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法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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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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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1•【字号】豫政[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的通知(豫政〔1998〕56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现将《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遵守、执行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省、市地、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四)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五)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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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1月25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沿黄河各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该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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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0014e2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29.png)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53f0e503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f1.png)
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当事人】杨福超河南省水利厅【当事人-个人】杨福超【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水利厅【代理律师/律所】赵庆凯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丽璇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庆凯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丽璇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庆凯彭丽璇彭建功【代理律所】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福超【被告】河南省水利厅【本院观点】一、对于养猪一场的补偿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行政不作为行政补偿改判维持原判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对于养猪一场的补偿问题。
上诉人认为其养猪一厂应当按照企业经营性补偿而非按照普通民宅进行实物补偿。
但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等对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对工业企业补偿进行了明确。
杨福超认为其属于个人独资的农业企业,要求将其养猪一场按照企业补偿,即杨福超本案提起的是行政补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诉讼,须以涉案水利项目确定的办法、规范等为依据。
在涉案项目确定的办法、规范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迳行确认杨福超的养猪场参照工业企业的标准予以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水利厅对拆除养猪一场未按企业经营性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17a3a65b8762caaedc33d40d.png)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河南省水利厅监制202x年4月1日本文书一式份)水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卷宗2卷宗目录3(法律文书一)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4(法律文书二)调查(询问)通知书5(法律文书三)调查(询问)笔录6(法律文书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法律文书五)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8(法律文书六)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9(法律文书七)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0(法律文书八)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1(法律文书九)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2(法律文书十)水事违法案件移送决定书13(法律文书十一)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14(法律文书十二)权利告知书15(法律文书十三)陈述、申辩笔录16 (法律文书十四)听证告知书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17(法律文书十五)听证通知书18(法律文书十六)听证公告19(法律文书十七)听证笔录20(法律文书十八)听证报告21(法律文书十九)水事违法案件讨论笔录22(法律文书二十)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23(法律文书二十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24(法律文书二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25(法律文书二十三)强制执行申请书25(法律文书二十四)水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6(法律文书二十五)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27(法律文书二十六)执行笔录28(法律文书二十七)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29(法律文书二十八)法律文书签发单30(法律文书二十九)送达回证31 立卷、验卷情况记载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卷宗豫水立字[]第号案由当事人立案日期处罚(理)决定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结案日期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归档日期保存年限归档编号承办人立卷人本卷内的文书共计张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卷宗目录序号文书名称文号页号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水行政执法文书(一)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豫水立字[]第号案由发案地点单位名称当事人个人姓名联系地址案件来源性别发案时间法定代表人职业电话案情简介及立案理由承办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机关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书一式份)水行政执法文书(二)调查(询问)通知书豫水调字[]第号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到就一案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到的,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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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7.12.27•【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7年12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9至10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黑龙江、河南、湖南三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期间,听取了有关部门、省市和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实地视察了20多个地市的水利建设情况,召开了各种形式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总的来看,水法颁布以来,全社会对水利工作的战略地位有了更高的认识,水利不仅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已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为水利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水法实施以来,水利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主要有:第一,国家把水利建设摆在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千方百计地加大水利投入,“八五”期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投资比“七五”期间增长了64%。
与此同时,各地也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工作,加大了水利投入,如湖南省今年水利投入达34亿元,相当于“七五”期间水利投入的总和,加上全社会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的增加,使水利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
第二,自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水利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其后,相继颁布的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洪法,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60多件水行政法规、规章,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300余件地方性法规,大体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水法律体系。
与此相适应,三省也陆续出台了10余件地方性水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法治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水事纠纷案例
![水事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2ebf5c76edb6f1afe001fab.png)
湖北鹤峰县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湖北省鹤峰县水利局多次口头、书面通知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速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该电站业主既不前来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为了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利局经研究决定对肖家台电站由水政股报案,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查处。
【案件查处】2004年8月31日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 9月1日水政监察大队的3位执法人员在副局长张宏辉的带领下前往肖家台一级电站实地调查了解。
肖家台一级电站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老村管理区,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原属于坪溪大公社,后划为老村管理区。
该电站由原水电局扶持,公社贷款,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一、二组村民投工修建发电自供,取名迎春电站,装机12千瓦。
1977年至1978年扩建,1981年投产运行,运行到1992年,每年给乡政府交管理费800元。
后到2001年因多种原因未发电运行,也无人管理。
2002年,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二组村民黄柏成和新庄村民杜修华与容美镇政府达成协议,承包肖家台一级电站30年,每年交管理费1000元。
租用渠道、大坝、机房、管道、变压器,产权为容美镇水管站管理。
黄柏成与杜修华共同投资约20万元,用于购买发电机、水轮机等及整修渠道、机房,装机125千瓦。
