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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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文件

台学院发〔2013〕69号

关于修订《台州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学院

2013年9月27日

—1—

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小于等于20学分。

6.在校学习期间未曾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且未曾因其他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2—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8学分者。

3.结业后取得毕业资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0学分且少于等于28学分,或只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能获得学位者,在校学习期间(作弊学生在处分后)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2.获得一等或二等奖学金至少一次者,或三等奖学金至少两次者。

3.参加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组织的国家级或省级各类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及“挑战杯”竞赛,获得省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教育厅或浙江省体育局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得前六名者,或参加教育部或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得前八名者;

—3—

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教育部、文化部组织的文艺竞赛、文艺汇演、艺术作品展评,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者;或浙江省教育厅、文化厅组织的文艺竞赛、文艺汇演、艺术作品展评,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4.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以《台州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为准)正刊或在《SCI》、《SSCI》、《A&HCI》、《EI》、《CSSCI》统计源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发表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5月31日),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答辩通过者;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一项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所有权人为台州学院,专利授权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5月31日),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答辩通过者;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在本校考点举行的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水平测试(TEM8),成绩大于或等于70分者。

5.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者(履职完成后)。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

—4—

2.对照本办法所列条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第五条规定者,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

第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可向学校申请补发学位证明书。

第九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2007年版《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到2012级学生为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5—

台州学院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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