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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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公路客运站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公路客运站的所有人、经营者、管理者等。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应当依法经营,有完整的设备设施,具备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条件。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旅客安全教育和服务意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当严禁参与任何垄断行为,不得限制、阻挠其他客运站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公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公路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对于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旅客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旅客行李的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并对旅客行李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售票管理制度,保证旅客购票的权益,并提供方便快捷的售票服务。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候车室和候车区,确保旅客有良好的候车环境。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当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进站、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好火灾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合格的消防器材,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公路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的出行服务。

为了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并阐述其重要性。

一、车站环境管理1. 车站周围环境整洁有序,不得乱堆杂物,保持道路通畅,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2. 公路客运站内设有指示标志和引导标识,便于旅客准确找到所需的服务设施和站台。

3. 定期进行场站的卫生清理工作,保持车站内部的清洁卫生,提供舒适的待客环境。

4. 室外道路交通的组织管理,确保进出车站的车辆有序排队,并提供足够的停车位。

二、服务规范1. 公路客运站工作人员应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耐心解答旅客的咨询和问题,并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2. 发布车次信息和票价信息,确保旅客能够方便地了解到所乘车次的出发时间、到达时间和票价项目。

3. 发布天气预报信息,提醒旅客注意天气变化,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4. 提供旅客休息室、餐厅等基础设施,为旅客提供方便舒适的待客环境。

5. 针对老人、孩子和残疾旅客,给予特殊照顾和协助,确保他们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三、安全管理1. 车站进出口设置安全检查闸机,对旅客进行人员安全检查和行李安全检查,杜绝危险品的携带。

2. 车站设有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车站的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和秩序。

3. 针对恶劣天气、事故等突发情况,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4. 车站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票务管理1. 公路客运站实行电子售票系统,方便旅客购票,提供多渠道的售票途径。

2. 发售的车票应标明出发地、目的地、座位号等信息,便于旅客出行。

3. 严禁非法倒票行为,加强对售票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票务纠纷的发生。

4. 正常情况下,已售车票禁止退票或者换乘其他车次,如遇特殊情况需向车站申请。

5. 对于无效车票或者特殊情况的退票,需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确保合理合法处理。

公路客运站的规章制度

公路客运站的规章制度

公路客运站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确保旅客和车辆安全有序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乘车服务、货物装运服务的场所,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运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质量。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公共运输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二章客户服务第六条公路客运站应设立明确的旅客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查询、取票、候车等服务。

第七条公路客运站应提供卫生干净的候车室、卫生间和饮水设备,保障旅客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监管,确保车辆安全,驾驶员文明驾驶。

第九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制定合理的班次计划,确保旅客出行的便捷和舒适。

第十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旅客咨询和投诉处理,积极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运输服务窗口,公示票价、运输线路、班次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的营业时间应当符合实际需求,保证旅客出行的便利和顺利。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完善的票务管理系统,保证票据的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货物装运的管理,确保货物装卸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当明确各类车辆的装载规定,保证车辆超载和超限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监督,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外部合作第十九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促进信息互通,共同维护公共运输秩序。

第二十条公路客运站应当积极与旅游和文化等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文化旅游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公路客运服务的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客运站,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及乡镇客运站。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上下车、候车、查询、购票、咨询等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提高旅客满意度和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公路客运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站内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路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确保旅客安全。

第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对进出站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条公路客运站应设置防火设施,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站内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合理出行需求。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建立服务台,提供车次查询、购票、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公路客运站应设置充足的候车室,并进行良好的维护,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

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投诉问题。

第十九条公路客运站应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

第四章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禁止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在公路客运站内从事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聚众闹事、滋事或扰乱公共秩序;(二)在公共场所吸烟;(三)乱扔垃圾或在非指定区域随地吐痰;(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客运站;(五)进行赌博、传销、诈骗等违法活动;(六)利用公共设施故意损坏;(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1. 公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公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同时,经营者应定期对公路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公路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公路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旅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

4.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运行管理制度,对进出站的客运车辆进行审核和登记,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于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予以淘汰或修复。

5. 公路客运站应根据客流量和服务需求,合理规划站内设施和服务设备。

公路客运站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候车区域,舒适的候车椅和娱乐设施,方便旅客使用。

6. 公路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车次信息和服务信息。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门的客服人员,为旅客提供咨询、投诉和服务解决等服务。

7.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运行监测机制,对车辆运行情况、客流量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

并及时发布运行信息,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理。

8.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员工应穿着整洁、礼貌待客,并提供周到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9.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交通衔接、安全检查、旅客救护等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报告。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公路客运站的服务质量,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公路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

公路客运的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客运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客运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2.客运企业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本制度的执行。

3.客运企业各相关部门、班组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客运安全。

三、客运车辆管理1.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3.客运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4.客运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客运站管理1.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

2.客运站应加强对进站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3.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引导旅客安全乘车。

4.客运站应加强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防止危险品进站。

五、客运服务管理1.客运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3.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旅客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

六、安全教育培训1.客运企业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客运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管理人员、站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3.客运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七、安全监督检查1.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客运安全进行检查。

2.客运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客运站、车辆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客运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客运安全。

八、事故处理1.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包括公路客运站、汽车站、货运站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各级政府相应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

第五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各级政府相应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要求】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确保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有序运营。

