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材料管理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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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我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项目部施工管理,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的需要,本着服务生产,严格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的原则,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维修、加工、使用、调拨等实施全过程、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确保周转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属施工生产中能多次周转使用的材料均属周转材料管理范围,内部租赁以各队厂(项目部)为主体。
第二条、器材供应中心与租赁使用单位的各队厂(项目部)分别建立租赁台帐,租赁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办理租赁手续,并签字认可,退租时办理同样手续。如果各队厂(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租赁材料需相互调剂时,双方负责人或经办人到器材供应中心办理退、租手续。若不办理退、租手续,由调出单位承担租赁费用。
第三条、器材供应中心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清帐。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负责人及时上报器材供应中心,对工程所用周转材料进行盘点、结账。对退回的周转材料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办理退库。对无法归还丢失的部分按照原值进行赔偿。
第四条、器材供应中心采取按天计收租赁费的原则。
第五条、如有特殊情况,项目部需要从市场上租赁周转材料的,应经
器材供应中心许可,经市场调研比较后,方可实施租赁。
第三章维修
第六条、为保证周转材料的性能和质量,满足工程需要,器材供应中心统一维修(主要指钢模板、钢架管),质检标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经维修好的周转材料,由经器材供应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工地进行租赁使用。
第八条、周转材料的损坏程度由器材供应中心和送修单位共同鉴定。报废、报损量按年平均拥有量控制在6%以内。维修费由各队厂(项目部)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使用
第九条、周转材料在运输中应妥善捆扎,装卸车时严禁抛甩以防损坏,周转材料在安装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予埋件或线体穿过的部位一定要用木制品代替。
第十条、严禁在使用过程中锤击、撬打、打孔、切割、电焊。如工程在施工中确需打孔,应事先以书面形式上报器材供应中心批准,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周转材料在拆除时应有拆除方案或具体措施,严禁强力撬拆、高空抛落。
第十二条、拆除后的周转材料应分规格整齐堆码,妥善保管,如:工程竣工后,及时退回租赁单位,以免交纳不必要的租赁费用。
第五章调拨和管理
第十三条、器材科供应中心是我公司周转材料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公司周转材料的采购、使用、调拨和管理。各队厂(项目部)要支持器材供应中心的工作,接受器材供应中心在业务上的检查、指导、监督、调配、调拨。
第十四条、现场周转材料管理:
a依照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必须建立相应的周转材料使用台帐。
b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由专人负责对周转材料的管理,现场材料员根据进出库建立周转材料台帐,进出库调拨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方可有效。
c器材供应中心负责周转材料的管理人员,每年对租赁使用单位的周转材料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外围项目每年检查两次)。如损坏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对闲置下来的周转材料,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经器材供应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并由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实。核实后给予办理停租。停租期内周转材料必须严格管理划分区域并标识,以便随时调拨,任何施工单位无权阻挠,否则加倍收取租赁费。如果工程重新需用时,应通知器材供应中心重新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奖罚制度
第十六条、周转材料严禁高空抛落,违者每件罚款20元,严重损坏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七条、钢模板严禁当跳板垫板等挪作它用,违者每件罚款10元。
第十八条、周转材料绝对禁止切割、违者每件罚款30元。被切割的不能再使用或不能修复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
第十九条、钢模板严禁打孔,违者每孔罚款20元,并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
第二十条、钢架管严禁切割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不听劝逐,否则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器材供应中心每年年底负责主持清查盘点工作,租赁使用单位派人参加。经盘点后各施工单位的租赁量与实际拥有量之差按原值的100%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检查时发现工程台帐、进出库调拨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周转材料负责人200元罚款。
器材供应中心
2008年3月
周转材料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