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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浙江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浙江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浙江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各类评价活动。

大力减少()事项。

A.项目评审B.人才评价C.机构评估D.以上均是2.农业()属于小农生产,农民依靠人力、手工工具、经验养殖。

A.1.0B.2.0C.3.0D.4.03.各级政府教育、科技、工信、安全、人社、文旅、国资、金融、外事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A.谋划作用B.领导作用C.协同作用D.职能作用4.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答案:D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

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A.资本B.创新C.文化D.经济5.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A.引进B.人才发展格局C.人才工作格局D.人才管理格局6.《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

A.评价标准不科学B.评价流程不透明C.评价结果不公开D.简单量化7.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属于()方面的措施内容。

A.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B.创新人才评价机制C.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D.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8.“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数字中国”的重点任务,提出了()的重点任务A.数字中国的建设工作B.数字经济C.数字化应用D.智能制造9.物联网的基本架构中的)由各种私有网络、就联网、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网络管理系统等组成,在物联网中起到信围传输的作用,该层主要用于对感知层和应用层之间的数据进行传递,它是连接感知层和应用层的桥梁。

人社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离岗创新创业,可

人社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离岗创新创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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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含答案)

2024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含答案)

2024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方式之一。

A.国情研修B.智库建设C.实地调研D.专家咨询3.知识产权法的表现形式不涉及?()A.宪法B.法律C.道德D.国际条约4.做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不断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

A.正确政治方向B.正确思想路线C.经济效益导向D.科研成果导向5.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答案:D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

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A.资本B.创新C.文化D.经济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年。

A.30.0B.40.0C.50.0D.60.07.以下不属于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发明人B.后申请人C.职务发明人D.专利权人8.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等文物古籍古迹保护、研究和利用,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和边疆考古。

A.历史遗迹B.文化遗产C.革命文物9.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A.独占性B.非独占性C.共享性D.非共享性10.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的新作品的权利?A.独占性B.非独占性C.独创性D.非独创性11.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这一部分内容中提出,要深入实施()。

2023年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库(三套)

2023年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库(三套)

2023年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共80题,共10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共40分)1、《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方式之一。

[1分]A国情研修B智库建设C实地调研D专家咨询2、《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军事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

[1分]A教学质量B科研成果C分类评价D人才引进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分]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4、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完全能够源源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完全能够培养出大师。

[1分]A义务教育B中等教育C中职教育D高等教育5、()认为人才聚集有五大推动力:即创造性工作的丰富性;企业家能力生产的可能性;容易识别知识的消费者;容易识别知识的供应者;未来提升空间。

[1分]A佩鲁的增长极理论B泰勒的人才聚集动因理论C戈特利布的舒适度人才聚集理论D凯恩斯的就业与经济增长理论6、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求人才。

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关键。

[1分]A团结全国各族人民B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C巩固脱贫攻坚成果D实现中国式现代化7、《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把()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

[1分]B专业技能C论文成果D工作实绩8、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把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101-2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101-2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101-200题)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01-200题)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A.职业安全卫生教育B.职业安全卫生培训C.未成年工体检D.未成年工登记正确答案:ABCD《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对应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本人日工资收入的O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A.500%B.300%C.300%D.100%正确答案: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O个月。

A.24B.36C.48D.60正确答案:C《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通报批评正确答案:B《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OOA.道德品质B.履职能力C.工作态度D.工作绩效正确答案:D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O个月。

A.1B.3C.6D.12正确答案:D《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年。

2024年江西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题库(含答案)

2024年江西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题库(含答案)

2024年江西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

A.青年科技人才B.高层次人才C.科研人才D.急需紧缺人才2.《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以()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

A.1B.5C.10D.153.《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

A.人才评价B.人才流动C.人才激励D.人才使用4.2021年9月27日至28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在()召开。

A.北京B.上海C.武汉D.广州5.做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不断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

A.正确政治方向B.正确思想路线C.经济效益导向D.科研成果导向6.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基于()网络的应用技术。

A.3GB.4GC.5GD.6G7.要大力培养使用()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

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军事D.战略8.《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A.科研项目B.科技成果C.基础研究D.应用研究9.以()战略为主线,布局人才工作相关内容,与党的历史上的人才工作相互接续,一以贯之,形成有机体系。

A.创新驱动发展B.科技强国C.教育强国D.人才强国10.()是数字乡村的基本特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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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请各地各部门结合以下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l1)?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要结合《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奖惩措施,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

实施中要依法依规维护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表彰奖励等合法权益。

二、优化审批工作。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应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规及时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

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审批单位应积极支持。

不同意的,应书面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共同促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平稳有序投身创新创业。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

在批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同时,单位应按要求签订协议并相应变更或者补充聘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调研、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指导意见》政策宣传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附件:见》(人社部发〔2019〕13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3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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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复习重点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2.电影作品著作权由()者享有。

A.制片者B.编剧C.导演D.摄影3.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并获得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罚?()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D.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认为人才聚集有五大推动力:即创造性工作的丰富性;企业家能力生产的可能性;容易识别知识的消费者;容易识别知识的供应者;未来提升空间。

A.佩鲁的增长极理论B.佩鲁的增长极理论C.戈特利布的舒适度人才界集理论D.凯恩斯的就业与经济增长理论5.下列选项中仅属于对自然规律结识的是()。

A.科学发现B.产品发明C.方法发明D.实用新型6.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于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注重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A.数据资源收集B.数据资源供给C.对外服务D.人才服务7.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项权利都属于()。

A.署名权B.修改权C.发表权D.演绎权8.《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以()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A.促进人才发展B.优化职业分类C.促进人才开发使用D.优化人才评价9.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自然人死后()年A.10.0B.30.0C.50.0D.100.010.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科学引导农村住宅和居民点建设。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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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05期
《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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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

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五)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
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六)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

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七)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八)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

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九)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

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

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流动岗位人员
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落实领导责任。

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对掌握国家秘密和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等的科研人员,要引导他们到诚信记录良好、具有保密资质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从事“双创”活动,既要适当支持,更要有效规范,并严格落实保密纪律。

(十二)规范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

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

鼓励事业单位在“双创”活动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十三)严肃纪律要求。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同时,对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对“双创”活动的经济效益指标不作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不作要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此前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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