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发行产品流程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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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于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计划/本产品计划/计划/产品:是对预计发行的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具体以当期发行的产品为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2.产品计划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计划的当事人。

3.产品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计划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计划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计划,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4.产品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计划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计划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计划财产的估值、核算及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5.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计划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计划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计划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6.认购:指在产品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计划合同的规

定购买产品计划份额的行为。

7.投资顾问:受产品计划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8.产品计划合同书: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计划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计划的名义为产品计划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0.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1.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计划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产品计划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也即资金账户。

12.产品计划财产专户:指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行开立的产品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产品计划成立,产品计划资金交付完成之日

起视为保管账户。

13.保管账户:指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相关协议约定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产品计划的资金往来,办理及产品计划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产品文件书面约定以外的活动。

14.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产品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5.产品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加入本产品计划的全部产品计划资金,由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产品计划标的的财产。

16.推介期/初始销售期限:指产品计划合同书中载明,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产品计划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限由产品合同书载明)。

17.存续期:指本产品合同计划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8.认购:指在产品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产品计划合同的规定购买本产品计划份额的行为。

19.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产品计划销售资格并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产品计划认购等业务的机构。

20.不可抗力:指本产品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开发设计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由产品计划管理人在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基础上决定开发设计产品计划,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选择产品计划的托管人、经纪商(证券/期货)、投资顾问相关当事人。通过全方位沟通,初步确立合作意向。同时,撰写产品计划尽职调查报告,明确产品要素。产品要素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部分:

1.产品名称(命名规则:一般应明确指明发起人、产品类型等)

2.产品类型(如:信托、基金、单一客户、非单一集合投资等)

3.产品规模(包括最低规模以及预计规模等)

4.产品运作方式说明(如是否封闭运作等)

5.产品的相关当事人介绍(如管理人、托管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委托人、投资顾问等)

6.产品的预计存续期限

7.产品认购及赎回的相关事宜(如:产品推介期、是否存在封闭期、是否可赎回、产品最低认购额度、投资者资格阐述等)

8.产品存在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费、赎回/退出费、违约费、托管费、经纪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

9.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说明

10.产品收益及分配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收益、历史业绩展示、产品收益分配模式等)

11.产品风险揭示(尽可能向投资者明确的阐述产品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不

可抗力等)

12.产品风险管理及监控相关说明(如:预警线、平仓线、风险识别及评估等风控策略及手段的具体说明等)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尽调报告由负责开发产品的业务部门上报后,通过产品计划管理人内部风控审核后,一般即可开始产品份额的发售。

(【注】:产品开发及设计的具体流程因产品管理人自身部门业务流程设置不同而存在差异,各管理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产品的募集及成立阶段

(一)推介及募集

1.本阶段属于产品的初始销售阶段,主要是由产品计划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或人员向符合产品计划认购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指导其填写相关材料,办理相关认购手续以及募集认购资金。在进行推介及募集的过程中,应遵循如下程序:(1)产品面向的投资对象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产品管理人在及投资者签约之前,应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认购者符合“合格投资者”之定义;由代销机构代销的,代销机构应代为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管理人。

(【注】:此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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