命名肖家台柏华电站,后更名肖家台一级电站。
2003年7月25日水利局对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下达鹤水取水字[2003]22号《鹤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由老村管理区书记谭贤成带回老村转交黄柏成本人,同时容美镇水管站站长李昌骨又打电话通知其本人,但黄柏成迟迟未来办理取水许可证。
2004年9月9日水政监察大队通知黄柏成、杜修华就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进行询问调查时,二位业主充分认识到错误,表示马上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缴纳运行期间水资源费。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54a13e8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c3.png)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5.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与设施维护保护第四章内涝防治与应急处置第五章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第六章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与保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绿色智慧、系统循环的原则,提升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ad89810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6e.png)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8.26•【字号】•【施行日期】1993.08.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8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自然因素主要指降水、风力、地形地貌、地表物质组成及地质结构等;人为活动主要指开荒扩种、顺坡耕种、毁林毁草、滥垦滥牧、开矿、烧窑、建厂(场)、修路、修建水工程等各种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应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流失防治应坚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承担治理责任;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水行政监察执法队伍内部督察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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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行政监察执法队伍内部督察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水政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工作章程‣和•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督察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督察机制与管理制度”)。
一、督察工作组织机构第一条本督察机制与管理制度所称督察,是指全省水政监察队伍(即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上级对下级的督察、各级执法单位内部的督察等,包括:省水政监察总队对厅直属水政监察支队和各省辖市水政监察支队、各直管县水政监察大队及各省辖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其所属水政监察大队和行政辖区所属县(区)水政监察大队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型执法、规范执法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省水政监察总队督察指导管理职能在综合执法督察科,并授权全省设立的省水利厅豫东、豫北、豫南、豫西四个水利综合执法协作区办公室行使对本协作区管辖的片区水政执法单位进行督察,协助完成省水政监察总队在全省的水政执法督察工作,保证全省督察工作顺利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县(区)两级水政监察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水政监察执法督察队伍,并接受省、省辖市(省直管县按行政管理权限)水政监察执法督察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培训。
第三条各级水政监察组织和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督察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督察形式第四条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的重要性、紧迫性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可采取发函督办、派员督办、挂牌督办等形式,指导和开展执法督察工作。
发函督办是指采用督察督办公函的形式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派员督办是指直接派出人员现场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挂牌督办是指通过文件通知、社会公示等形式对区域性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三、督察内容第五条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实施督察督办的工作内容主要分为水政工作督察和案件督察两大方面:第六条水政监察工作督察内容、范围(1)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适当;(2)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有无滥用职权、执法扰民等问题;(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4)行政处罚经复议被改变、行政诉讼败诉情况;(5)建立水政监察队伍内部督察机制与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是否机构人员落实;(6)水事案件查处率;(7)水政监察人员聘任前的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情况;(8)水行政执法队伍清正廉洁、文明执法情况;(9)执法统计、执法文书、案卷规范程度等;(10)水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制定及落实;(11)信访办理渠道是否通畅,是否设立了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是否及时办理转办信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12)领导及上级机关安排的监督检查的事项。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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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水许可管理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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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河南省水利厅监督4月1日受河南省水利厅监督,XXXX本文件一式两份)(水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河南省水违法案件档案2档案目录3(法律文件1)涉水案件备案表4(法律文件2)调查通知(查询)5(法律文件3)调查记录(查询)6(法律文件4)现场检查记录(检查)7(法律文件5)责令停止涉水行为通知表8(法律文件6)关于登记和保存第9条的决定(法律文件7)登记和保存的第10条清单(法律文件8) 《商店处置登记保存决定书》11份(法律文件9份)、《水上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2份(法律文件10份)、《水上违法案件移送决定书》13份(法律文件11份)、《水上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建议书》14份(法律文件12份)、《权利通知书》15份(法律文件13份)、《陈述与申辩记录》16份(法律文件14)听证通知本文件由河南省水利厅监制)17(法律文件15)听证会通知18(法律文件16)听证会公告19(法律文件17)听证会记录XXXX年备案号承包商备案人本卷文件均由河南省水利厅监管(本文件一式两份)卷目录序列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
没有。
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件一式两份)水行政执法文书(1)非法水事案件备案审批表于(字)第号立案单位名称、当事人个人姓名、当事人联系地址、案件来源、案件性别、立案时间、法定代表人、专业电话、案件简介和立案理由。
承包商部门见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见负责人(签字):河南省水利厅于(年月日/日/YY)备注(本文件一式两份)水行政执法文书(二)调查通知(询问)俞(《〈水雕〉子》)号用户:你(单位)应该在当月的哪一天到达我们接受对此案的调查。
逾期不改正的,我们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携带材料: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印章):一年中的月日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件一式两份)水行政执法文书(三)检查(查询)记录案件首页由以下内容组成:负责人:性别、年龄和地址被调查人:性别、年龄和双方关系联系地址:电话:调查时间:年月日00:00-00:00调查地点:调查人:记录员:(续)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件一式两份)水行政执法文书(4)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案件首页内容包括:勘验(检查)时间、起止地点、勘验(检查)内容、勘验(检查)情况和结果;(可恢复页面)(附件)检查(考核)人员:记录员:负责人:河南省水利厅监制(本文件一式两份)目击者:关于责令停止违章用水的通知于()水亭子]1号:经调查,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四款和《河南省水行政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待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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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9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11月11日豫政〔1998〕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在批准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可延长办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16d15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26.png)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实施日期】2021.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公告、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1bab5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21.png)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豫财环资〔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33c9094b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0b.png)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畜牧、渔业、建设、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环境法学案例
![环境法学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19a1ceeaef8941ea76e05b1.png)
1.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
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
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下属单位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
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
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
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
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
