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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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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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犯罪的形式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这种情形尽管也属于对向犯,但双方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中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知识要点:(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法律敎育网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其要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该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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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司法考试刑法学共同犯罪的形式讲解

司法考试刑法学共同犯罪的形式讲解

司法考试刑法学共同犯罪的形式讲解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这是从刑法分则是否明文规定犯罪主体的必须有二以上才能构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

1.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的犯罪。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罪。

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任意的共犯。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分类。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先。

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既遂之前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三、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组织、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根据有没有组织形式所作的分类。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普通犯罪集团,即其他的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

如抢劫集团、强奸集团、贩卖毒品集团、走私集团、盗窃集团。

“犯罪团伙”或者“团伙犯罪”不是刑法所规定的概念。

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也就是刑法把组织、领导、参加这种犯罪集团的行为本身规定为一种犯罪的犯罪集团。

刑法分则规定了三种特殊的犯罪集团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这三种特殊的组织首先应当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还有特殊性。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五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五节

⼀、共同犯罪与⾝份 (⼀)⽆⾝份者与有⾝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份的⼈与具有构成⾝份的⼈共同实施真正⾝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脱逃,因⽽构成该罪的共犯。

(1)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作⼈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犯⽽⾔。

⾄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份。

(2)我国刑法有关共犯⼈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点。

(a)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份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被教唆的⼈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

(b)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这表明,起帮助作⽤的⼈,也与被帮助的⼈成⽴共犯。

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 (c)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

上述所表达的含义是,⼀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3)假如认为⽆⾝份者与有⾝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份为要件的犯罪时,⼀概不成⽴共犯(除有明⽂规定的贪污罪之外)的话,那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就成了⼀纸废⽂,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

例如,⼀般公民教唆国家机关⼯作⼈员叛逃的,⼀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作⼈员刑讯逼供的,⼀般公民帮助在押⼈员脱逃的,⼀般公民教唆国家⼯作⼈员挪⽤公款的,均不成⽴共犯,⽽且通常只能宣告⽆罪。

这些结论⽆论如何不能得到国民的赞同。

在此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应当按照实⾏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国家⼯作⼈员与⼀般公民相勾结,利⽤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国家⼯作⼈员为实⾏犯。

所以,对该共同犯罪⼈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对⼀般公民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具有不同⾝份的⼈共同犯罪时,如⾮国有公司的⼯作⼈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共同侵占该⾮国有公司的财产时,可以将具有低位⾝份的⼈视为⽆⾝份者,将具有⾼位⾝份的⼈视为有⾝份者,按照上述法理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共同犯罪(5)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共同犯罪(5)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共同犯罪(5)(五)教唆与共谋的区别***。

要点是:(1)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2)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

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或者实际参与犯罪的实行。

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

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

同时,对教唆犯适用法律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对共谋者,则不适用,只适用共犯的一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

要点是,他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意图,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是教唆犯。

而帮助犯一般是以物质帮助的方式给实行犯提供援助。

对于精神鼓励,即对于原本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精神鼓励进一步坚定、加强其犯罪决心的,是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存在分歧。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把情况认定为教唆犯。

目前还是尊重司法实践的做法吧。

而在国外的理论中,认为帮助行为包括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对情形认为是精神帮助,成立帮助犯而不是教唆犯。

教唆犯只能是使本无犯意的人产生犯意。

对于原本就有犯意的人,不存在教唆的问题。

国外的这种理论是很有道理的。

或许什么时候会影响到中国,成为通说。

因此,将来遇到这种观点也不要感到奇怪。

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其责任是大不一样的。

教唆犯一般为主犯,而帮助犯一般为从犯,甚至可以说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能认为是从犯。

(七)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在处理共犯案件时,区分主犯、从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为这涉及共犯的责任问题。

而共犯的复杂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担责任。

主犯、从犯的区别主要取决于“作用”的大小。

如何判断作用的大小见?主要看这么几点:(1)从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2)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3)从后果看,谁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4)从利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

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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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连续犯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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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特征: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徐行犯,即数次行为单独都不成立犯罪,但其总合成立犯罪的情形);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连续性的判断);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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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十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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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课件:共同犯罪的形式

