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托管运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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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托管运营协议
(样本)
甲方:无为县十里墩镇人民政府
丙方:(新单位名称)
根据无为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无政[2016]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委托丙方管理运营我镇中心敬老院及供养我镇五保及特困人员等相关事宜,甲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供养对象及服务范围
满足无为县十里墩镇辖区内五保及特困人员的供养,丙方须保证68张床位,用于集中供养本辖区内五保及特困人员。本辖区内五保及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民政办审批,县民政局备案,并由镇民政办、本人(或亲属)、供养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丙方共同签订入住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丙方接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的,不得影响敬老院供养本辖区内的五保及特困人员生活,且收费标准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限额范围内。
丙方在接收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时,应具备精神病救治、护理和传染病隔离设施,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护理,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的生活。
二、管理、服务与要求
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敬老院所有安全工作由丙方负责,责任全部由丙方承担。自觉接受县(镇)政府领导,接受市、县、镇等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丙方不得从事与养老工作无关的其他产业项目的经营活动。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1、丙方要实行院长责任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范围;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2、丙方要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组成,其中供养人员代表不少于50%。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有会议记录。托管后院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甲方备案,如人员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五天内书面报甲方。
3、丙方要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具体包括:设置院务、财务公开栏,供养人员一览表,每周食谱公开,每月财务收支公布等。所有公布内容要记录在册,并由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
4、丙方要制定和悬挂各类制度并落实。具体包括: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物品采购制度、工作学习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5、丙方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早晚查房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掌握供养对象的现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丙方要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具体包括:供养人员简明登记表、入院四方协议书、健康状况登记表等。
7、丙方要实行分级、分类护理以及程序化个案护理。对能自理的供养服务对象实行常规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服务对象提供特殊护理,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
8、丙方要独立建帐,合理设置财务科目。经费、物资、伙食、社会捐赠等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县财政局、民政局、十里墩镇政府等有关方面的监督。要有专(兼)职会计、出纳、保管员等。
9、丙方不得在院内新建建筑等基础设施或改变敬老院内土地、建筑设施的用途。因丙方管理不善或擅自拆除、改建院舍、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负责赔偿。引起安全事故的,由丙方承担相关责
任。
三、经费与人员管理
1、供养本辖区内经批准的五保及特困人员,经费按下列标准支付:供养金由甲方每月按实际人数、金额由财政转账支出,由丙方集中统管;对经批准入院供养的五保及特困人员,供养金按每人每年800元计算支付,管理人员按每10名五保及特困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按每名工作人员年工资2万元计算支付,工作人员由丙方自行聘用。
2、对经批准入院供养的五保及特困人员政策补助费用,归丙方所有,包括每人每月门诊费10元和有关部门核定的半自理和全护理五保及特困人员护理费用。丙方提供给经批准入院的五保及特困人员的生活标准,应与社会供养人员同等待遇,不得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调整。
3、对经批准入院供养的五保及特困人员去世后,丙方负责按规定从简料理后事,所需的基本丧葬费用(含穿老衣费用和消毒费用、接尸运尸、冷藏、火化、骨灰临时存放等)由甲方承担。
4、对经批准入院供养的五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随我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丙方需支付给经批准入院供养的五保及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零花钱,随着供养标准提高,零用钱也应及时调整。
5、对经批准入院供养的五保及特困人员所需的衣服、床上用品等生活费用,由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丙方,或由甲方自行管理、支付。五保及特困人员生病时,丙方应及时负责送往五保及特困人员定点医院帮助治疗,并办理相关医疗费用的结算、结清,费用统筹由甲方负责支付。丙方未将五保及特困人员纳入一站式医疗保险进行医疗的,甲方不负责支付费用。
6、甲、丙双方积极配合争取国家、省、市、县各级养老扶持资金及各项政策性奖励,扶持资金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支付的
奖励资金由丙方支配使用。固定资产投资产权归甲方所有(包括已建的残疾人之家,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养老服务资金、慈善机构和有关单位捐赠的钱或物等各项费用,由丙方安排专款专用,并确保用于供养人员的生活。
7、敬老院发生的水、电、燃气(如有)、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等由丙方承担。
8、丙方全权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丙方支付。丙方按照供养人员与工作人员比例达到8:1以上,配备工作人员,由院长、会计、出纳、医务人员(全科医生1名、专业护理2名)、保管员、护理员、炊事员等组成。
9、工作人员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吃苦耐劳,热心敬老事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服从工作分配。按照上述条件,由丙方实行公开招聘。丙方须依法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报出租方及镇民政部门备案。
四、监督与考核
1、甲方及有权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丙方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考核考评、专项资金、物资分配等工作。
2、丙方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责任。向供养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甲方及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
3、丙方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甲方将会同有权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对丙方进行规范化检查,丙方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对通过检查的,甲方将给予丙方相应资助。
4、丙方实行供养人员民主测评制度。每年年终时,组织全体供养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满意率达不到50%的,年度考核应直接考评为不称职,予以解聘或辞退。
5、甲方将会同有权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丙方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核实五保及特困人员投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