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2.某地231户农民承包农田种植水稻。
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
农民认为是某制药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
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231户农民推选3位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审理,而是作为231起案件分别立案和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制药厂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认为,向河中排污的有10多家企业,原告只起诉被告一家并让其负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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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文书》(修订版)(填制说明)河南省水利厅监制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目录河南省水事违法案件卷宗1、本文书为案件卷宗封面。
2、处罚(理)决定、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裁定)栏填写决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如罚款※※万元、判决维持处罚(理)决定等。
卷宗目录1、法律文书的顺序一般为:①立案类②调查取证类③权利告知类④处罚(理)决定类⑤执行类⑥结案类⑦其他。
2、法律文书签发单和送达回执应列在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后。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一)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豫水(机关代字)立字[ ]第号1、本文书为立案类文书。
2、对符合水法规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按照《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要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被委托单位的负责人批准立案。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二)调查(询问)通知书豫水(机关代字)调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到就一案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到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携带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三)调查(询问)笔录第页共页案由:被调查人:性别:年龄:与当事人关系:联系地址:电话: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调查时首先要交待调查人的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主要调查内容等)(可续页)被调查人:(被调查人须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调查人:(签名或盖章)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页共页案由: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应当具体明确,如**县**乡**村东**米)勘验(检查)内容:勘验(检查)情况和结果:(可续页)(附图)(当事人、见证人须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勘验(检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五)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停字[ ]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条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限期改正、补办手续等有关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告知类文书。
2、《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必要时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六)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豫水(机关代字)登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条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详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
附: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七)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以上由当事人原地保存。
以上由本机关异地保存。
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当事人。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承办人:(签名或盖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八)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豫水(机关代字)登处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登记保存决定书》(豫水登字[ ]第号),对你(单位)登记保存的物品,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①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②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③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九)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年月日第页共页案由:调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调查人:当事人情况:(个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调查事实及证据:(详述调查经过、采取的措施及调查确认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违法事实并附有关证据)(接续页)处理依据及建议:(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承办人应签名)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1、本文书为调查取证类文书。
2、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调查报告是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理)决定的直接参考依据,因此,调查报告的质量(包括调查取证质量)至关重要。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水事违法案件移送决定书豫水(机关代字)移字[ ]第号(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违法人基本情况及案由)一案,在调查过程中,违法人(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可续页)对此,本机关认为已触犯了(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现连同证据材料移送你院(局)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请于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我单位。
附:案卷一套共页(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处罚(理)决定类文书。
2、违法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同时,依法还应给予水行政处罚(理)的,应继续按程序予以水行政处罚(理)。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一)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豫水(机关代字)建字[ ]第号(单位名称):经查,(个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所在单位、职务)在(案由)一案中,有下列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可续页)根据(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分。
以上建议,请研究,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附:案卷一套共页(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决定类文书。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水事违法行为的,根据《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二)权利告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告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理)决定前,当事人均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书中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预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三)陈述、申辩笔录第页共页案由: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承办人:记录人:(可续页)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人应在每页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则无需制作此文书。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四)听证告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听告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查,你(单位)(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单位)可以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接到本《权利告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也可以在接到本《权利告知书》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并不等于同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此,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理)决定前,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五)听证通知书豫水(机关代字)听通字[ ]第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你(单位)的要求,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就(案由)一案(公开或不公开)举行听证。
主持人姓名:职务:记录人姓名:职务:你(单位)应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注:1、参加听证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文书应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
3、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六)听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就(案由)一案在(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举行(公开或不公开)听证。
特此公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1、本文书为权利告知类文书。
2、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文书应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公开张贴。
水事违法案件法律文书(十七)听证笔录第页共页案由: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职业: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职业: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听证开始前,应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交待回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