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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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定义了动火作业所需采取措施的最低规定,通过一个安全工作许可证申请制度,以确保在动火作业(如焊接、燃烧、切割等)进行之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发生;并将此类相关工作中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记录存档。

2 适用范围

辉白高速公路HBTJ01合同段所属施工范围内的动火作业都要求申请安全工作许可证,但不包括在工程部隔离区进行的动火操作。该程序适用于本项目部的所有员工和外协队伍。

3 定义

批准人:由集团总公司授权可以批准安全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委派人:批准人不在项目经理部的情况下,由集团总公司指定可以代替批准人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的人,委派人承担和行使批准人的责任和权利。

巡视员(安全员):是指除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之外,经过培训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被指定在施工现场进行观察和监护,在发生意外时使用灭火器或消防水龙头,能进行应急处理的人员。

动火作业:切割、焊接、熔融等一些会产生火星或高热等能导致可燃物燃烧或产生爆炸的操作。在施工现场生火取暖也看作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级

一级动火:在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地方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固定动火点的动火。

4 职责

4.1、安全部

4.1.1提供技术的支持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

4.1.2检查动火作业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4.1.3负责协调动火作业事故的调查和保证有效的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4.2 动火人

4.2.1拥有相应的上岗操作证。

4.2.2确认动火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2.3遵照规定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4.2.4开始动火作业前复核安全工作许可证要求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得到批准人的确认和批准。

4.2.5当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听从停止动火作业的指令。

4.2.6确保动火作业区域有消防和灭火设备已准备好。

4.3 巡视员(安全员)

4.3.1观察动火作业,特别留意作业点及周围易燃材料的是否有潜在的危险和起火的迹象。

4.3.2动火时禁止易燃物品经过、滞留动火作业区域,如有必要可要求作业人暂停动火作业。

4.3.3动火作业期间和动火作业结束后30分钟内应在动火作业现场保持观察,是否有引燃等异常情况。

4.3.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可能的危险因素不适合动火作业的继续时,应立即取消或暂停动火作业,并汇报安全部或者项目经理部管理层。

4.3.5巡视员人动火作业期间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如因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动火现场时,应先安排好临时巡视员进行监护或暂停现场动火作业。

4.3.6 确保在动火作业点有正确的移动式灭火器可用。

4.4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总体安全问题。

4.5 批准人/委派人负责在动火作业前仔细核对现场,经过确认后批准动火作业。

5 工作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

5.1.1由各工区组织成立动火作业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巡视员(安全员)、负责人等。

5.1.2动火作业小组对停止动火作业区域内相关设备的彻底清洗。5.1.3动火作业前必须把区域内的化学品移出。

5.1.4在动火作业现场应准备好充满的、可以使用的,并且是适用的灭火器。

5.1.5动火作业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如果在通风条件差的容器或其它限制空间内进行明火作业,应加强通风和安全措施。

5.1.6如果适用的话,用水将地面淋湿。

5.2动火作业的批准

5.2.1在执行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安全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申请严格按此制度执行,安全工作许可证必须经过批准人的批准。

5.2.2申请人必须遵守许可证上声明的所有条款(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检查条款)。

5.2.3作业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必须保证由相关人员填写完整。

5.2.4动火作业的区域和将要使用的工具必须由申请人和批准人亲自检查,批准人员也可同时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共同检查,该检查也应有签字,不允许未经完整的检查就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如果批准人不在工厂,则由经过事先授权的委派人进行批准工作,委派人也必须在现场经过确认后才能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

5.2.5安全工作许可证必须明确表明作业有效的区域、日期和时间;安全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12小时。如果作业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必须申请新的安全工作许可证,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才能继续进行动火作业。

5.2.6对于项目经理部的外协队伍,也必须经过动火作业培训和相关的批准,动火作业时需要外协队伍的安全负责人在现场进行确认。

5.3注意事项

5.3.1禁止在有爆炸性气氛(如可燃气体、蒸汽、液体或者灰尘的空气混和物),或者设备内部未清洁干净,或者有可燃性灰尘的积聚的情况进行动火作业。

5.3.2申请人、巡视员(安全员)、负责人、委派人、批准人等必须经过动火作业的培训。

5.3.3从事焊接的人员必须佩戴合适的安全帽、安全鞋、眼镜,特别是防护面罩等,假如影响到周围作业人员,周围人员可以暂停作业。

5.3.4野外施工区动火结束后,必须反复查看确保无任何隐患存在。

5.3.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任何人发现任何可能的危险因素不适合动火作业的继续时,都有权立即取消或暂停动火作业,并立即汇报。5.3.6动火作业时必须使用路障标志或者类似的标志围在动火作业区域周围;如果动火作业在较高的地方,则标志应设定在其下方,并应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5.4 培训

5.4.1所有可能从事,监管动火作业的员工必须得到相应的授权培训。从事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特种资质培训,在资质有效期内上岗作业。

6、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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