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最新资料推荐…………………………………………………HJ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onitoring of IndoorAir Quality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布点和采样 (2)5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 (5)6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5)7 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 (7)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9 监测安全 (11)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物理参数的测量 (13)A.1 温度 (13)A.2 相对湿度 (13)A.3 空气流速 (13)A.4 新风量 (13)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 (16)B.1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6)B.2 紫外荧光法 (19)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二氧化氮的测定方法 (20)C.1 改进的Saltzman法 (20)C.2 化学发光法 (22)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方法 (23)D.1 非分散红外法 (23)D.2 气相色谱法 (24)D.3 电化学法 (26)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方法 (28)E.1 非分散红外线气体分析法 (28)E.2 气相色谱法 (29)E.3 容量滴定法 (31)附录 F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 (33)F.1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3)F.2 离子选择电极法 (35)F.3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36)F.4 光离子化气相色谱法 (38)F.5 靛酚蓝分光度法 (39)附录G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臭氧的测定方法 (42)G.1 靛蓝二磺酸的分光光度法 (42)G.2 紫外光度法 (44)G.3 化学发光法 (47)附录H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测定方法 (49)H.1 AHMT分光光度法 (49)H.2 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51)H.3 气相色谱法 (53)H.4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55)H.5 电化学传感器法 (57)附录I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方法 (59)I.1 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9)I.2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60)I.3 光离子化气相色谱法 (63)附录J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测定方法 (67)附录K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 (68)K.1 气相色谱法—热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法(1) (68)K.2 气相色谱法(2) (70)K.3 光离子化气相色谱法 (71)K.4 光离子化总量直接检测法 (74)附录L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方法 (76)附录M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 (79)附录N (规范性附录)室内空气中氡的测定方法 (80)附表 1 室内空气采样及现场监测原始记录 (82)附表2样品接收记录表 (83)附表 3 质控数据统计表 (84)附表 4 标准溶液配制记录 (85)附表5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 (86)附表 6 容量法分析原始记录 (87)附表7新风量测试记录表 (88)附表8 气相色谱法分析原始记录 (89)附表9室内空气中菌落总数检测原始记录 (90)附表10 分析结果报告单 (91)附表11监测报告 (92)附表12 现场监测(采样)仪器使用记录表 (96)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2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方法研讨
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方法研讨为了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对现场采样进行质量管理。
本文将探讨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方法。
一、现场前准备1、检查仪器:检查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尤其是保险措施是否健全,以及相应的操作手册是否齐全。
2、环境准备:确保采样位置干净,没有尘土和气味,同时尽可能避免风向、温度、湿度等因素的影响,否则会影响采样结果的准确性。
3、人员准备:确保工作人员有相关的证书和培训,并熟练掌握现场采样、记录和操作流程。
二、现场采样1、采样时与环境“零点”相同:在采样前,请确保仪器与环境已稳定,且读数为“零”。
然后开始进行采样,采样时记得保持安静,以免对结果产生影响。
2、采样时间:通常情况下,采样时间应保证至少达到10分钟以上,以获得准确的采样结果。
但是,若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建议采样时间延长。
3、保证采样量:采样时,需要注意保证足够的采样量,争取获得准确的结果。
如果需要多个采样,必须保证各个采样间的空气流动速度和采样口与采样器之间的距离相同。
4、记录采样位置和时间:在采样之前,需要记录相关的采样位置和时间,以便分析和比较数据。
三、采样后处理1、采样仪器处理:采样完毕后需要先将采样仪器和现场仪器进行比对,其次对仪器进行校准。
实验室工作人员可以将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和比较。
2、数据处理:对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参考。