刑法学总论课件:共同犯罪的形式
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集团特殊规定的适用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第八讲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说
❖ 否认片面的共同犯罪。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 出:“因为作为共同成立要件的意思流通,必须 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己 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 场合外,甲为无罪。”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种 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
(1)客观主义
形式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见解: ①分工说。主张以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为标准 来划分共同犯罪人 ②时间说。主张以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实行时, 是否参与犯罪为标准来划分共同犯罪人。
(2)主观主义
①目的说。主张以共同犯罪人是否以自己犯 罪之意思参与犯罪为标准划分共同犯罪人。
②意思联络说。主张以共同犯罪人有无犯意 联络为标准划分共同犯罪人,
(2)从横向看,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是固定或基本固 定的。
(3)从组织的严密性程度看,犯罪集团的组织性均比 一般的共同犯罪严密。
3.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4.结合的稳定性
犯罪集团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严格区分犯罪集团与非犯罪集团 (1)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界限 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认同。1984年的《解
必要共同犯罪,是 指刑法分则规定的 只能由二人以上的 共同行为才能构成 的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简单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 罪,是指各共同 犯罪人都直接实 行某一具体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行 为的共同犯罪。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未遂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预备【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知识要点】1.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成立共犯。

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多人的,可以认定共犯。

2.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

但存在着“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

例如,13周岁的甲与17周岁的乙共同轮奸妇女的,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乙适用轮奸的加重法定刑,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知识要点】“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再如,甲、乙共谋教训丙,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

但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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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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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般主体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帮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对上述情况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一般主体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这种情形中的实行犯遵循如下思路:将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将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视为有身份者,按照高位者的身份触犯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8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匀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本案中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例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成立诬告陷罪的共犯,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要从重处罚,对甲不能适用该规定。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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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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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三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亦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指各共犯⼈的故意犯罪⾏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的⽅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罪、放⽕罪等,既可以由⼀⼈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以上共同实施。

当⼆⼈以上共同故意杀⼈或放⽕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2、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明⽂规定必须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 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就不可能由⼀个⼈单独实施。

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

本⽂来源:考试⼤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实⾏犯罪之前,各共犯⼈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犯罪进⾏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般是指⼆⼈以上为了实⾏特定的犯罪,以将各⾃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进⾏的谋议。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刚着⼿实⾏或者实⾏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如果各共犯⼈是在刚着⼿实⾏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为,则各共犯⼈均应对共同犯罪⾏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先⾏为⼈已实施⼀部分实⾏⾏为后,后⾏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为⼈就其参与后的⾏为与先⾏为⼈构成共同犯罪。

⾄于后⾏为⼈就其参与前的⾏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例如,甲意欲抢劫⽽对A实施暴⼒,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与甲⼀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仍然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对其实施暴⼒,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共同犯罪司考刑法要点梳理:共同犯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共同犯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犯罪形态司考刑法要点梳理:主观阻却事由司考刑法要点梳理:主观要件司考刑法要点梳理:客观阻却事由概念: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人可以指单位)。

共同犯罪包含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共同犯罪若是非故意、非合意那么不能定共同犯罪,只能分开单独定罪。

A、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没法查清是谁,那么全部都有责任。

甲乙合意杀丙,不知谁杀死了丙,定甲乙故意杀人罪既遂。

(这里需要注意,若甲乙没有合意就只能按照疑罪从无,按轻罪处理了,定故意杀人未遂)B、共同犯罪,一人进入状态,则前部定为进入状态。

除非此事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如报案等。

C、约定犯罪后,一人不去又不能有效阻碍他人,而他人去了,也构成共同犯罪,两者都是既遂。

(因为此事在心理上给予了对方支持)D、继承的共同犯罪。

先前没有合意,后来参与进来的犯罪。

后来参与进来的把犯罪扩大于前者,前者和后者一道承担;后来参与进来的小于前者犯罪度只承担自己的行为部分;对于分不清到底是先前干的还是后来干的,那么先前者承担,后者按疑罪从无,取其轻罪。

