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期未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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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期未试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题,每题5分,共20分)
2、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特别清算的条件是指引起特别清算程序开始的原因。
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实质条件有:
①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
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
②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③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2)形式条件是:
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因出现法定事由时召开的股东大会。
按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由于我国《公司法》仅授予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股东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故当上述法定事由出现而董事会不行召集权时,临时股东大会便无法召开。
对此,在《公司法》进一
步完善之前,上市公司可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意见》处理,非上市公司则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从而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在必要时得以召开。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
(1)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善管义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3)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民事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论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但作了如下限制:
(1)公司性质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应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59条》)。
(2)公司规模的限制。
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一定的净资产规模,才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法》第161161条第1款第1项)。
(3)发行种类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该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种债券,就无法实现转换。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
[分析]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
1
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
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
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
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
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
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4、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
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5、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分析]
(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
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
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
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
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分析]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
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长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6、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
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
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
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7、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
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
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 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8、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后经营失败,公司欠
甲100
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
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
司。
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
9、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
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 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
天润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
内。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
就排队了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可能。
据此,红星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
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红星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欠债10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400万元。
红星公司投资210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0、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
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
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
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
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
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
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问:
(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
(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
(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析]:私营企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一种形态的公司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
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由其决定依据哪一
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限制较低,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不规范。
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
所以,本案诸问题之分析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才能设立。
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某百货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
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
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
因此。
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1、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