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支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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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认识

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从私人经济主体受让部分财产,私人财产由此转化为国家财政资金,纳税是私人财产权所附加的社会义务。为了使人民的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就必须要求税收的课征有法律依据,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因此被视为侵权性法律规范而备受重视。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课税。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随意使用很大程度上由税收收入所构成的财政资金。

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收支矛盾仍然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财政支出行为缺乏规范化管理,监督乏力,导致财政资金越位使用,浪费严重。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好的管理手段,对财政支出问题从法律的源泉上进行分析和研究显得非常必要。这不论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让渡的财产,财政支出涉及财政资金的支配和使用,与国民利益关系重大。财政支出过程需要政府部门参与,预算的编制、执行过程包含了诸多的权力特征,政府权力渗透到财政资金的配置、使用规模以及使用方式等领域中。权力一旦缺乏法律规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权与保护纳税人权利,是财政支出“法定”的原因和意义所在。

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内容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财政运行的过程和规律看,可以将财政支出分解为这几个部分:支出的目的、支出决定权的归属、监督的方式、结果控制的途径。基于此,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支出目的法定、支出决定权法定、支出监督法定和支出责任法定四个部分。

(一)支出目的法定——符合公共利益

财政的本质是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但又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政府的活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并不创造物质财富,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必须消耗的那部分物质产品,是社会财富的一种虚费,它严重妨碍了资本积累和国民财富的增长。只有财政能担负起责任。国家取得了纳税人让渡的财产,就要为纳税人办事,纳税人的一般事务通过市场可以解决,公共利益事项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市场不能解决,需要财政来提供。只有建立法治化的支出管理体系,公共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支出决定权法定——国民参与和决定

单个纳税人为享受公共产品,牺牲了个人部分财产利益,全部纳税人的这种财产让渡形成了财政资金。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人,政府本身无权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即使在某些具体事务上表现出政府的权力,那也是人民授权使然。为了便于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提供公共产品,人民授权政府在特定范围内从事财政活动,但这种授权是有限的,涉及财政资金处分

决定这样重大的事项,不可能授权给政府。政府权力容易被滥用,具有侵害人民利益的危险性。为了防止政府借“公共”之名,不当追求部门及个人私利,必须在程序上引入民主机制,由人民自己决定何谓公共利益。

(三)支出监督法定——构筑完善的监督制度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列茨认为,代理人本身是有理性的单独个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必然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更倾向于利用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利。

在财政支出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多重代理关系,人民委托政府,政府委托公务员,如果监督机制不完善,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代理人侵害。因此,健全监督机制,减少政府作为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非常有必要对财政支行为给予强有力地监督和制约。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的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

通过法律制度设计,要求政府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有助于公众掌握更多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有效防止“黑箱操作”的种种腐败和弊端。

(四)支出责任法定——有义务必有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处罚的特殊义务。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假设没有责任,对义务的约束就成为空中楼阁,难以督促义务的履行,社会秩序将变得极为混乱,人民生活缺乏安定,人类无法和平相处,社会无法协调发展。

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导致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要求侵害者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国家有必要对财政支出相关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财政支出决定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没有正确行使权力或怠于行使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尽责”行使各项权力是其应尽之义务;政府对财政支出本不该行使决定权,如果政府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私自动用财政资金,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政府不按审批过的预算执行,随意改变支出范围,肆意追加预算,甚至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专门的监督机关,如审计部门对政府不按审批过的预算行事,没有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否则责任就成为虚设,没有约束力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于财政支出违法行为的责任约束,很多国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非常值得我们国家学习。

四、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的认识总结

财政支出过程中有太多的随意性,需要加强监督。我国应制定《财政监督法》,以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明确财政监督主体的设置、职责、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彻底改变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对财政支出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监督,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随着国家职能的膨胀,国家对财政资金的仰仗和依赖更加深刻。财政安排的合理性,已经成为考量国家存在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视角。财政支出膨胀、赤字失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以及各种腐败行为,都已成为各国财政生活的毒瘤。贯彻“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实现财政民主化和法治化已经势在必行。

从整个社会秩序的形成到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财政合理运行是根本。法律不是万能的,整个政治体制的构建实际上已经决定了国家财政权将如何行使。贯彻“财政支出法定原则”是对整个政治权力格局的大调整。预算改革如编制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等,都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逐步增大,意味着财政决定权由政府向社会公众转移。

要使“财政支出法定原则”获得普遍认同,“纳税人”理念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整个财政体制要做深刻变革,以预算改革为核心的相关制度改革要继续推进,具体法律规范也应做相应修改和完善。唯有正式制度变迁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相结合,才能使“财政支出法定原则”最终获得确认和推行。

【参考文献】

1.《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刘剑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浅析财政支出“法定”之内涵》吴金根中国财税法网

3.《浅析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吴悦北京大学法学院

4.《论和谐社会中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翟继光发布时间:2008年

5.《论税收法定主义》张守文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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