同时,将所采集的数据与之前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时尽快处理,并联系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或单位,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的来说,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确保采样质量和数据准确性,才能更好地满足监测需要,确保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修改单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修改单一、将“3.8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修改为:“3.8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hPa时的状态。
”二、增加:“3.9参比状态reference state指大气温度为298.15K,大气压力为1013.25hPa时的状态。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三、将“6.9采样体积计算”及其内容修改为:“6.9采样体积计算6.9.1参比状态下的采样体积计算参比状态下的采样体积计算方法如公式(1)所示。
r= r = 据测1翿1 13 翿 (1)式中:V r——参比状态(298.15K,1013.25hPa)下的采样体积,L;Q r——参比状态下的采样流量,L/min;t——采样时间,min;Q——实际采样流量,L/min;P——采样时的环境大气压,hPa;T——采样时的环境温度,K。
6.9.2实际采样体积计算实际采样体积(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采样体积)计算方法如公式(2)所示。
= ( )式中:V——实际采样体积,L;Q——实际采样流量,L/min;t——采样时间,min。
”。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一、引言如今,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空气质量是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建立科学、准确、可靠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设备、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二、监测目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旨在评估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监测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常规污染物监测:监测大气中的颗粒物(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2. 特定污染物监测:根据当地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需监测的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3. 健康评估: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评估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并提供相关的健康建议。
三、监测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依靠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获取数据,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1. 被动监测方法:通过设置被动监测器,如筛选纸、吸附管等,采集大气中污染物的样品,再进行实验室分析。
2. 主动监测方法:使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
例如,使用气体质谱仪、红外吸收法、激光拉曼光谱等技术。
3. 环境生物监测:通过监测生物指标来评估环境质量,如树叶的叶片面积、工作人员的肺功能等。
四、监测设备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 精密仪器:应优先选择具有高灵敏度、高准确性的仪器,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2. 定期校准: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数据记录:监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数据记录功能,以便进行后续数据分析和研究。
五、数据处理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分析,以获得有意义的结论。
1. 数据质量控制:对于监测数据,应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空气质量的综合评价,了解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征等。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的【考点】都在这里标出了!
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的【考点】都在这里标出了!环境空气手工监测1.点位布设1.1. 一般原则1.1.1. 采样点位应根据监测任务的目的、要求布设,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后确定1.1.2. 所选点位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监测数据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空气质量水平或空气中所测污染物浓度水平。
1.1.3. 监测点位的布设和数量应满足监测目的及任务要求1.2. 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求1.2.1. 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电源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1.2.2. 监测点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有 270°以上的捕集空间,不能有阻碍空气流动的高大建筑、树木或其他障碍物1.2.3. 如果采样口一侧靠近建筑,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 180º以上的自由空间1.2.4. 从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高度差的两倍以上,1.2.5. 或从采样口到建筑物顶部与地平线的夹角小于 30°1.2.6. 样口距地面高度在 1.5~15 m 范围内,距支撑物表面 1 m 以上。
