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解读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2)采放比大于1:3的;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是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阶段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使煤矿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文件。
一、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规范:1.设计文件审查:对煤矿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矿井开掘类型、矿井结构、矿井通风、矿井排水、矿井坍塌、矿井爆破等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2.安全设备审查:对煤矿项目所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审查,包括抢险救灾设备、瓦斯检测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的质量合格、布置合理等进行评估。
3.安全工程技术措施审查:对煤矿项目所采用的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包括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矿井排水、救护员培训等的技术措施是否合理、有效,能否满足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等进行评估。
4.矿山环境保护审查:对煤矿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包括煤尘控制、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的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是否能够保护周边环境的评估。
二、井工矿安全竣工验收规范:1.总体验收:对整个煤矿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安全设备、技术措施等进行全面验收,确认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安全设备验收:对煤矿项目所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验收,包括设备是否合格、工作是否正常、维护保养是否到位等进行评估。
3.安全工程技术措施验收:对煤矿项目所采用的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验收,包括通风、瓦斯抽放、排水、救护员培训等措施是否有效、是否满足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等进行评估。
4.矿山环境保护验收:对煤矿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包括煤尘控制、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环保要求等进行评估。
5.安全管理验收:对煤矿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等进行验收,评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否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项目背景煤矿建设项目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因此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目的和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安全设施的必要性,从而避免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带来的安全风险。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包括:(1)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例如《矿山安全规程》等;(2)设计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到煤矿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设计方案必须明确规定各项安全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以及与其他设施的配合关系;(4)设计方案必须包括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参数,以及必要的辅助材料和说明文件。
3.竣工验收的目的和要求竣工验收是指在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工作后,对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合格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安全目标。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1)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2)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测和测试,证明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3)安全设施必须具备完整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手册,以便工作人员正确操作和维护设施;(4)安全设施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提交设计文件: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参数等;(2)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3)现场检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合格性;(4)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监管部门应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和评估其完整性和合格性;(5)完成验收记录:监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完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并将结果向相关单位通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AQ 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AQ ××××—200×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报批稿)目次200×-××-××发布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 井工矿竣工验收 (20)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 露天矿竣工验收 (43)附录A:参考文献 (49)前言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是为了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一、设计审查1.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
2. 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等。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
3. 设计审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对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4. 设计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依据和范围;(2)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3)安全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4)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竣工验收1.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2. 竣工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1)安全设施的设置、安装、调试和运行情况;(2)安全设施与生产设施的配合情况;(3)安全设施的性能、效果和可靠性;(4)安全设施的管理、操作和维护情况;(5)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3.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依据和范围;(2)竣工验收过程和结果;(3)安全设施的性能、效果和可靠性;(4)安全设施管理、操作和维护情况;(5)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6)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整改措施。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是保障煤层气开采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确保煤层气开采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续性,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一、前言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煤层气开采作为一种新型能源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了我国能源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各级政府和能源部门已经制定相应法规和标准,以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高效运营。
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1. 设计审查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并向审查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质证书、工程设计文件等。
(2)评审部门组成技术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设计文件逐一进行细致的评审,必要时请设计单位到场进行技术说明和答辩。
(3)评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果。
(4)设计单位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提交审核资料,直至通过审核。
2. 设计审查内容(1)规划范围内应建设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设施、灭火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以及其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
(2)根据当地煤层气开采实际情况,确定安全设施的种类、规格、数量和布置,确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3)分析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事故隐患,设计安全设施必须能对可能的危害和事故隐患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作用。
3. 设计审查标准(1)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确定的有关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设施、灭火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各级政府和能源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行业规范,如《煤层气地面安全技术规程》等。
