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社的信贷操作,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自然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个体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金燕快贷通一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商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追加联保、公职人员保证、抵质押等。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l.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5.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需要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个体商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l.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7.需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客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融资需求。
第九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要综合考虑自身管理水平、社会信用环境、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据客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授信不超过30万元。
网上银行使用金燕快贷通的流程
网上银行使用金燕快贷通的流程什么是金燕快贷通金燕快贷通是一种便捷的在线贷款服务,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进行申请和管理。
它提供了简单的申请流程、快速审批和放款以及灵活的还款方式,为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
本文将为您介绍如何使用网上银行的金燕快贷通功能。
步骤一:登录网上银行首先,您需要登录您的网上银行账户。
在浏览器中输入您的银行网址,并点击登录。
然后,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完成登录。
步骤二:进入贷款申请页面在登录成功后,您将看到网上银行的主页面。
在主菜单中,找到贷款申请或借贷业务选项,点击进入贷款申请页面。
步骤三:选择金燕快贷通在贷款申请页面中,您将看到不同的贷款选项。
请仔细阅读每个选项的说明,并选择金燕快贷通作为您的贷款方式。
步骤四:填写贷款申请信息接下来,您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格。
表格中的信息可能包括您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职业信息、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
请确保填写准确无误,并仔细阅读并同意相关条款和条件。
步骤五:提交贷款申请一旦您填写完毕申请信息并确认无误,点击提交按钮将您的贷款申请提交给银行。
银行将在一定时间内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批。
步骤六:等待贷款审批您的贷款申请将进入审批阶段。
银行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申请材料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批。
此过程可能需要一些时间,请耐心等待。
步骤七:接受贷款条件一旦您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向您发送贷款条件和协议。
请仔细阅读并理解贷款条件和协议,确保您完全了解其中的条款和约束。
步骤八:确认贷款如果您同意贷款条件和协议,请通过网上银行平台确认您接受这些条件。
一旦确认,银行将通过电子方式向您发送贷款金额。
步骤九:还款管理贷款成功后,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平台管理您的还款。
您可以设置自动还款,每月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
确保您按时还款,以避免产生逾期费用或对信用记录的影响。
小结金燕快贷通是一种方便快捷的在线贷款服务,通过网上银行平台使用它可以大大简化贷款流程。
通过本文所述的步骤,您可以轻松地申请和管理贷款,提高您的金融管理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办实行备案制度,开办前须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原则:1、择优扶持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
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
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7、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9、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最新精选】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精选】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 1 -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贷款,是按“新老划断、分账管理”的原则分账管理后,存量贷款中的正常贷款和新投放的贷款。
第三条新增贷款容忍不良率为3%以下(不含3%),一般担责不良率为3%-5%(含3%、不含5%),严肃追责不良率为5%以上(含5%)。
新增贷款不良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考核期新增贷款余额×100%。
第四条新增贷款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试行)等三个指引的通知》等贷款新规执行。
第五条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处置、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由不同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落实对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与监控第六条贷前调查管理。
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客户部门)是贷前调查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撰写调查报告,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情况、贷款原因、主要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贷款审查审批管理。
信贷管理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审查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审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客户的真实背景、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贷款原因、还款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
审查无疑义的,根据审批权限提示召开信贷业务评审会,进行贷款审议和审批;存在疑问的,退回客户部门重新调查或按流程报批同意后参与现场调查。
第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放款中心(或信贷专柜)是此项工作的落实部门,负责审核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贷款发放支付相关资料以及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使用相关说明同名45174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使用相关说明(同名4517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使用相关说明目录金燕卡介绍 (3)金燕个人卡的开户类型 (4)金燕卡密码设置应注意哪些问题? (5)金燕卡密码遗忘后如何办理密码挂失与解挂? (6)金燕个人卡如何查询余额? (8)金燕个人卡有什么功能? (8)金燕个人卡如何取现、取现业务应注意哪些方面? (9)办理金燕个人卡取现业务应注意哪些方面? (10)金燕个人卡如何存现、存现业务应注意哪些方面? (11)持金燕个人卡消费应注意哪些方面? (14)金燕个人卡如何办理柜面转出业务? (15)金燕卡ATM跨行取现如何收费? (16)金燕卡ATM跨行转账如何收费? (17)金燕卡遗失后如何办理挂失与解挂? (18)金燕卡遗失后如何办理挂失? (18)金燕卡找回后如何办理卡解挂? (19)如何办理补卡业务? (20)金燕卡介绍金燕卡是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接受辖内各县级联社自愿委托,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金燕卡是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借记卡,金燕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或取款,不具备透支功能。
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其中个人卡分为普通卡、VIP(贵宾)卡和员工卡。
金燕卡所有权属河南省各县级联社(以下统称发卡机构)。
县级联社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金燕卡”卡面设计寓意是衔枝轻舞的燕子,随风摇曳的柳梢,迎风绽放的红梅,别具一格的印章。
卡面设计文化韵味十足,透着朴素无华的一面,她将融入到普通百姓的家庭生活当中,带去高效完善的理财服务;同时体现燕舞春归、生机勃勃的意境,寓意河南农信不断发展、充满活力的未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拥有145家县级联社,机构网点6000多个。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金燕卡”是银联标准卡,加入银联就意味着拥有全国网络,为农信社插上了振翅高飞的翅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农村信用社
“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农信社的信贷操作,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自然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个体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金燕快贷通一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
