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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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文件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陕交发[2005]14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经2005年5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科教处。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五年六月三日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部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切实、有效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陕西省交通厅安排由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承担,有关单位参加,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编制了《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编制工作以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发展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地域、地形、地质条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交通运输需求及农村公路现状等实际,同时,还借鉴了部分省(区)的经验。

《公路法》将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依据《公路法》的这一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农村公路界定如下:

农村公路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本《标准》原则确定,我省县道一般宜采用二、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一般宜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一般宜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下公路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解决我省村道允许采用四级以下技术标准而制定的,在《标准》中称为外延级。

外延级公路技术标准是在现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基础上编制的,并且充分考虑了与部颁标准中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衔接。

四级及四级以上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仍采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目录

1、总则

2、一般规定

3、路线

4、路基

5、路面

6、桥涵

7、汽车及人群荷载

8、隧道

9、路线交叉

10、沿线设施

1、总则

1.0.1 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十章,分别是:l、总则;2、一般规定;3、路线;

4、路基;

5、路面;

6、桥涵;

7、汽车及人群荷载;

8、隧道;

9、路线交叉;10、沿线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通建制村的村级公路按四级以下标准新建和改建工程;受地形、地质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乡(镇)公路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1.0.2 适应交通量及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

双车道外延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辆以下,单车道外延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300辆以下。

外延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按10年预测。

1.0.3 基本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应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科学地发展观,重视对生态环境和各类资源的保护,要与小城镇规划建设相协调,与田、林、渠、堤建设相结合。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减少拆迁、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

农村公路改造,应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增加路面铺装,

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车能力。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应结合绿化或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协调、改善与沿线自然景观的配合。

1.0.4 分期修建

农村公路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期修建。如为减少一期工程投资,双车道路基可先铺设单车道路面。

2、一般规定

2.0.1 设计车辆

外延级公路交通量相对较小,行驶的车辆除中型客货车外,主要为农用车、拖拉机、收割机等体积较小、重量较轻的农用运输工具、非机动车和行人等。设计车型为载重汽车。其外廓尺寸如表2.0.l。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表

表2.0.l(单位:m)

2.0.2 设计车速

设计车速按表2.0.2采用。

设计车速表

表2.0.2

采用设计速度10公里/小时的路段不宜太长,与相邻路段的平纵指标应平顺过渡,并应设置标志,以策安全。

2.0.3 公路建筑限界

建筑限界原则上应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下简称《部标准》)第2.0.7条规定执行,但对于旧路改建或受特殊条件限制时,净空高度可减至4.0米,但必须设置限高标志。

2.0.4 路基宽度

路基宽度为路面宽度与路肩宽度之和。一般情况下单车道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米,双车道不应小于6.5米;对于受投资限制的地形困难路段,可采用4.0米的路基宽度(路面宽度3.0米);工程艰巨的特殊困难路段或利用旧路加宽有困难的局部路段,可采用3.5米的路基宽度(路面宽度3.0米)。

通过建制村街道路段可根据交通量及地形条件适当加宽路基宽度,并加固路肩。

通客运班车的外延级公路,应按照“路一站一运”一体化要求,站点路段的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的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2.0.5 错车道

路基宽度小于等于4.5米时,应按《部标准》3.0.10条及《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O11-94)(以下简称《路线规范》)6.2.5条的要求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几何构造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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