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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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某 的投 诉 。
证 难 的 问 题 。 由于 水 资 源 具 有 分 布
广 、 围大 、 处 偏 远 的 特 点 , 事 违 范 地 水
■瞄瞄冒
法案件客观上具 有隐蔽性 , 当事人 随
挖随跑 , 击性强 , 取证据 的时效 游 获 短 , 证抽 水 站 、排 水 渠 系 等 防 洪 工 程 和 水
定 , 水 政 监 察 大 队在 经行 政机 关 负 县 责 人 批 准 后 ,依 法 对 相 关 证 据 进 行 “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以保 证 证 据 的 证 , 客 观性 、 实 性 , 真 为查 处 其 非 法 破 堤 、 偷 运 堤 土 的 违 法 行 为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证 据 , 合法 有效的 , “ 法扣车 ” 是 与 违
证 据 , 有 流 动 性 极 大 、 易 灭 失 和 具 极
事 后 难 以 取 得 的特 点 ,依 据 以 上 规
对 人 申请行 政 复 议 或 提起 诉 讼 。 文 本 结 合 一 起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 谈 “ 据 浅 证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查 处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在 中的具 体 适 用 。
法 案 件 中的 具体 适 用
法 行 为 , 即进 行 制 止 , 随 即 立 案 立 并
文 、通 信设 施 以 及 防 汛 备 用 的 器 材 、
我 国 现 行 水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赋 予
进行调查 。案发现场河堤 已被毁 , 堤
土 运 走 几 百 方 ,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对 水
有 本 质 区别 。
、
案情 经 过
20 0 9年 9月 , 榆 县水 政监 察 大 赣
队 接 到 举 报 ,有 人 在 青 口河 挖 堤 取
土 。 政 大 队接 报 后 组 织 力 量及 时 出 水
击 , 现 违 法 行 为 相 对 人 正 在 进 行 非 发
二 、 据 登 记 保存 程序 在 水 事 违 证
法 过 程 中如 果 适 用 不 当 , 易 造 成 相 容
一
详细调查后认为 , 小塔 山水库是江苏
省 第二 大人 工水 库 , 而青 口河 是 其 唯 行 洪 通 道 , 逢 汛 期 未 过 , 赣 榆 恰 是
县 防洪 重 点 ,事 关 两 岸 4 0余 万 人 民
存。” 本案 中破堤 、 取土机械作为主要
车 辆 , 非 法 行 为 为 由将 此 事 投 诉 到 属
十 九 条 也 对 此 作 出 了 详 细 规 定 :水 “
县 行 政 效 能 监 察 中心 , 求 县 水 政 大 要 队 “ 即撤 销 其决 定 并 赔 偿 损 失 ” 立 。 赣 榆 县 行 政 效 能 监 察 中 心 经 过
21 0 0年第 1 2期
江 苏水 利
凌谈 “ 征据 光仟登 记保 存’ 查处水事 在
违法条件中的具体适用
平 平 丘5 翔 『 凤
“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指 行 政 证 是 机 关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为 防 止 证 据 被 隐 匿、 移、 转 销毁 或 灭 失 , 过 法 定 程 序 通 进行 证 据 收 集 的 一种 方 式 。目前 ,证 “
失 或 者 以后 难 以取 得 的情 况 下 , 行 经 政 机 关 负责 人 批 准 ,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可
河 河 堤 取 土 ,违 反 了 《 法 》 《 洪 水 、防 法 》 相关水 法律 法规 ; 行 政主管 等 水 部 门依 法 制 止 其 违 法 行 为 , 案 调 查 立 并对相关涉案证据实行 “ 据先行登 证 记保存 ”措 施得 当 , 为合 法 , 存 , 行 不 在 变 相 扣 留 车 辆 之 说 , 此 依 法 驳 回 因
物料 等” 。本案 中当事人 张某 没经过
领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批 擅 自在 青 口
水行政主管部 门强制处罚权 , 水政执
法 缺 乏 强 制 手 段 , 每 会 遇 到 调 查 取 每
被 毁 河 堤 等 进 行 现 场 勘 验 、拍 照 、 录 像 , 违 法 相 对 人 进 行 调 查 , 作 调 对 制 查笔 录 , 取相关 物证 、 提 书证 及 录 像 资 料 。 为 防 止破 堤 、 土 机 械 事后 逃 取 逸 , 保证据的完整性 , 据《 确 依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 三 十 七 条 第 第 二 款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
政 监 察 人 员 收 集 证 据 时 , 以采 取 抽 可
样 取 证 的 方 法 。 证 据 可 能 灭失 或 者 在
以后 难 以取 得 的情 况 下 , 水 行 政 处 经 罚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以先 行 登 记 保 可
据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来 越 多 地 被 水 行 越 政 执 法 部 门 所采 用 。 由于 其 固有 的 但 法 律 界 定 的不 确 定 性 和 强 制 性 , 执 在
续 的调查 中很难 取得证 据 , 查处难度