第七条【守则】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管理,确保职责清晰、权责明确。

第八条【安全意识】道路运输站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培养,确保道路运输站场环境安全、设施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招聘要求】道路运输站场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人员数量和结构,招聘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十条【职责明确】道路运输站场应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及时进行培训和交流,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第十一条【管理纪律】道路运输站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纪律,做到言行一致、秩序井然,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文明服务】道路运输站场管理人员应提供热情文明的服务态度,尽职尽责地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信息咨询和帮助。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进出】道路运输站场应严格控制车辆进出,确保车辆进出有序,要求司机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排队等待。

第十四条【车辆检查】道路运输站场应对驶入站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防止不合格车辆上路运输。

第十五条【车辆维护】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车辆维修中心,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运营,并加强对客运站的管理。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

3.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舒适、文明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4. 客运站应当设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5. 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包括候车室、售票窗口、卫生间、餐饮等。

6. 客运站应当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规程,规定旅客候车、乘车、退票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7. 客运站应当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

8. 客运站应当加强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管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司乘人员持证上岗。

9. 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客运站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

10. 客运站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11. 对于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处理。

以上是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条款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化,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的⼀种客运⽅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需要或者⽆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的⽅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的,将客车包租给⽤户安排使⽤,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的地和路线⾏驶,按⾏驶⾥程或者包⽤时间计费并统⼀⽀付费⽤的⼀种客运⽅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少有⼀端在旅游景区(点)的⼀种客运⽅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为本、安全第⼀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民群众的出⾏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挂靠经营。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站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站是指提供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工具乘客上下车、货物运输等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客运站。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流程,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客运站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管,保持客运站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减少噪音和污染。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运输组织。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基本权益,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设立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保障周边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场所和设备的监控,防止各类安全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得运输信息,优化运输组织,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客运站内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入站。

违反以上规定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入或坐车,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旅客在客运站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涂乱画,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1. 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客运站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所有进入客运站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车辆,不得私自更改车次或上车地点。

4.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车票,并保留好票据,不得携带无票乘车。

5. 乘客在候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推搡、拥挤或霸占座位,不得在候车室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6. 乘客在车上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喧闹、吸烟或在车内乱丢废物。

7.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车次、车厢和座位乘坐,不得跨车厢或随意改变座位。

8. 携带行李的乘客应按照规定放置行李并负责看管,不得将行李放置在通道上或座位上妨碍他人。

9.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操作或造成危险。

10. 乘客对客运站、车辆和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11.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乘客,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2. 客运站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人员进入客运站或乘坐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客运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客运站的相关规定为准。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客运站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客运站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起到了连接人们出行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正常的客运站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和便利,特制订以下规定。

二、客运站日常管理规定1. 维护客运站环境(1) 客运站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绿化带应进行及时修剪和浇水,确保环境美观宜人。

(2) 保持客运站内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灯光、电器设备等,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

(3) 定期对厕所、宣传栏、候车区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乘客的健康和舒适。

2. 保障乘客权益(1) 提供准确的班次信息和票务服务,确保乘客及时获取信息并顺利购票。

(2) 候车区应保持宽敞、通风,同时根据客流量及时调整座椅数量,保证乘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供旅客上下车、换乘、休息、配送货物等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旅客权益,保障公共利益,注重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出行。

第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当注重人文关怀,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歧视任何旅客,特别是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旅客。

第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维护公共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车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施、应急疏散设备等,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对进站车辆、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车辆、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制定紧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旅客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区、售票区、出站口等区域,引导旅客有序乘车。

第十七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班次管理制度,确保班次准时运行,提高旅客出行效率。

第十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票务管理,确保票源充足,并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售票服务。

第十九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旅客的合理投诉。

第二十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场站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与运输公司的合作,提高调度效率,确保旅客安全顺利到达目的地。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乘坐客车提供上下车、售票、候车、停车、加油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利、文明、高效的原则,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设施设备,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的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售票厅、候车室、货运区、停车场等。

第六条车站大楼是公路客运站的主体建筑,应具备坚固、美观、通风、亮度适宜等基本条件,能够容纳旅客的集散、候车、购票等需要。

第七条售票厅是公路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区域,应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设备,保证旅客购票的通畅和便利。

第八条候车室是公路客运站旅客休息和候车的场所,应设有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便利设施等,保证旅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货运区是公路客运站货物储存和装卸的区域,应设有货物检查台、货物储存区、货车停靠区等设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便捷运输。

第十条停车场是公路客运站停放客车的场所,应设有合理的停车位、专用通道、引导标识等设施,保证客车的有序停放和安全出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公路客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处理客运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的服务,切实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员和售票员,确保安全检查和售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公众出行的安全和便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长途客运服务的设施,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座椅、卫生间等区域。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出行的便利。

第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乘客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公路客运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公路客运站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公路客运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公路客运站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视频监控、消防设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危险品管理、交通指挥等,确保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建立高效的票务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票服务。

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站应当提供优质的候车环境,包括舒适的候车座椅、清洁的洗手间等。

第十七条公路客运站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客流引导,确保乘客有序进出站。

第十八条公路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处理机构,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问题,并建立投诉反馈机制。

第十九条公路客运站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管理,以及各类客运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客运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理需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客运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第二章旅客运输业务管理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许可证件;拥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和设备;具备专业的运维团队和管理人员;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每年定期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在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车辆载客不超过最大乘员数;按照法定的行驶速度行驶;确保车辆内的工作人员具备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并合理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和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保障旅客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保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车次查询、票务预订、出行指南等,以满足旅客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立旅客服务中心,提供旅客询问、导航、投诉等服务,并设立候车区、休息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确保旅客出行的舒适体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流量和运行状况,预测旅客出行的需求,以便调整运力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旅客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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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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