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概念
刑法学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1、总则——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B、犯罪C、刑罚D、刑罚的具体运用E、其他规定2、分则——A、危害国家安全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E、侵犯财产罪;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G、危害国防利益罪;H、贪污贿赂罪; J、渎职罪; K、军人违反职责罪。
3、附则——修订后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修订后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①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②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只有把刑法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的特点:刑法的阶级性;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的性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刑事责任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八种处罚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刑事责任能力: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过生日转天算年满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Ps: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4-8章116-125页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重点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l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l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l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犯罪故意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在意志方面: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注意: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结果犯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犯罪故意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种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着标志;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区别: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可以分为两类:①是关于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错误;②是关于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包括三种情形: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二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一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甲为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如以人为兽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如假想防卫;四手段错误: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五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六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又可分为两类: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 ②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下面就不是第七章了;;;;挑着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要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正确认识危害行为,对于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危害结果的含义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时间、地点、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这应该是那道非典期间抢劫了蒜肠案件的答案,注意的是非典期间,公共场合,持刀排除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一起因条件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特点: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不适时: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注意2点:1、防卫挑拨2、相互斗殴五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例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个把自己和杀人者妹妹调换位置的女青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仍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因为她避险过当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二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工具。
刑法知识点是研究刑法资料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则和适用方法等基本内容,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下面是刑法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责任原则、刑法认罪悔罪原则、刑法处罚原则以及刑法规范修正原则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刑法实现对一切人的平等保护和治罪。
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
刑法适用原则包括适用绝对刑法原则、适用相对刑法原则和适用最优刑法原则等。
刑法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刑法认罪悔罪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刑法处罚原则包括法定刑原则、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人文主义原则等。
刑法规范修正原则是指刑法的规范必须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
二、刑法基本概念刑法包括刑法的对象、刑法的主体、刑法的客体、刑法的内容和刑法的功能等基本概念。
刑法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对象。
刑法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机关和刑法学者等。
刑法的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和事物。
刑法的内容包括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刑法的功能包括刑法的防止功能、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刑法的惩罚功能等。
三、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种。
一般规则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特殊规则包括刑法的非法使用、刑法的非法行为和刑法的犯罪行为等。
四、刑法的法律责任刑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民事责任。
刑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产生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括公法性、一般普遍性、惩罚性和法律强制力等。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
3.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等。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4. 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犯罪过程是指犯罪人员从犯罪意图产生到犯罪行为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和结束犯罪等阶段。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等。
5. 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主犯和共犯。
从犯责任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协助、教唆或勾结他人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教唆犯和共同犯。
6. 刑法的刑种和刑罚: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院判处的主要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同时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7. 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犯罪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法定免责和非法定免责。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在判决刑罚时对犯罪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如情节轻微和自首等。
以上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刑法
C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 对 无 已满14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6周岁的人
只对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3-3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 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 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 因素。
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特 征
行 为 人 犯 罪 未 得 逞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 犯 罪 未 能 得 逞
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以前
特 征
判断下列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
• 某甲诱使邻居10岁男孩和一个痴呆者 一起去盗窃他人财物。 • 医生某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某 乙没注意核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致 婴儿服药后死亡。 • 某晚,甲去某火车站偷堆放的农药, 刚到现场,乙也来盗窃农药,甲、乙 各自盗出农药两袋。
广州三名男子结伙专偷女友家财物 某日,甲、乙伙同丙,甲事先偷配 甲、乙、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女友家钥匙,甲、乙看风,丙入屋盗 得电脑主机 2台、数码相机1部及手机1 在共同犯罪中,甲、乙主要负责提 台。 供盗窃钥匙及看风,起辅助或次要作 一个月后,甲、乙伙同丙密谋盗窃 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丙入屋 乙前女友家财物,由乙提供钥匙,甲 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 接应、乙看风,丙入屋盗得现金 2000 重处罚。2-2 元及戒指1枚、饰品金猪1个。2-1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这个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应作为能作为而不作为并 导致危害结果 6-4
自考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
自考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 刑法学的定义:刑法学是研究罪与刑的学科,是以罪名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研究犯罪之法则的学科。
2.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规范罪与刑的关系。
3.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罪名、刑罚和刑法规则。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法定原则:刑法必须立法规定,合法程序后方可实施。
2. 罪刑法定原则:先有罪定罚,罪刑法定的制度是刑法学的核心原则,是一切权力的法定化和限制的最基本法律原则。
3. 独立自由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分立,相对独立。
4. 法律平等原则:刑法适用的方式,不论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法律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5. 合理性原则:刑法规则应该合理,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6. 人道主义原则:刑事法律上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应市人道主义为宗旨。
7. 适用性原则:刑法规定适用于刑事犯罪,适用于人类社会公认的刑事犯罪行为。
8. 利益平衡原则:刑法规定的处分行为,应该在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对社会的保护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国家指定为保护对象的利益,犯罪客体通常是生命、财产、自由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国家利益等。
2. 犯罪的目的: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犯罪主体为了实现其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意图。
3.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4.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指犯罪之事实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
四、刑事责任的认定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法律制裁的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3. 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精神缺陷人,在某些情况下,其刑事责任能力被法定限制。
五、犯罪种类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行为时,明知而故意地侵害法益。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疏失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进行约束和惩罚。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等。
刑法具有以下特征:1.社会规范性:刑法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罪责有明确的界限: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限,使犯罪与非犯罪有明确的区分。