有特殊监测要求时,应根据监测目的进行调整2. 名词2.1. 标准状态2.1.1.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hPa 时的状态2.2. 参比状态2.2.1. 大气温度为 298.15 K,大气压力为 1013.25 hPa 时的状态2.2.2.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2.2.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2.3. 溶液吸收采样法2.3.1. 指利用空气中被测组分能迅速溶解于吸收液或能与吸收液迅速发生化学反应的原理,采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2.4. 吸附管采样法2.4.1. 利用空气中被测组分通过吸附、溶解或化学反应等作用被阻留在固体吸附剂上的原理,采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代替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manual methods for ambient air qualitymonito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9发布2018-04-01实施发布环境保护部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点位布设 (2)5采样时间和频率 (3)6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 (3)7监测分析方法 (12)8数据处理 (12)9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阻力测定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吸收效率测试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气体采样器采样流量校准-皂膜流量计法 (18)附录D(资料性附录)污染物常用采样记录表 (21)附录E(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一览表 (22)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的修订。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11月9日,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点位布设、样品运输和保存及数据处理等内容。
――补充完善了采样、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附录D、附录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废止。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2011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 mg/m(以感量0.1mg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1.0 mg,采集108m3 3空气样品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9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PM10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2 PM2.5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的颗粒物。
4 方法原理分别通过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样器,以恒速抽取定量体积空气,使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被截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和采样体积,计算出PM2.5和PM10浓度。
5 仪器和设备5.1 切割器:5.1.1 PM10切割器、采样系统:切割粒径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5±0.1)μm。
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T 93-2003的规定。
5.1.2 PM2.5切割器、采样系统:切割粒径Da50=(2.5±0.2)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
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T 93-2003的规定。
5.2 采样器孔口流量计或其他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要求的流量计。
5.2.1 大流量流量计:量程(0.8~1.4)m/min;误差≤2%。
35.2.2 中流量流量计:量程(60~125)L/min;误差≤2%。
5.2.3 小流量流量计:量程<30 L/min;误差≤2%。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质量保证及报告等内容。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2004年12月9日起实施。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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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919GB 6921GB 8170GB/T 9801GB/T 11737 空气质量词汇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数值修约规则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 12372GB 12373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改进的Saltzman法居住区大气中气态污染物液体吸收法的标准采样装置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668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α]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2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甲醛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分光光度法GB/T 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GB/T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8204.13 公共场所室内温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4 公共场所室内相对湿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5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速测定方法GB/T 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示踪气体法GB/T 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检验方法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检验方法GB/T 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检验方法GB/T 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7GB/T 18883GB 50325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检验方法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一)24小时连续采样本规范规定的24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10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室内温度积应不小于5m 应维持在25℃±5℃。
