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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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发[1997]52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07
【实施日期】1997.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出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1997]52号1997年7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快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农村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对外营业单位,军工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全市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