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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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
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
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
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
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其中市国资委指定的特派董事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首席报告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须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
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行为;
(四)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
增投资、境外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基本建
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
资委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单项投资超过上
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或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
(五)企业处置土地、房屋、主要生产设备、核心技术、知
识产权等资产处置行为,或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
定资产帐面净值5%或处置资产帐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六)为他人(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七)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与子企业之间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借出资金年度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或500万元以上的借款行为;
(八)国有产(股)权变动;
(九)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
(十)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的行为;
(十一)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
(十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对该子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十四)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以下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本办法规定应当报批以外的投资、担保等行为;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
(四)审计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的;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拆迁(征收)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
(十)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
常经营管理的事项;
(十一)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十三)其他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的情形。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须依法合规,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第十条企业重大事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并提供由报告责任人签名或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材料。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或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四)已签署的合同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