2.采样系统1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
采样系统各部分技术要求:(1)采样头:采样头为一个能防雨、雪、防尘及其它异物(如昆虫)的防护罩,其材料可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
采样头、进气口距采样亭顶盖上部的距离应为1m~2m。
(2)采样总管: 通过采样总管将环境空气垂直引入采样亭内,采样总管内径为30mm~150mm,内壁应光滑。
采样总管气样入口处到采样支管气样入口处之间的长度不得超过3m,其材料可用不锈钢、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
为防止气样中的湿气在采样总管中产生凝结,可对采样总管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加热温度应在环境空气露点以上,一般在40℃左右。
在采样总管上,SO进气口应先于NO进气口。
22(3)采样支管: 通过采样支管将采样总管中气样引入气样吸收装置。
采样支管内径一般为4mm~8mm,内壁应光滑,采样支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0.5m。
采样支管的进气口应置于采样总管中心和采样总管气流层流区内。
采样支管材料应选用聚四氟乙烯或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采样支管与采样总管、采样支管与气样吸收装置之间的连接处不得漏气,一般应采用内插外套或外插内套的方法连接。
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方法研讨
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方法研讨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质量管理方法展开研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采样点位选择与布置:1、合理设置采样点位:根据监测目的和要求,选择代表性、有代表性的采样点位,避免极端点位对整体采样质量的影响。
2、采样点位布置合理:采样点位之间的距离应该相对均匀,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布置采样点位时,要考虑到环境特性、气象条件等因素,合理分布采样点位。
二、采样设备管理:1、选择合适的采样设备: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选择相应的采样设备。
确保采样设备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2、质量检测与校准:定期对采样设备进行质量检测与校准,保证采样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校准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定期进行。
三、采样操作规范:1、采样人员培训:采样操作是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的核心环节,采样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熟悉采样操作规范,了解采样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采样流程标准化:建立科学的采样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包括采样前的准备工作、采样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和采样后的样品保存与送检等。
四、现场质量控制:1、现场环境监测条件:确保采样点位周围环境条件稳定。
如避免大气扰动、有害气体干扰等,保证采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记录与修订:对于每次采样的具体情况,要详细记录,包括采样地点、时间、天气情况、采样设备信息等。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记录。
五、质量控制数据分析:1、数据审核:对采样数据进行审核,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数据比对与分析:对不同采样点位、不同时段的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查验数据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六、质量管理文件编制和存档:1、建立质量管理文件:编制采样过程和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如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流程、记录表格等。
2、定期存档:将相关质量管理文件进行定期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追溯。
通过合理的采样点位选择与布置、采样设备管理、采样操作规范、现场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数据分析以及质量管理文件编制和存档等方法,能够有效提高环境空气手工监测现场采样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一)24小时连续采样本规范规定的24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积应不小于5m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室内温度应维持在25℃±5℃。
2.采样系统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
采样系统各部分技术要求:(1)采样头:采样头为一个能防雨、雪、防尘及其它异物(如昆虫)的防护罩,其材料可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
采样头、进气口距采样亭顶盖上部的距离应为1m~2m。
(2)采样总管: 通过采样总管将环境空气垂直引入采样亭内,采样总管内径为30mm~150mm,内壁应光滑。
采样总管气样入口处到采样支管气样入口处之间的长度不得超过3m,其材料可用不锈钢、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
为防止气样中的湿气在采样总管中产生凝结,可对采样总管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加热温度应在环境空气露点以上,一般在40℃左右。
在采样总管上,SO2进气口应先于NO2进气口。
(3)采样支管: 通过采样支管将采样总管中气样引入气样吸收装置。
采样支管内径一般为4mm~8mm,内壁应光滑,采样支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0.5m。
采样支管的进气口应置于采样总管中心和采样总管气流层流区内。
