠纷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即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必须具备客观上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
客观上的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的财产,包括占有、转移、隐匿、毁损、截留、拒绝交还等行为。
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是他人的财产,却仍然占有或者使用,且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二是构成条件,即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侵占的财产必须是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房屋、土地等。
其次,被侵占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来说,数量和价值较小的财产不构成犯罪。
最后,被侵占的财产必须是他人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共有的。
三是社会危害性,即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是追诉时效,即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必须在一定的时效内立案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追诉时效为5年,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将不予追诉。
综上所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包括构成要件、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和追诉时效等方面。
只有具备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才能依法立案追诉。
对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占的客观行为,二是侵占的主观故意。
侵占的客观行为是指具体的行为表现,包括占有、转移、隐匿、挪用等行为。
而侵占的主观故意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侵占行为的主观认识和目的。
只有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罪。
其次,对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立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被侵占财物的价值大小。
对于价值较小的财物,司法机关可能会更倾向于调解和解决,而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则更有可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侵占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率。
如果侵占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频率较高,就更容易构成犯罪行为。
三是侵占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程度。
如果侵占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也更有可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较为恶劣,也会更容易构成犯罪行为。
最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证据和法律适用。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审查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同时,还需要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总的来说,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价值大小、持续时间和频率、损失程度、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公正地审查立案,依法打击侵占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从事民间借贷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被起诉人以非法从事民间借贷经营活动,即收取贷款的利息,费用,不经审批不合法地从事非法收取贷款的经营活动,如获取非法财物而罪名成立,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一)由于非法从事民间借贷经营活动,被害人及其他方有实质歧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借款合同上明示可以收取贷款利息,费用等;
(三)收取利息、费用金额超标准,在允许最高限度之外;
(四)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从事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五)收取变相利息,如非法财物,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旨在套取利息的行为。
以上情节足以认定被起诉人实施了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有责任当事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非法转贷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贷罪立案标准非法转贷罪是指借款人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贷款,再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借贷合同纠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出借高利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非法转贷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立案,下面将详细介绍非法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占有的数额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占有的数额要求较大,一般认为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可以构成非法转贷罪。
但在具体立案时,还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不能简单地以数额大小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转贷罪。
其次,需要考虑非法手段的手段和情节。
非法转贷罪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骗取贷款,再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借款人使用的非法手段和具体情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立案标准。
如果借款人采取了欺骗、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得贷款,并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就可以构成非法转贷罪。
最后,需要考虑出借高利贷的情况。
非法转贷罪的构成,不仅需要借款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贷款,还需要以高利率向他人出借,谋取非法利益。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借款人出借高利贷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构成非法转贷罪。
总的来说,非法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非法占有的数额要求、非法手段和情节、出借高利贷的情况等方面。
在具体立案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单一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非法转贷罪。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地审理非法转贷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非法侵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侵占,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非法侵占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本文将从非法侵占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非法侵占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非法侵占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侵占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 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仍然实施侵占行为。
(2)客观方面: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①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财物;②擅自处分他人财物,包括出售、赠与、抵押、出租等行为;③恶意串通,共同侵占他人财物。