极 大 , 致 水 行 政 违 法 案 件 在 短 期 内 导 不 能 及 时 、 速 、 效 查 处 , 击 力 度 快 有 打
不 够 , 法 行 为 人 难 以 受 到 应 有 的处 非
一
群 众 生 命 财 产安 全 ,防 汛 形 势 严 峻 。 《 法 》 三 十七 条 、防 洪 法 》 三 十 水 第 《 第 七 条 都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在 河 道 管 理 “ 范 围 内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建 筑 物 、 筑 构 物 以及 从 事 影 响 河 势 稳 定 、 害 河 岸 危 堤 防 安 全 和 其 他 妨 碍 河 道 行 洪 的 活 动 ”“ 何单位 和个人 不得破 坏 、 、任 侵 占、 损水库大坝 、 防 、 闸 、 岸 、 毁 堤 水 护
证 难 的 问 题 。 由于 水 资 源 具 有 分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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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水 政 监 察 大 队在 经行 政机 关 负 县 责 人 批 准 后 ,依 法 对 相 关 证 据 进 行 “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以保 证 证 据 的 证 , 客 观性 、 实 性 , 真 为查 处 其 非 法 破 堤 、 偷 运 堤 土 的 违 法 行 为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证 据 , 合法 有效的 , “ 法扣车 ” 是 与 违
证 据 , 有 流 动 性 极 大 、 易 灭 失 和 具 极
事 后 难 以 取 得 的特 点 ,依 据 以 上 规
对 人 申请行 政 复 议 或 提起 诉 讼 。 文 本 结 合 一 起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 谈 “ 据 浅 证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查 处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在 中的具 体 适 用 。
法 案 件 中的 具体 适 用
法 行 为 , 即进 行 制 止 , 随 即 立 案 立 并
文 、通 信设 施 以 及 防 汛 备 用 的 器 材 、
我 国 现 行 水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赋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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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运 走 几 百 方 ,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对 水
有 本 质 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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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经 过
20 0 9年 9月 , 榆 县水 政监 察 大 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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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据 登 记 保存 程序 在 水 事 违 证
法 过 程 中如 果 适 用 不 当 , 易 造 成 相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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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第二 大人 工水 库 , 而青 口河 是 其 唯 行 洪 通 道 , 逢 汛 期 未 过 , 赣 榆 恰 是
县 防洪 重 点 ,事 关 两 岸 4 0余 万 人 民
存。” 本案 中破堤 、 取土机械作为主要
车 辆 , 非 法 行 为 为 由将 此 事 投 诉 到 属
十 九 条 也 对 此 作 出 了 详 细 规 定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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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水 利
凌谈 “ 征据 光仟登 记保 存’ 查处水事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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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指 行 政 证 是 机 关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为 防 止 证 据 被 隐 匿、 移、 转 销毁 或 灭 失 , 过 法 定 程 序 通 进行 证 据 收 集 的 一种 方 式 。目前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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