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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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办法

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维护公司工作纪律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赏优罚劣,鼓励先进,强化员

工的敬业精神,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原则与方法

1.奖惩的时机包括但不限于:

(1)商誉、安全、财产(含物料、设备设施等)、产品、交期、人身、

人格、士气、进行了维护或救助的,须进行奖励;造成伤害的,

须接受惩处。

(2)对既有的方法或规则进行了良好的改善/创新或建议,经实施有

效的,须进行奖励。

(3)对人事管理工作施加或造成影响或障碍的(例如利用人脉关系

的干涉、非职权范围内的干预),须接受惩处。

(4)对既有的规则进行破坏或扭曲、非经同意的变更等,须接受惩

处。

(5)违背基本的职业工作中的欺诈行为,须接受惩处。

2.奖惩的程度须考虑:

(1)动机与结果:关注当事人行为的动机、造成的结果或可能造成的

结果。在执行惩处时,如出于良好动机而造成不可控结果时(决

策不当或判断错误),同样必须接受处罚。

(2)考虑奖惩对象的行为本身是否已有规定或属职责内的工作,属本

职工作的,不应奖励或重奖,但当对本职工作在原有基本上作出

优异改善、或工作量相对大幅度增加时做出了成绩,应进行奖

励。

(3)重复性错误或问题,在原惩处程度的基础上须从严惩处。

(4)涉及安全的问题须加重其奖惩程度。

(5)惩处责任连带方式:责任人及上溯一级直属主管,以及与之相关

职能部门的人员。

3.政策执行过程中,严禁使用暴力、辱骂、恐吓威胁、担保、刑罚、体罚和非

法劳动等方式。

第三条奖惩制度的订定

1.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当涉及跨部门的奖罚时,须经过总经办

审批后方可生效执行。非行政部制度或总经理规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不可指定其奖罚程度,其奖罚一并遵照公司奖罚原则、由行政部引述。

2.奖励制度涉及大功、晋级的,惩罚制度涉及大过、开除的,须报总经

理审批。

第四条奖惩结果的判定

1.奖惩必须及时执行。各部门提出事实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

相关责任人、事件经过和造成的结果、相关佐证资料、证人、证物等

具体内容、

2.行政部调查核实,引述公司《职员管理手册》及相关有效的规章制度。

必要时的调查取证,可由总经办协调执行。

3.本规定的具体条款具指引性作用,当处理的行为对象环境较为复杂

时,奖惩结果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考虑,例如第一条第2款中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不可判定或争议时的裁决:行政部提报至总经办核定。

5.总经理直接核定的依总经理核定。

6.必要时,由管理中心组织行政部、责任部门主任、总经办,共同研判惩方式。第五条

降职属本公司执行惩罚方式的一种。

奖惩必须适度,如果奖惩无度,小功大奖,则助长员工的侥幸心理;

大功小奖,则缺乏应有的激励强度;小过重罚,会加重其挫折行为;

大过轻罚,不足以纠正非期望行为。

第六条表扬:对爱岗敬业、积极认真,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的书面表扬。当员工半年内的书面表扬累计5次、且无惩罚记录时,考绩以甲等或A级进行薪金调整。第七条嘉奖:对照公司或工作的要求、标准执行得更好的一般性良性行为的奖励。有下列情形的(但不限于此),应予以嘉奖:

1.两个月内连续书面表扬2次、且无惩罚记录时。

2.重要客户订单的生产协调或现场管理得当,较原计划有超前或表

现优异者。

3.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减免公司损失,或见义勇为求助急难者。

4.维护公司安全有特殊贡献者。

5.热心工作改善,并具有成效者。

6.举发或挖掘公司管理漏洞经查属实者。

7.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者。

应公司经营理念的、长期一致性的良性行为奖励。有下列情形的(但不限于此),应予以晋级或颁发证书和奖金:

1.一年内记三次大功者。

2.对公司作出贡献,或其它特殊功绩者。

3.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一条训斥:对未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未造成损失、伤害、影响秩序等方面的不当个人行为问题的书面警告。有下列情形的(但不限于此),应予在书面

训斥:

1.厂牌未依规定方式佩戴。

2.上下班大声喧哗吵闹者。

3.未依规定进行培训室或会议室的使用申请和登记者。

4.其它未严守规定但未造成损失、伤害、影响秩序等方面的不当个

人行为问题者。

第十二条警告:对未严守公司要求、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损失、伤害、影响秩序等方面的、可以挽救或损失轻微的不良行为的惩罚。以下条款中除已明

确的劳动

处罚条款外,部分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警告处分,亦可以公共区域

劳动惩罚

的形式执行。

当对未造成实质性问题的训斥多次出现时,即表示该人员在自我要

求、纪律性方面较为松散,须要接受更深程度的处罚。因此,同一

人员不同类型的训斥问题出出现第3次的训斥以警告处理。

员工必须对不当的行为进行实时改善和自我约束,并避免重复发生,

因此,同一人员因同一类型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训斥出现第2次时,

以警告处理。

其它有下列情形的(但不限于此),应予以警告处分:

1.串岗或在工作岗位闲谈、吵闹者。

2.进入公司不戴厂牌。

3.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倒水及其它废物者。

4.工作时间看书、看报、看信或写信者,管理人员看写与工作无关东西者。

5.未填写离岗标识,或未进行每日工作计划,或未及时提供重点工作周报者。

6.非工作需要,任意使用计算机进行私人文件的打印等娱乐性操作者。

7.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与人谈话时,口吐秽语或习惯性脏话者。

8.对消防器材、空调等未作保养者。

9.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开会无故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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