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合伙协议(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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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GP】:

(2)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

1.1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

款和条件。

1.2名称

1.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

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主要经营场所

1.3.1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在。

1.3.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

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目的

1.4.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1.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上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1.6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起至第10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7.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2.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个普通合伙人,其身份证号、住所如附件所示。

2.2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如附件所示。

2.3认缴出资

2.3.1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附件所示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有限合

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

2.3.2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所示。

2.3.3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5.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

资。

2.3.4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

企业出资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4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2.4.1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4.2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出资

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费用

3.1费用

3.1.1合伙企业的费用种类

(1)合伙企业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通知

费用、合伙企业的租金、水、电、物业费用等。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指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交易和其他交易

时,因交易衍生的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其他交易税费、手续费等。

(3)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3.1.2合伙企业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

业支付。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3)合伙企业最迟在每年度第一季度末按5000元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

理费用。

3.1.3合伙企业的费用可以从各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本金、合伙企业的收益中提

取支付。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4.1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

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4.1.2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

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

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4.2执行合伙事务

4.2.1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

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及合伙人另行约定的普通

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

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

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

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履行《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否为合伙企业利益)规定的普通合伙

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

行该等职责;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

监督。

4.2.2第4.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

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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