采样支管材料应选用聚四氟乙烯或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采样支管与采样总管、采样支管与气样吸收装置之间的连接处不得漏气,一般应采用内插外套或外插内套的方法连接。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气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以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监测站点的选择1. 确定监测目的和范围,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区域的特点确定监测站点数量和分布。
2. 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地方性空气质量标准,选择监测站点。
监测站点应涵盖城市、工业区、交通干线、农村等不同区域,同时应考虑地形、气象条件和人口密度等因素。
3. 监测站点应尽量避开污染源和干扰源,如工厂、道路、垃圾站等。
三、监测仪器的选择与安装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选择相应的监测仪器。
常用的监测仪器包括颗粒物采样器、气体采样器、气象站、噪声测量仪等。
2. 监测仪器应经过国家认证或认可,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仪器应设置在恒温室内,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侵入。
同时应避免干扰源的影响,如高压电线、电磁设备等。
四、监测参数的确定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确定监测参数。
常用的监测参数包括PM2.5、PM10、SO2、NO2、O3、CO等。
2. 确定监测参数的监测频率和时间段,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一般来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小时一次,时间段应覆盖昼夜和不同季节。
3. 确定监测参数的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
采样位置应考虑气象条件和污染源分布情况,采样时间应避免人为干扰和自然干扰。
五、质控措施的实施1. 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评估、质量控制等环节。
2. 实施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包括仪器校准、标准物质的使用、环境条件的监测和记录、数据的审核和分析等。
3. 实施质量评估措施,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质量评价和比对,以及对监测仪器和人员的绩效评估等。
4. 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以及对监测站点和监测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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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一)24小时连续采样本规范规定的24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积应不小于5m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室内温度应维持在25℃±5℃。
2.采样系统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
采样系统各部分技术要求:(1)采样头:采样头为一个能防雨、雪、防尘及其它异物(如昆虫)的防护罩,其材料可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
采样头、进气口距采样亭顶盖上部的距离应为1m~2m。
(2)采样总管: 通过采样总管将环境空气垂直引入采样亭内,采样总管内径为30mm~150mm,内壁应光滑。
采样总管气样入口处到采样支管气样入口处之间的长度不得超过3m,其材料可用不锈钢、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
为防止气样中的湿气在采样总管中产生凝结,可对采样总管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加热温度应在环境空气露点以上,一般在40℃左右。
在采样总管上,SO2进气口应先于NO2进气口。
(3)采样支管: 通过采样支管将采样总管中气样引入气样吸收装置。
采样支管内径一般为4mm~8mm,内壁应光滑,采样支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0.5m。
采样支管的进气口应置于采样总管中心和采样总管气流层流区内。
采样支管材料应选用聚四氟乙烯或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采样支管与采样总管、采样支管与气样吸收装置之间的连接处不得漏气,一般应采用内插外套或外插内套的方法连接。
(4)引风机: 用于将环境空气引入采样总管内,同时将采样后的气体排出采样亭外的动力装置,安装于采样总管的末端。
采样总管内样气流量应为采样亭内各采样装置所需采样流量总和的5~10倍。
采样总管进气口到出气口气流的压力降要小,以保证气样的压力接近于环境空气大气压。
(5)气样吸收装置: 气样吸收装置为多孔玻璃筛板吸收瓶(管)。
在规定采样流量下,装有吸收液的吸收瓶的阻力应为(6.7±0.7) kPa,吸收瓶玻板的气泡应分布均匀。
(6)采样器: 采样器应具有恒温、恒流控制装置(临界限流孔)和流量、压力及温度指示仪表,采样器应具备定时、自动启动及记时的功能,采样泵的带载负压应大于70kPa。
采样流量应设定在(0.20±0.02)L/min之间,流量计及临界限流孔的精度应不低于2.5级,当电压波动在+10%~-15%范围内的流量波动应不大于5%。
临界限流孔加热槽内温度应恒定,且在24h连续采样条件下保持稳定,进行SO2及NO2采样时,SO2和NO2吸收瓶在加热槽内最佳温度分别为23℃~29℃及16℃~24℃,且在采样过程中保持恒定。
要求计时器在24h内的时间误差应小于5min。
3.采样前的准备(1)采样总管和采样支管清洗:应定期清洗,周期视当地空气湿度污染状况确定。
(2)气密性检查:确认采样系统连接正确后,进行采样系统的气密性检查。
(3)采样流量检查:用经过检定合格的流量计校验采样系统的采样流量,每月至少1次,每月流量误差应小于5%,若误差超过此值,应清洗限流孔或更换新的限流孔。
限流孔清洗或更换后,应对其进行流量校准。
(4)温度控制系统及时间控制系统检查:检查吸收瓶温控槽及临界限流孔,温控槽的温度指示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计时器的计时误差是否超出误差范围。
4.采样(1)将装有吸收液的吸收瓶(内装50.0ml吸收液)连接到采样系统中。
启动采样器,进行采样。
记录采样流量、开始采样时间、温度和压力等参数。
(2)采样结束后,取下样品,并将吸收瓶进、出口密封,记录采样结束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压力等参数。
(二)间断采样间断采样是指在某一时段或一小时内采集一个环境空气样品,监测该时段或该小时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所采用的采样方法。
