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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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受理内容

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内容

1.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内容

1. 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Ⅴ类放射源;

2.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3. 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三、需提交的材料:

(本材料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提交一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现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4.放射源或非密封源回收证明材料(射线装置不需要)

5.单位对辐射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确认文件

6.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7.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与辐射类型、水平相适应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照片

9.单位入口(有单位的名称)、工作场所出入口(有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和辐射设备(有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照片

10.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制度

⑷.安全保卫制度⑸.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⑹.人员培训制度⑺.台帐管

理制度⑻.监测方案⑼.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⑽.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安全保卫制度⑷.辐射防护措施⑸.台帐管理制度⑹.人员培训计划⑺.监测方案⑻.辐

射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措施⑷.台帐管理制度⑸.培训计划⑹.监测方案⑺.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⑷.安全保卫制度⑸.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⑹.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⑺.人员培训计划⑻.监测方案⑼.辐射事故应急措施⑽.产生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1.其他

四、辐射防护监测仪器的配备说明(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

⑴、销售Ⅱ、Ⅲ类源的:

配备2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2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

⑵、销售Ⅳ、Ⅴ类源的:

配备1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

⑶、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配备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

⑷、使用II、III类放射源或II类射线装置的:

配备2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需配置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

⑸、使用IV、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的:

配置1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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