E、间接正犯,借(利用)他人(无知)之手(犯罪工具)为犯罪之事,不是共同犯罪。

核心点在于利用他人不知道情。

甲将头痛粉欺骗乙,这是毒品,你拿去卖,因为是对象不能犯,卖后只能定诈骗罪,乙至始至终不知道有诈骗的存在,只是错误感官为销售毒品。

故而甲乙之间是间接正犯。

此类题坚持死记概念,理智分析。

法律敎育网F、超范围的共同犯罪。

甲乙合意,实施中,甲转变类型犯罪,乙不负责。

但在范围内的升级的属于共同犯罪。

J、教唆犯和间接正犯,都是是他人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后者包容前者,前者没有支配力,后者有,此点位区别点。

教唆犯只有教唆之意,间接正犯在于支配之意。

共同犯罪(知识讲座)

共同犯罪(知识讲座)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以下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第一节概述1、一个不满14周岁的人与另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均不构成共同犯罪;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另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实施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时方构成共同犯罪。

2、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在理论上成为间接正犯。

3、两人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或者是单位与单位的组合。

4、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以主体的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5、单位犯罪分别处罚单位和相关人员,单位与相关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单位犯罪只能从总体上认定为一个主体。

第一节概述〔二〕共同故意——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其构成要素如下:1、认识因素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第一节概述〔三〕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1、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一般认为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之分,而非实行行为又可以分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组织行为。

2、共同犯罪行为的结合模式。

共同犯罪既不是单独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二人以上亲自都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基础之上的有机结合。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为方便广大报考2014云南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们复习备考,中公教育特整理了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相关知识热点,供考生们参考。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共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简而言之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但是注意哦,不是只有两个人的才是共同犯罪,两个人以上的也是的。

而且共同犯罪也要满足三个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两个方面的要求。

客观上共同犯罪人需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的作为也可以是共同的不作为,可以是组织、实行、教唆、帮助行为。

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成立共同犯罪。

主观上共同犯罪人应当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同犯罪人在重合的限度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认识到他人在和自己一起进行共同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各个共同犯罪人是自由选择自愿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对共同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

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

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司考】共同犯罪(一):正犯

【司考】共同犯罪(一):正犯

共同犯罪(一):正犯一、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有三个最: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理论性最强。

主要重点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故意;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共谋的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与首要分子;共犯与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

符合客观阶层的行为,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该行为就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也应如此理解:二人具有符合客观阶层的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共同“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那就是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是:1.坚持以不法为判断重心: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是为了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而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没有区别。

首先要判断参与人中谁的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哪些人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2.坚持以正犯为判断中心:犯罪的本质即具体侵害或威胁法益,而支配这种侵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发生的人就是正犯。

故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要先确认正犯,在正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再判断是否存在教唆犯、帮助犯。

3.坚持以因果性为判断核心:单独正犯、共犯中的正犯,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必要条件。

教唆犯、帮助犯,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或心理的因果性时,帮助犯、教唆犯才对正犯结果负责。

【小结】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现象,在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性。

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谁应受谴责,可以分别判断:即所谓“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在对各共同犯罪人认定具体罪名时:“各自罪名=共同不法+各自责任”。

千万不能认为:只要具有责任能力者、达到法定年龄者与没有责任能力者、未达到法定年龄者一起实施违法行为,前者一律成立间接正犯。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三项指标:客观行为是否相同;主观故意是否相同;触犯罪名是否相同?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1)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学说已被淘汰。

刑法讲义- 共同犯罪

刑法讲义-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除外情况: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共同犯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共同犯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十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有以下 特点:
1.必须二个以上的人参加犯罪。 2.必须是故意共同实施犯罪。 3.社会危害大。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 条件与表现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二)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 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 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为标准, 可以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 准,可以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第三节 共同犯罪一些问题的认定
一、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认定中的问题 二、片面共犯认定中的问题 三、过失共同犯罪的问题 四、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中的问题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 构成共同犯罪。
2.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故意实施某种犯罪,但是他们 彼此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的超出了 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了另外的犯罪,其他的共同 犯罪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5.包庇、窝藏犯罪的人,事前无通谋的,不以共同犯罪 论处。
6.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 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事先通 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 划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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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的形式。

