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研仪器共享考核与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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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
评估与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提高我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水平,促进资源共享,依据《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开展全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评估与考核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加入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均应参
加年度的评估考核。
第三条评估考核的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可追溯。
第二章考核机制与评估考核内容
第四条评估考核工作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由省大型科
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评估考核内容
1.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保障激励措施,如共享服务管理制度、内部激励措施等;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如用户档案、用户服务申请响应情况、用户满意度调查表等。
2. 大仪设施信息公开的情况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对外服务的场地、设备设施总量和已共享的大仪平台设备设施数量。
3.服务队伍与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技术服务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技能培训情况及单位服务资质等。
4. 大仪设施共享服务业绩
包括单位大仪设施年总开机机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机时(以台账记录为准)、服务单位数、用户满意度、典型案例等。
5.其他能证明对外共享服务的业绩证明。
第三章评估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评估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单位自查。对落实《意见》开展情况,按照《单位自查情况报告提纲》逐项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单位自查工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大仪办。
第八条现场核查。各管理单位根据要求填报《省大型
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考核申报书》,并报省大仪办。省大仪办将从填报信息资料齐全的管理单位中,抽取不小于10%的管理单位,由省大仪办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制度建设情况、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管理情况等考核内容的核实。
第九条专家评审。省大仪办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有参与评估考核且填报信息资料齐全的管理单位进行综合评定,专家组量化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业绩40%;大型科研设施、仪器信息公开的情况占30%;共享服务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占15%;服务队伍与能力建设情况10%; 其他能证明对外共享服务的业绩证明5%。
第十条省大仪办将根据管理单位自查报送资料、专家现场核查意见、专家组考核管理单位量化得分,对所有入选管理单位进行汇总并报省科技厅审定核准。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通过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络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估考核评定结果公示七日内,对评估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报省大仪办。省大仪办在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评估考核
结果将作为实施后补助、大仪设施更新、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评估为合格的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将根据最后的评估结果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对于评估为不合格的开放共享管理单位不予补助。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大仪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