三、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1. 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查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3、1、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3、2、1 矿井开拓3、2、1、1 井筒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2、1、1、3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3、2、1、1、4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3、2、1、2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3、2、1、2、1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2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3、2、1、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是一种紧要的能源开发方式,同时也是一项高风险的工程项目。
煤层气开采涉及到地质勘探、钻井、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气井运营等多个环节,其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需要设置一系列的安全设施设计以保障工程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煤层气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煤层气安全设施的设计1.气井固井安全设施:气井固井安全设施是保障气井完整的紧要手段。
在设计气井固井时,应依据地质构造和煤层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固井材料和固井方法,设置适当的固井工艺,保证井壁和水泥环完整无裂隙,并设置固井质量检查机制以确保固井质量。
2.气井安全防爆设施:气井瞬间涌出的大量煤层气,假如碰到点火或静电等因素,易引发爆炸。
因此,在气井四周应设置有效的防爆措施,如防爆开关、防爆电缆等,以确保气井的安全运营。
3.井口防护设施:井口是气井中最不安全的区域,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安装密封垫,采纳井口防护罩,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4.管线安全设施:煤层气的采集需要通过管线输送到加工厂进行处理,因此在管线设计中应设置封堵装置、安全阀门、泄压口等安全设施。
同时,在管线输送中应加强煤层气的监测和预警,确保气体在管线内的安全运输。
二、煤层气安全设施的审查在煤层气开采建设中,各项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实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
假如设计方案涉及到较大技术难点或者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时,还需要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三、煤层气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在煤层气开采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项目的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估,是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安全、合格、有效运营的紧要步骤。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重点检查煤层气安全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 3.2.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 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 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 3.2.1.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 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 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 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 砌碹或锚喷。
• 3.3.2.3 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 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 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
• c)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 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自动关闭的抗 冲击波活门。 • 3.2.1.3 主要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 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 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 a)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 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满足,在行人 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交叉处,电 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 内不小于1.9m。
•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 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 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 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 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 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 b)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
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 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 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 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 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规范
2008-11-19发布 2009-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 前 言
• 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 • ——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 •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 •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结合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根据修订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见附件1、4)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5、6)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煤矿企业(电子版可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和《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2.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3.露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4.××(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6.露天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9年9月18日。
安全设施验收规范说明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8日 17:33 来源:浏览次数: 1070 文章字号:小中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局长令第6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审查制:贵州煤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含45万吨)以上120万吨/年以下(不含120万吨)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审查。
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以下(不含45万吨)由贵州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供资料目录清单:煤矿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A、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局长令第6号)规定,新建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以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申请表》,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在“行政许可”表格栏中下载即可];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甲级(省外甲级须在贵州煤监局备案)、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在有效期原件,提供复印件须加盖煤矿印章];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具有井田勘探(精查)地质资质机构提供的报告,复印件加盖煤矿印章];6.煤矿初步设计[具有设计资质机构负责完成相应矿井设计能力的设计报告,提供图纸加盖设计机构印章];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具有相应安全设施设计资质机构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提供图纸加盖该设计机构印章];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①对新建煤矿应补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煤矿法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②对改扩建煤矿提供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4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44号第一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44号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6.煤矿初步设计;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1.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1.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1.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1.1.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必须有经国家授权单位做出的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并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1.1.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1.1.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