3.国家强制力:刑法是国家利用其强制机关进行实施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4.个人自由的限制: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限制个人的自由,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非罪刑不责原则:刑法规定了定罪刑责的必要条件,要求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法定的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能被定罪和判刑。
2.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的适用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犯罪和依法办事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刑事处理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刑法规定了一些犯罪行为的有罪推定规则,一旦被定罪,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疑罪从无。
三、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普通犯罪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过错性、结果性和本质要件。
具体而言:1.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具有犯罪性质。
2.过错性:犯罪行为应当是有过错的行为,即具有故意或过失。
3.结果性:犯罪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结果,如杀人案件中的死亡结果。
4.本质要件: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还需要满足额外的构成要件,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四、刑法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方式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的
一
般
理 论
论
一
论
二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属性(重点)一、刑法概念形式定义(教材称“内涵解释”定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
“刑法”的混合定义或称实质定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其如何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与相关概念关系1、刑法与犯罪法,在我国是同义词,只是使用侧重点不同。
在外国近年来因无犯罪也有刑罚、有犯罪不一定有刑罚,故二者有区别。
2、刑法与刑事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事法律一般指除上述刑事实体法内容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程序法、组织法。
有时与刑法同义。
三、刑法的分类(一)从涵盖内容上划分为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1、广义刑法:在我国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近年已不采)、附属刑法(有的称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刑法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理论上不是刑法,但实践中司法解释起了刑法作用)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通说包括了刑法修正案,教材认为修正案属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指独立于刑法典条文之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常是常委会)对刑法某方面作出的修改或补充规定,或只针对某方面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一般称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典条文基础上对刑法作增删、修改。
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的区别:前者是在刑法典原条文之外另起条文,后者只在刑法原条款之后增加条款或对原条款删减、对条款内容修改。
附属刑法:即在非刑法的法律中规定的涉及犯罪和刑罚内容的条款。
附属刑法载体是非刑法法律,其条款内容也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目的是保障其载体法律或该法律某条款的执行。
我国的附属刑法只有:“违反本法××条规定,或违反本法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认为真正的附属刑法要规定自己独立的罪状与法定刑,则我国无附属刑法。
法制不健全时刑法还可表现为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重磅】刑法知识点整理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刑法概说总论⾼铭暄马克昌第⼀章刑法概说第⼀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性质:(⼀)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法律性质: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泛其⼆: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其三:谦抑性能⽤其他⽅式解决的就不⽤刑法了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法解释:最⾼⽴法机关全国⼈⼤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司法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专家教科书专著论⽂案例分析典例注释法律上没有约束⼒4.⽂理解释:字义(单词概念术语)5.论理解释:按照⽴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1)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照规范⽬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范围之内的解释。
(2)扩张解释:超过字⾯意思:飞机to航空器(3)限制解释:限于字⾯意思的解释:某情况下才从重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适⽤刑法⼈⼈平等原则(定罪量刑⾏刑)罪责⾏相适应2.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四个派⽣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有罪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4.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第三章刑法的效⼒范围第⼀节空间效⼒:1.属地原则属⼈原则(国籍)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公民利益)普遍原则(国际社会)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民族⾃治地⽅国家⽴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港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第⼆节时间效⼒1.⽣效:公布之⽇起公布后经过⼀段时间2.失效:国家⽴法机关明确宣布⾃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节犯罪概念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1违反刑事法律的⾏为○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3以犯罪成⽴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1孤⽴的个⼈○2反对统治关系的⽃争,和法⼀样,也不是随⼼所欲地产⽣的。
刑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刑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
1. 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利益,通过制定刑罚规范,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学科。
2. 刑法的特点:刑法具有特殊性、单一性、终局性、保全性和强制性
等特点。
3. 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主要有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等。
4. 刑法的法律的适用原则:刑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最有利原则、法
无不应有原则、法无不禁止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5. 刑法的犯罪要素:刑法中的犯罪要素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
观要素,分别对应犯罪的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6. 刑法的犯罪构成:刑法的犯罪构成主要由法定性、刑罚性、有误性、不容辩抗性和性质相对应性等要素构成。
7. 犯罪的刑罚: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包括主刑和
附加刑两种形式。
8. 犯罪的责任:刑法中规定了犯罪责任的种类和限制,包括无刑事责
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
9. 刑事案件的犯罪成立和刑罚确定原则:犯罪成立的原则主要包括实
行犯罪行为、犯罪构成的要素齐全和合法性三个方面。
刑罚确定的原
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
10. 刑法中的特殊犯罪:刑法中还涉及了一些特殊类别的犯罪,如恐怖主义犯罪、经济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以上是刑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学习刑法时,还应当结合具体条文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
四、刑法一、刑法概述: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1.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⑴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⑴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但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⑴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重点)二、犯罪:㈠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犯罪客观要件:⑴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⑵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⑴自然人犯罪主体:(重点中的重点)①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刑法中的关键概念和罪名解析
刑法中的关键概念和罪名解析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对违反规范者的惩罚措施。
刑法中涉及到许多关键概念和罪名,本文将就其中一些常见的关键概念和罪名进行解析。
关键概念解析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以主观故意或过失为行为方式的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的特点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依法予以制裁。
2.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有意实施该行为。
主观故意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3. 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由于其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后果。
4. 基础事实:基础事实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经过。
在刑事审判中,基础事实是法庭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依据。
罪名解析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殴打、损伤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2.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动产的犯罪行为。
盗窃是一种违反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3.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骗取或者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信力。
4. 走私罪:走私罪是指犯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物品非法带入或者带出国境,非法牟利的行为。
走私罪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经济领域,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5.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具有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特点,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总结刑法中的关键概念和罪名涵盖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准确理解和解析这些概念和罪名,对于法学学习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关键概念的解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件;通过对罪名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性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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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下面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述如下: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对外国人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么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规定。
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第6条所说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关于港澳台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要求,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采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归纳为四种: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立法精神,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科学,并且符合实际情况,因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该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或者公民的利益,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愈来愈少。而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
条文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
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二)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之中,即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以及在我国领域外如何适用。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