1.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对环境空气中的TSP、PM10、Pb、B[a]P及氟化物,其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各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确定;对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其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应根据监测目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及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确定。
但要获得1h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45min;要获得日平均浓度值,气态污染物的累计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8h,颗粒物的累计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2h。
2.采样前的准备(1)根据所监测项目及采样时间,准备待用的气样捕集装置或采样器。
(2)按要求连接采样系统,并检查连接是否正确。
(3)气密性检查,检查采样系统是否有漏气现象。
若有,应及时排除或更换新的装置。
(4)采样流量校准,启动抽气泵,将采样器流量计的指示流量调节至所需采样流量。
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流量计对采样器流量计进行校准。
3.采样(1)将气样捕集装置串联到采样系统中,核对样品编号,并将采样流量调至所需的采样流量,开始采样。
记录采样流量、开始采样时间、气样温度、压力等参数。
气样温度和压力可分别用温度计和气压表进行同步现场测量。
(2)采样结束后,取下样品,将气体捕集装置进、出气口密封,记录采样流量、采样结束时间、气样温度、压力等参数。
按相应项目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要求运送和保存待测样品。
(三)无动力采样无动力采样是指将采样装置或气样捕集介质暴露于环境空气中,不需要抽气动力,依靠环境空气中待测污染物分子的自然扩散、迁移、沉降等作用而直接采集污染物的采样方式。
其监测结果可代表一段时间内待测环境空气污染物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或浓度变化趋势。
1.采样时间及采样频次污染物无动力采样时间及采样频次,应根据监测点位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及不同监测目的确定。
通常,硫酸盐化速率及氟化物采样时间为7~30天。
但要获得月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5天。
2.硫酸盐化速率将用碳酸钾溶液浸渍过的玻璃纤维滤膜(碱片)曝露于环境空气中,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硫化氢、硫酸雾等与浸渍在滤膜上的碳酸钾发生反应,生成硫酸盐而被固定的采样方法。
3.采样装置采样装置由采样滤膜和采样架组成,采样架又由塑料皿、塑料垫圈及塑料皿支架构成。
——塑料皿,高10mm,内径72mm;——塑料垫圈,厚1~2mm,内径50mm,外径72mm;——塑料皿支架,由两块聚氯乙烯硬塑料板(120×120mm)成90°角焊接,下面再焊接一个高30mm、内径为78~80mm的聚氯乙烯短管,在其管壁上互成120°处,钻三个螺栓眼,距支架面15mm,用三个铜螺栓固定塑料皿。
4.采样滤膜(碱片)制备将玻璃纤维滤膜剪成直径70mm的圆片,毛面向上,平放于150ml 的烧杯口上,用刻度吸管均匀滴加30%碳酸钾溶液1.0ml于每张滤膜上,使其扩散直径为5cm。
将滤膜置于60℃下烘干,贮存于干燥器内备用。
5.采样将滤膜毛面向外放入塑料皿中,用塑料垫圈压好边缘;将塑料皿中滤膜面向下,用螺栓固定在塑料皿支架上,并将塑料皿支架固定在距地面高3~15m的支持物上,距基础面的相对高度应>1.5m,记录采样点位,样品编号、放置时间等。
采样结束后,取出塑料皿,用锋利小刀沿塑料垫圈内缘刻下直径为5cm的样品膜,将滤膜样品面向里对折后放入样品盒(袋)中。
记录采样结束时间,并核对样品编号及采样点。
二、采样记录及要求1. 采样系统气体状态参数观测气体状态参数指采样气路中气样的状态参数,用以计算标准状态下采样体积。
主要有:温度观测,观测采样系统中的温度计量仪表的指示值。
其精度为±0.5℃。
压力观测,观测采样系统中的压力计量仪表的指示值。
其精度为±0.1kPa。
2. 采样点气象参数观测在采样过程中,应观测采样点位环境大气的温度、压力,有条件时可观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等气象参数:气温观测,所用温度计温度测量范围一般为-40℃~45℃,精度为±0.5℃。
大气压观测,所用气压计测量范围一般为50 kPa~107kPa,精度为±0.1kPa。
相对湿度观测,所用湿度计测量范围一般为10%~100%,精度为±5%。
风向观测,所用的风向仪测量范围一般为0°~360°,精度为±5°。
风速观测,所用的风速仪的测量范围一般为1~60m/s,精度为±0.5m/s。
3.采样记录及要求采样人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各项采样条件及参数,采样记录内容应完整,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数据更正规范。
常用采样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如表-1所示。
表-1 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记录表市(县)测点污染物:采样人审核人三、监测人员基本要求1.监测人员要求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2. 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1)凡属应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依法自行检定,或送有授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量器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和维护。
3. 监测分析方法选用和适用性检验(1)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方法除遵循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考虑监测对象的浓度水平和分析方法的检出限。
(2)当实验室不具备采用标准方法的条件,或采用标准方法不能获得合格的测定数据时,必须对选用非标准的方法进行验证和对比实验,并报省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核、批准。
(3)分析人员在承担新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
进行全程序空白值测定,分析方法的检出浓度测定,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及干扰因素等实验。
四、采样质量保证1.连续采样质量保证(1)采样总管及采样支管应定期清洗,干燥后方可使用。
采样总管至少每6个月清洗1次;采样支管至少每月清洗1次。
(2)吸收瓶阻力测定应每月1次,当测定值与上次测定结果之差大于0.3kPa时,应做吸收效率测试,吸收效率应大于95%。
不符合要求者,不能继续使用。
(3)采样系统不得有漏气现象,每次采样前应进行采样系统的气密性检查。
确认不漏气后,方可采样。
(4)临界限流孔的流量应定期校准,每月1次,其误差应小于5%,否则,应进行清洗或更换新的临界限流孔,清洗或更换新的临界限流孔后,应重新校准其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