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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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CL 、HCH 和HY 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LHY,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X

犯罪嫌疑人:HCH,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X

犯罪嫌疑人:HY,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犯罪嫌疑人:HCL,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X

案由:

合同诈骗

一、主要涉案事实:

2010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额利息(月息6分)为诱饵,骗我借钱给X

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HCL,帮助“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两人又编造种种理由说还贷时间比较紧,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账号,事后再由HCL在借据上补签字。我当

时并未与HCL直接认识,便有些犹豫。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担任XX信用社主任的身份当场

拿出了一份所谓A公司贷款凭证的材料,又说借款时间只要一个月,H、H二人又分别以“经办借款人”和“担保见证人”名义向我出具两张“借据”(一张200 万元,一张250 万元),约定了打款账号、利息、借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借据”的约定在2010年11月24日和26日分两次给A公司账户汇款合计450 万元。事后,我多次催促H、H 二人完善HCL 的补签字手续,但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10 年12月下旬借款期限届满时HCL 也没签字更没还款。2011 年1 月23日晚HCL 突然打电话约我在XX大酒店405室见面,我以为是她要还钱。不料我到那里时HCL、HCH和HY三人已经摆起了“鸿门宴”,

先是HCL否认曾指示H、H二人向我借钱,接着H、H二人支支吾吾不认账!我当时告诉他们考虑法律后果后愤然离席。

此后,我多次联系三人,但HCL 和HY 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HCH 。当我转而联系HCH 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HCH 踪影,事实上HCH 已经逃匿!!另据了解,H、H 二人所谓的 A 公司“周转”还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已经在2010年12月清零!!至此,事实已经很清楚,三人根本不是“借”钱,而是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现在又通过“踢皮球”、玩失踪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二、本案补充事实:

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

1、HCH已经畏罪潜逃。HCH在骗走钱后便频繁改变手机号,先后使用的有XXXX.XXXX.XXXX.X

XXX等,但现在这些手机号或者关机或者占线或者无法接通。为了找到HCH,我三番五次到HCH的老家

(XXXX)、办公地(XXXX)、出租房(XXXX)、其“女友”(情妇)XX的老家(XXXX)、其好友XX在XXX X的住处等地查找,又三番五次联系或走访了HCH妻子XXX侄女XXX和XX其、兄弟姊妹、好友等十数人,均不能找到他的下落。

2、赃款已经被转移。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为XXXX开户行为农商银行XXXX分理处。该账号已在2010

年12 月清零,赃款已经被转移。HCL 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HCL 实际将赃款占有并转移。

3、借钱的理由纯属诈骗。根本不存在H、H二人所谓A公司需要“周转”还贷的问题。A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是“XXX”也并非如二人所说的是HCL,但是“XXX”H与L系母女关系。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H、H、H 二人是合谋诈骗。HCH 与HCL 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在经济方面,H、H、H 二人也关系密切。HCL曾将其控制的XXXX的一宗地块的31%的份额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HCH。因为HCH 没有资金实力,三人便合谋“借款”诈骗,HY 以信用社主任身份出面协助,事后收取数十万元的佣金。

5、H、H二人有长期勾结违法的事实。自2007年起HY及其丈夫XX曾数次以私人名义向HCH提供

高息贷款,每次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这些款项来历不明,鉴于HY XXXX信用社主任的特殊身份,其

贷款极可能挪用自信用社的公款。

三、H、H、H 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H、H、H 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4 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且属团伙作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HCH 和HY 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H、H 二人找我借钱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周转还贷和

HCL是A公司法人的事实,又出具约明利息、借款期限的“借据”进一步制作签订合同的假象,赃款到手后

H、H 二人互踢皮球,HCH 畏罪潜逃,合同诈骗的事实和意图已经昭然若揭,案发至今已4 月有余,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HCL 事前参与谋划,事后转移赃款,也是重要犯罪嫌疑人。HCH 与HCL 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

关系。是HCL 提出HCH 到外面以其名义骗钱,二人又拉身为信用社主任的HY 入伙,事成后钱款打在HCL

所控制的公司账户,HCL 再将账号清零,转移赃款。可见,具体操作是H 、H 二人出面,而H 参与谋划,

在幕后操纵并提供帐户转款,事成后清空账户,转移赃款。

3、HCL、HCH和HY三人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额高达450万,根据《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三人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

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H、H、H 三人事前通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HCL 、HCH 和HY 三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一一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济与法作

者简介:叶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系实际出资人并担任法

定代表人.2009 年9 月30 日,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 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 年 3 月30 日.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将三十万元于当天汇入陈某公司的账户,陈某当天就通过网银方式支出299969.14 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其他去向无法查明.后陈某不予还款,下落不明,直至2010 年7 月 6 日被中间人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以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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