1.2开拓与开采1.2.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碉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1.2.2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2.3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2.4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1.2.5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痛,漏水不得含砂。
1.2.6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7煤仓、溜煤(肝)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肝堵塞的设施。
2019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2)采放比大于1:3的;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AQ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目 次ICS:ID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AQ 1055—2008 2008-11-18发布 2009-1-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 井工矿竣工验收 (20)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 露天矿竣工验收 (43)附录A:参考文献 (49)前言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解读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解读2022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AQ1005-202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对2002年实施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的修改与完善,是煤矿建设项目实施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导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行为的基本依据。
《规范》与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规范与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指导的不同。
两个《标准》强调安全无小事,审查和验收的内容面全、细致;《规范》重视“查大系统、防大事故”。
二是篇幅、形式不同。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业务主要依据相同、行为主体相同,属于关联性较强的两个工作过程。
因此,《规范》将原有两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删除了日常安全管理性条款,对一般性安全规定进行了浓缩和概括,为原有篇幅的50%。
三是篇章结构不同。
《规范》对“井下其它灾害防治”等部分进行了分解、组合,修改成开拓开采、矿井通风、瓦斯灾害防治、粉尘灾害防治、矿井防灭火、矿井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矿山救援等10个单元(章),更加符合传统煤矿习惯。
四是效力不同。
两个《标准》是以国家安监局文件形式颁布,属于规范性文件内容,而新的《规范》为安全行业标准“AQ1005-2022樱哂星恐菩裕銮苛巳ㄍ院臀榷ㄐ浴坚持“建设项目安全标准高于一般生产矿井”原则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主要是针对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时考虑到了不同类型生产矿井的实际情况,存在一些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
而新的《规范》考虑到建设项目、即使是改扩建项目,也是煤矿生存发展中的一个新开端,因此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其安全方面应该有较高的标准。
所以,在修改过程中将两个《标准》中那些照顾现有生产矿井实际而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作了调整,同时增加了一些高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这就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由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
如果由于设计问题发生事故,则依法追究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
为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不出问题,要做到安全设施的设计经过充分论证,设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设计人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后,设计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
对重要安全设施的设计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
一旦出了问题,必将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又作出了相应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
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及时答复申请人。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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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解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解读,保障与咨询, 王万生约1942字
2008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AQ 100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对2002年实施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的修改与完善,是煤矿建设项目实施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导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行为的基本依据。
《规范》与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
规范与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个《标准》强调安全无小事,审查和验收的内容面全、细致;《规范》重视“查大系统、防大事故”。
二是篇幅、形式不同。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业务主要依据相同、行为主体相同,属于关联性较强的两个工作过程。
因此,《规范》将原有两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删除了日常安全管理性条款,对一般性安全规定进行了浓缩和概括,为原有篇幅的50%。
三是篇章结构不同。
《规范》对“井下其它灾害防治”等部分进行了分解、组合,修改成开拓开采、矿井通风、瓦斯灾害防治、粉尘灾害防治、矿井防灭火、矿井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矿山救援等10个单元(章),更加符合传统煤矿习惯。
四是法律效力不同。
两个《标准》是以国家安监局文件形式颁布,属于规范性文件内容,而新的《规范》为安全行业标准“AQ 1005-2008?
坚持“建设项目安全标准高于一般生产矿井”原则
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主要是针对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时考虑到了不同类型生产矿井的实际情况,存在一些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
而新的《规范》考虑到建设项目、即使是改扩建项目,也是煤矿生存发展中的一个新开端,因此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其安全方面应该有较高的标准。
所以,在修改过程中将两个《标准》中那些照顾现有生产矿井实际而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作了调整,同时增加了一些高标准的要求。
例如:
1.只要邻近矿井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且本井田有煤与瓦斯突出单项指标超限的,必须按突出矿井设计;经资质单位鉴定为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按高瓦斯矿井设计。
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矿井,应采取“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的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不能选用均压通风防灭火方法。
3.煤矿建设项目矿井通风难易程度,初期必须达到容易程度,后期不得低于中等程度。
4.新建煤矿投入生产时不得有串联通风现象,不允许安设辅助通风机。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6.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
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7.每个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主井、副井、专用回风井。
执行中的重点事项
一是抓大不放小。
审查和验收中,必须考虑煤矿各主要系统的持久性、完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要重点考虑矿井主要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在此过程
中,遇到通风、供电、排水、提升运输、采掘部署工作中违背规程、标准的一般性问题,也不能忽视,必须明确指正。
二是重技术指标。
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同于一般性的论证、咨询与评估,要有定量
的计算和检测检验报告,计算结果、检测报告不符合常规的,要进行复核,或者
推倒重来。
三是准确把握安全规程和标准的基本原则,具备条件的,可将定性、抽象的条款具体化。
积极运用先进科学理论以及专家的实践经验和智慧,针对具体项目和环节,如果一致认为安全可靠性不高,那么即使现有规程、标准没有做出硬性限制,也应提出补正、整改要求。
四是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有关
单位及时整改审查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结束并经指定单位或人员复核基础上,方可行文批复;任何项目都不能带着问题、留着尾巴进行批复。
五是保证审查与验收结果的时效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
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设计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批复后,一年内未能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正常生产的,必须由煤监机构对安全设施重新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安全符合性,否则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