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及扣减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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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
出租人:(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各种脚手架配件等建筑设备,甲
方同意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物种类、数量、租金及损坏租赁物的赔偿标准:
特别约定:
1、以上租赁物的种类、详细的规格、数量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提货、收货代理人签字的提
货单、收货单为准。押金、租金及赔偿金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租期不足30天,按30太难计算租金:租期超过30天,按承租方提取租赁物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租金。上述材料丢失或毁损的,届时按归还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2、甲方按节点工期支付,其中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后付清所有租金,一至七层顶板混凝
土浇筑后付清所有租金,其他每五层混凝土浇筑后付清所有租金。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则甲方以每十天为一个结算日向乙方增收5元/吨钢管租金(即1日至10日钢管租金为105元/吨,11日至20日钢管租金为110元/吨,以此类推),直至乙方付清当月全部租金。
三、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乙方应将租赁物用于承建龙岩恒宝城市广场工程,并保证按
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和违规使用租赁
物。
四、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即向甲方提交一份各种规格、数量的租赁物使用时间表,以便甲方
按时、按量的供应,乙方为及时提供使用时间表、或提供时间表未及时提货的,则材料延误提供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限:期限为12个月,即承租人从提取租赁物日起360天(12个月)。承租人因
工程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六、租金按节点支付,甲方应在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提交当月的租费清单,乙方月底前付清
当月的全部租金。租金由乙方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七、经双方协商,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物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材料押金不计
息。甲方收到押金后应想乙方出具押金收据。乙方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的租赁物资经验收未发生缺损情况的,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八、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提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并验收质量,乙方指派提货人1
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提货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若人员有变动,乙方应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提货后乙方应行甲方出具提货单,乙方或者提货人在提货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视为租赁物已验收且质量合格、完好无损。乙方提货后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运输路途中及施工(搭设)因租赁物在使用中发生的人生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均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九、租赁物的提货时,运输费元/吨,装车费12元/吨,卸车费元/吨由乙方负担;
在甲方直接采购,并由供货商直接供货至乙方指定工地时的运输费元/吨,装车费12元/吨,卸车费元/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物提货、返还时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十、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乙方如需要将租赁物转移至其它施工工地,须经得甲方同意且向提供转入工地的承包工程证明。乙方有上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行为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十二、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期间届满,乙方应当返还全部的租赁物,
按时将租赁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理堆放。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妥、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应按照以下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1、钢管缺损或变形不易调整的按返还时市场价格赔偿。2、扣件及扣件螺栓丢失按返还时市场价格赔偿。甲方提供的各种规格的钢管,乙方在退钢管时,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各种规格退还(6米钢管应按实际租赁量归还,如果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的各种进货,乙方按不对应规格退还)。
十三、承租方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费用,返还租赁物时,必须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纳维修费用和工资。
十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纳月租金的,应向甲方偿付所欠租金每日千分之壹的无违约金,超
过三个月以上未交租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四个月以上未交租金,除
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租金,违约金外,甲方有权拆回乙方所租用的钢管及扣件,
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的,除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外,每天应向甲方偿
付逾期租金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
应立即返还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乙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由工程项目部及醒目负责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租赁物从提货至返还后终止。保证人有义务保证:1、乙方所租赁的材料使用于保证人所负责的工程项目,不得转移至其他工程项目或转移他处:2、在本工程项目结束前的一个月及时通知甲方清点及收回租赁物。保证人未尽到保证责任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未有提供保证人的,则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履行本合同,甲方因乙方未有提供保证人而拒绝履行本合同或拒绝向乙方发货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六、本合同所述租金为不含税价格,甲方只开具收据,涉及租金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缴纳,如需甲方提供发票,所增加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十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