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未遂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

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

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经典考题52】(2002年试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1.本案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并且共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论重伤结果是甲还是乙导致,也无论能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甲、乙两人都要对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D选项说法正确。

2.ABC三个选项的共同点是都坚持认为“证据不足”,这一说法的前提是被害人“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即在证据认定上适用了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

但这一原则的应用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相互排斥限的,即成立共犯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成立共犯时才分别定罪处罚,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就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所以,在本案中不能适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而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

ABC三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注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知识点的命题思路包括以下内容:(1)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害丙,甲射出的子弹打死了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饼的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丙,不知道谁的行为导致了丙重伤(或者死亡),甲、乙两人的伤害行为与重伤(或者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死亡)。

(3)甲、乙共同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仅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是谁导致,而且事后发现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

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4)甲、乙、丙三人共同贪污(或者受贿)100万,甲分得99万,乙分得1万,丙分文未取,三人成立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为100万。

(5)甲、乙共谋盗窃,甲到里屋盗窃5000元、乙到外屋盗窃1万元,分赃时甲说只盗窃了500元,乙说只盗窃了100元,两人分了600元后离开。

甲、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盗窃数额都为1.5万元。

(6)甲、乙二人以共同实行抢劫的意思,甲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夺走丙身上的现金,其间乙到丙的另一房间取走财物的,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的共犯:1.共谋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相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但届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

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附加的共同正犯:为了确保暗杀的成功,10个杀手同时向一名被害人开枪射击,被害人身中数弹,但不能查明哪些杀手射中了被害人。

在这种场合,所有的杀手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3.择一的共同正犯:多个杀手堵住了被害人房屋的所有出口或者封堵了被害人的所有逃跑线路,即使最终仅由一个杀手杀害了被害人,也应认为所有杀手都是共同正犯。

如果在多个城市分散地理伏一些杀手,被害人出现在哪个城市就由哪个城市的杀手杀害,则只有杀害者是正犯,其他杀手不成立共同正犯。

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知识要点】(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其要点主要有以下两点:法律敎育网1.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某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已经非法拘禁丙三天,乙从第四天起与甲共同非法拘禁丙的,甲与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再如,甲已经向丙实施了欺诈行为,使丙产生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乙得知真相后参与诈骗,从丙处取得财物时,乙与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注意: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2.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1)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甲的暴力造成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知情的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

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乙踢死的。

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乙都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3)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

a.事后查明死亡是由甲的一脚导致的,则甲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乙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b.事后查明死亡是由甲、乙共同导致的或者由乙导致的,则甲乙对死亡结果都承担责任。

c.事后无法查明死亡结果是由谁导致的,则只由甲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首先,即使查明死亡是乙导致的,乙要承担责任,甲也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其次,无法查明时,甲对死亡结果负责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乙不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4)甲乙共同抢劫丙,并同时向丙心脏踢一脚,丙死亡。

即使无法查明死亡由谁造成,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承担责任。

【经典考题53】(2007年试卷二第53题)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

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解析:本题考点有两个:承继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主犯、从犯的区别。

本案中,周某实施了抢劫的手段行为,高某知道真相以后为周某取得财物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周某、高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周某属于抢罪的实行犯,高某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即周某是共同犯罪的主犯、高某是从犯。

ACD三选项说法正确,B 选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如果本案中高某不知道周某抢劫财物,而认为周某只是盗窃王某的财物而提供了帮助的话,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则两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周某成立抢劫罪,高某成立盗窃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活学活用77】甲单独入室盗窃(既遂)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

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没有犯盗窃罪,所以甲乙两人不构成抢劫罪共犯,乙成立窝藏罪和故意伤害罪(致死)的想象竞合犯。

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的行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C.乙属于承继的共犯,由于对先前行为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而本案证据和事实存在疑问,所以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D.甲乙两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乙两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本题正确答案为BC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知识要点】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二人以上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指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团共同犯罪。

(一)聚众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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