(3)客体:非法侵占的客体是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非法侵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返还侵占的财物: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应当返还侵占的财物,包括原物及其孳息。
(2)赔偿损失: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占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行政责任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1)侵占罪: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职务侵占罪:非法侵占的行为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借款诈骗认定难点探析
借款诈骗认定难点探析作者:王治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行为人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是否采取诈骗手段、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借款诈骗的关键。
借款时虚构还款能力是推定诈骗手段的重要依据,采取诈骗手段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若行为人本无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有还款能力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钱财,则属于诈骗;有一定的归还能力及归还意愿,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夸大还款能力,取得借款,则属于骗取借款。
借款诈骗只是一种诈骗方式,不是独立罪名,它与合同诈骗的合同性质不同,与贷款诈骗的侵害对象及客体不同,与集资诈骗的对象及方式不同。
关键词借款诈骗认定难点作者简介:王治强,甘肃省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政研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290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借款诈骗案越来越多。
借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借款的形式实施诈骗。
与借款诈骗最相似的行为是骗取借款,即以欺骗手段取得借款,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外,借款诈骗与合同诈骗、贷款诈骗及集资诈骗也有近似之处,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
现结合案例,对借款诈骗的认定难点进行探讨,以供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案例简析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魏某系无业人员,2017年2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柴某,谎称其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柴某借款300000元,并谎称以一套自有房产作抵押。
而后,便以租住的他人房屋信息,在网上找人伪造房产证一本交给柴某。
魏将借款挥霍一空后,因无力还款而逃匿。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经营化妆品,2013年4月份,李某找到朋友贾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款,并以其价值150万元的一套房产作抵押。
由于该房产于2013年1月份已向银行抵押贷款80万元,房产证原件存于银行,李某便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在网上找人伪造一本房产证交给贾某。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一、主观方面的立案标准主观方面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进行非法占有行为。
主观故意的存在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言语以及相关证据来证明。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反映其主观故意。
例如,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些行为都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言语可以证明其主观故意。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或作案过程中,明确表示要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向他人威胁、勒索等,这些言语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最后,相关的证据也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例如,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手段。
二、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占有他人财物:犯罪嫌疑人必须对他人的财物占有,即具有支配、控制该财物的实际能力。
2.他人财物:被占有的财物必须属于他人所有,而不是非财产所有权人所有,否则不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
3.非法占有:犯罪嫌疑人的占有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合法的占有理由,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占有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占有别人财物达到自己的利益或者满足自己的欲望。
除了上述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之外,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和案件特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例如,对于涉及巨额财物的案件,通常会要求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总的来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占有他人财物、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和目的等多个方面的要素,需要综合考虑并结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法侵占他⼈财产罪⽴案标准对于财产型犯罪,其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的。
如果⾏为⼈有⾮法侵占他⼈财产故意,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的,是需要追究⾏为⼈的刑事责任的。
那么,⾮法侵占他⼈财产罪⽴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侵占他⼈财产罪⽴案标准1、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2、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交与⾃⼰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法占为⼰有。
3、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是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是他⼈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的埋藏物。
4、⾮法侵占他⼈财产多少数⽬可以构成刑事案件:⼀般要五千元以上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构成条件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段,持有他⼈财物的⾏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包括未受他⼈委托因⽆因管理⽽代为保管他⼈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物,⼜包括依照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持有⼤卫保管;(2)捡拾他⼈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法。
2、必须是将他⼈的财物⾮法占为⼰有,拒不交还的⾏为。
所谓占为⼰有,是指应当将他⼈交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的财物,以所有⼈⾃居,擅⾃加以处分、使⽤和收益。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应当将他⼈的财物退回⽽拒不退回。
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三、侵占罪怎么判刑刑法第⼆百七⼗条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714高炮”套路贷法律定性分析
“714高炮”套路贷法律定性分析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套路贷已经不是新鲜事物。
而“714高炮”套路贷更是一种新兴作恶手段。
具体来说,“714高炮”套路贷是指借贷双方签订虚构的经济合同,通过高额服务费、利息等提取合法资金。