第四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商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追加联保、公职人员保证、抵质押等。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l.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
3.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需要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个体商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l.客户书面申请书;
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
3.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7.需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客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融资需求。
第九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要综合考虑自身管理水平、社会信用环境、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据客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授信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管理,包括资信评定、授信审批、签订合同、颁发贷款卡、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成立资信评定小组。
资信评定小组由农信社部人员、行政村(社区)村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等外部人员组成,成员10人,其外部人员不少于5人。
资信评定小组职责:
1.组织召开动员会,做好宣传发动;
2.收集农户(社区居民)信息资料;
3.对申请客户进行前期筛选,提出评级授信意见;
4.对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情况进行公示,并处理客户异议;
5.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档案。
客户经理根据资信评定小组推荐,对申请客户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深入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
第十三条评级授信。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客户资料,按照规定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提出初评意见和拟评定信用等级。
客户信用评级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分为AAA、AA、A、B、C五个级别。
AAA级标准:得分为90分以上,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技术水平高,产品市场前景好、销路广,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稳定,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强。
AA级标准:得分为80分一89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技术水平较高,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销路,家庭综合实力较强、收入稳定,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较强。
A级标准:得分为70分一79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技术水平一般,产品有市场,家庭综合实力一般、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
B级标准:得分为60分一69分,个人品质一般,技术水平一般,产品市场已经饱和,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大。
C级标准:得分为59分以下,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
对评为A级以上的,资信评定小组根据评级结果和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授信金额,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对拟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榜公示。
资信评定小组将个人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情况在行政村(社区)榜公示3—5—33—行员贫天,如有异议,由资信评定小组报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统一颁证。
公示结束后,县级行社与授信客户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建立客户指纹和影像档案,并发放贷款卡。
试点期间,评级授信的农户或居民户数原则上要控制在行政村或社区居民总户数的30%以。
第十六条客户用信。
授信客户,在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凭贷款卡及有效件到辖行社信贷窗口直接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要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贷后跟踪检查,认真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贷款卡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卡实行一户一卡,严禁一户多卡。
贷款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贷款时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十九条贷款卡的换卡及补卡:换卡、补卡手续与普
通金燕卡相同。
第二十条贷款卡信用注销。
发现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注销其贷款卡信用信息:
1.持卡人提供虚假资证,骗取信用社及有关人员信任的;
2.非正当使用资金,如高利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3.有偿贷能力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贷款的;
4.持卡人失踪或死亡;
5.持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持卡人出现重大经济问题或信用等级降至A级以下;
7.贷款卡暂停超过一年且未申请恢复;
8.贷款卡需要注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被注销的贷款卡,客户经理必须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并通知放款审核人员进行电子信用档案登记。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客户信用等级、对农信社贡献度、还本付息情况等因素。
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当地县级行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一20%。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原则上按季结息,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贷款发生逾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有效的岗位分离、互相制衡的管理机制。
按照全流程管理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有条件的县级行社,要积极推行贷前调查客户经理和贷后服务客户经理分设模式。
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制度。
客户经理要对客户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更新客户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要根据客户借款、付息、还款情况及逾期记录等指标细分客户群体。
对贡献度大的客户要在授信金额、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通过回馈客户,培养客户的忠诚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贷后跟踪检查制度。
客户经理要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有无存在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早处置。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额贷款社会监督制度。
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要通过公布贷款操作流程、公布客户信用等级、公布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小额贷款定期稽查制度。
县级行社稽核监督部门要定期对小额贷款的主体真实性、授信合理性、免责真实性、到期收回率等情况进行稽查。
对违规操作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长效的客户经理激励机制。
将客户经理管理小额贷款的质量与数量纳入其绩效考核,根据客户经理的调查建档面、贷款卡发放率、贷款到期收回率、信贷业务有效收入等容作为客户经理的计酬主要依据。
通过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实行小额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客户经理按规定办理贷款卡,按程序发放贷款,因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贷款逾期或损失的,经责任人申请、县级(含)以上审计稽核部门认定,县级(含)以上贷款审批委员会核准,市农信办审查后,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小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限制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单一客户及其家庭只能申请一贷款卡,客户为他人贷款的保证人时,自己申请保证贷款时原被保证人
不得为其提供保证。
第三十五条在办理商户小额贷款时,当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为同一人时,实际经营者必须拥有证明其可以合法、合理利用该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明,如合同或授权书,并由实际经营者来申请贷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各县级行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暂适用于试点县级行社。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