当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出借人会想尽办法威胁甚至暴力追债,取得高额利润。
首先,从刑法上来看,“714高炮”套路贷的过程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借贷双方虚构的经济合同就是虚构的事实。
出借人通过高额服务费、利息等敛取财物,也就属于非法占有。
因此,“714高炮”套路贷的过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敲诈勒索罪也可以适用于“714高炮”套路贷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在“714高炮”套路贷中,出借人虽然最初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但是当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出借人会想尽办法威胁甚至暴力追债。
这样,出借人就属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索取财物,因此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从民事法律角度上看,“714高炮”套路贷违反了民法也是不容忽视的。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让很多人开始尝试向互联网借贷拆解风险。
然而,如果强求出借人是个个黄包车,那么这种形式化的操作就很容易走入曲线套路贷的陷阱。
因此,民法中规定了法定利率和过高的罚息是无效的原则。
在“714高炮”套路贷中,出借人通过高额服务费、利息等非法手段,提取财富,违反了民法关于过高的罚息无效的原则。
总而言之,“714高炮”套路贷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投资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危及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同时也应坚决打击和遏制这类虚假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合同诈骗案例及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及法律分析合同诈骗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一:虚假房地产销售案例描述:赵某以低价购买了一块未开发的土地,随后谎称其拥有该土地的开发权,并与多名购房者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收取了高额的购房款。
然而,赵某并未进行任何开发工作,而是将购房款挪作他用。
法律分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拥有土地开发权的事实,通过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后果分析:赵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事追究。
被骗取的购房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回购房款。
如果赵某无法退还购房款,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网络购物诈骗案例描述:李某在网上开设了一家虚假的电子产品商店,承诺提供低价高质量的手机、电脑等商品。
消费者在支付货款后,却迟迟收不到商品,或者收到的商品与网上描述严重不符。
法律分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商品信息,通过签订电子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后果分析:李某应受到刑事追究,被骗取的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回货款。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虚假投资项目案例描述:王某声称自己有一个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邀请张某投资。
双方签订了投资合同,张某支付了投资款。
然而,事后张某发现该项目根本不存在,投资款也被王某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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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CL 、HCH 和HY 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报案人:LHY,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X犯罪嫌疑人:HCH,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X犯罪嫌疑人:HY,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犯罪嫌疑人:HCL,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X案由:合同诈骗一、主要涉案事实:2010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额利息(月息6分)为诱饵,骗我借钱给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HCL,帮助“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
两人又编造种种理由说还贷时间比较紧,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账号,事后再由HCL在借据上补签字。
我当时并未与HCL直接认识,便有些犹豫。
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担任XX信用社主任的身份当场拿出了一份所谓A公司贷款凭证的材料,又说借款时间只要一个月,H、H二人又分别以“经办借款人”和“担保见证人”名义向我出具两张“借据”(一张200 万元,一张250 万元),约定了打款账号、利息、借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
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借据”的约定在2010年11月24日和26日分两次给A公司账户汇款合计450 万元。
事后,我多次催促H、H 二人完善HCL 的补签字手续,但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10 年12月下旬借款期限届满时HCL 也没签字更没还款。
2011 年1 月23日晚HCL 突然打电话约我在XX大酒店405室见面,我以为是她要还钱。
不料我到那里时HCL、HCH和HY三人已经摆起了“鸿门宴”,先是HCL否认曾指示H、H二人向我借钱,接着H、H二人支支吾吾不认账!我当时告诉他们考虑法律后果后愤然离席。
此后,我多次联系三人,但HCL 和HY 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HCH 。
当我转而联系HCH 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HCH 踪影,事实上HCH 已经逃匿!!另据了解,H、H 二人所谓的 A 公司“周转”还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已经在2010年12月清零!!至此,事实已经很清楚,三人根本不是“借”钱,而是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现在又通过“踢皮球”、玩失踪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二、本案补充事实: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1、HCH已经畏罪潜逃。
HCH在骗走钱后便频繁改变手机号,先后使用的有XXXX.XXXX.XXXX.XXXX等,但现在这些手机号或者关机或者占线或者无法接通。
为了找到HCH,我三番五次到HCH的老家(XXXX)、办公地(XXXX)、出租房(XXXX)、其“女友”(情妇)XX的老家(XXXX)、其好友XX在XXX X的住处等地查找,又三番五次联系或走访了HCH妻子XXX侄女XXX和XX其、兄弟姊妹、好友等十数人,均不能找到他的下落。
2、赃款已经被转移。
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为XXXX开户行为农商银行XXXX分理处。
该账号已在2010年12 月清零,赃款已经被转移。
HCL 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HCL 实际将赃款占有并转移。
3、借钱的理由纯属诈骗。
根本不存在H、H二人所谓A公司需要“周转”还贷的问题。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也并非如二人所说的是HCL,但是“XXX”H与L系母女关系。
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H、H、H 二人是合谋诈骗。
HCH 与HCL 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
在经济方面,H、H、H 二人也关系密切。
HCL曾将其控制的XXXX的一宗地块的31%的份额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HCH。
因为HCH 没有资金实力,三人便合谋“借款”诈骗,HY 以信用社主任身份出面协助,事后收取数十万元的佣金。
5、H、H二人有长期勾结违法的事实。
自2007年起HY及其丈夫XX曾数次以私人名义向HCH提供高息贷款,每次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这些款项来历不明,鉴于HY XXXX信用社主任的特殊身份,其贷款极可能挪用自信用社的公款。
三、H、H、H 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H、H、H 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4 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且属团伙作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1 、HCH 和HY 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H、H 二人找我借钱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周转还贷和HCL是A公司法人的事实,又出具约明利息、借款期限的“借据”进一步制作签订合同的假象,赃款到手后H、H 二人互踢皮球,HCH 畏罪潜逃,合同诈骗的事实和意图已经昭然若揭,案发至今已4 月有余,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HCL 事前参与谋划,事后转移赃款,也是重要犯罪嫌疑人。
HCH 与HCL 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
是HCL 提出HCH 到外面以其名义骗钱,二人又拉身为信用社主任的HY 入伙,事成后钱款打在HCL所控制的公司账户,HCL 再将账号清零,转移赃款。
可见,具体操作是H 、H 二人出面,而H 参与谋划,在幕后操纵并提供帐户转款,事成后清空账户,转移赃款。
3、HCL、HCH和HY三人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额高达450万,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三人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H、H、H 三人事前通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HCL 、HCH 和HY 三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一一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济与法作者简介:叶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 年9 月30 日,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 年 3 月30 日.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陈某当天就通过网银方式支出299969.14 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他去向无法查明.后陈某不予还款,下落不明,直至2010 年7 月 6 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理由是: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财过程中,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体现市场交易行为, 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周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书.骗取张某人民币18 万元.后张某到朝阳区房管局核实房屋产权时被告知房产证系伪造的,发觉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分歧观点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合同形式,但是与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 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 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 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 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定诈骗. 理由基本同第一种意见;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而且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三、评析意见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第三种意见认为, 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 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如陈某合同诈骗案中, 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将借款直接用于单位经营,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 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事实上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故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即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 同一个行为, 如果单位实施是合同诈骗罪.而自然人实施就变成了诈骗罪,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其次,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 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 年的《刑法》颁布前,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应当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第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合同,因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利用身份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只能以诈骗罪处理.通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界定即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界定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学.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 " 社会经济"指的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由此一来,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恐怕不但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显然,司法实践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导书中,也有如下表述.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结合本罪的侵犯客体和立法目的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其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罪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但是.由于这一掌握标准确实仍有难以把握的地方,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陈某案中,法院认为,此类民间借款合同的性质与借条一样,虽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故不是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认为, 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 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但陈某案中,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现,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简单的借条,合同规定了借款形式,期限,利息,并约定了担保形式,显然这一借款形式已经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商事经营领域的商事行为,而嫌疑人往往是通过在担保形式作假来虚构偿还能力骗取借款,其行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诈骗,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224 条第(二)项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 最后,我们在实践中也应当避免另一个极端,即见合同就定合同诈骗罪.我们签订了各种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是对某一阶段事实的一个证明,并非取财的关键, 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我院办理的丁某某诈骗案中,丁某某虚构了借用房屋抵押周转资金的事由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取得房产,虽然有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该合同,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该合同来进行诈骗,因此该案应当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以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如何定性——温守川合同诈骗案张华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温守川,男,1956 年 1 月17 日出生,大专文化,系成都市曾记茶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渝蓉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