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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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复习范围

海上保险复习范围

海上保险法复习范围第2章(共3个)1、海上保险的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共同海损起源说(少数观点):公元前2000年,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冒险,后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损失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做法。

公元前916年,共同海损分摊被《罗地安海商法》正式确认,以后又被罗马法加以采用。

特点:损失分摊;损失财产部分补偿(理念与现代海上保险接近)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多数观点):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源于古巴比伦国的《汉穆拉比法典》。

主要形式:1)海上借贷2)冒险借贷以上2种形式与现代海上保险既有联系也有差别3)无偿借贷、空买卖合同(已相当接近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2、现代海上保险的起源地是:意大利;形成时间:14世纪前后;主要城市:伦巴第、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萨等3、劳合社是一个社团,一个民间组织,不是一个公司。

劳合社只提供有关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业务经营第3章(共7个)1、海上风险包括:海上自然灾害、海上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指海上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主要包括:恶劣天气、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浮冰等。

海上意外事故:指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海上事故。

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以及船舶沉没、碰撞、触碰、触礁、搁浅、倾覆和失踪等。

外来风险:2、偷与窃的区别偷窃:指整件货物被人偷走,或包装完整的整件货物中仅一部分为人窃取。

强调:1)暗中进行的小偷小摸2)由内部人员(船员或乘客)所为3、海损按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4、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的判断标准?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实际上的完全毁损或灭失。

主要包括:1 )保险标的的完全毁损或灭失2)保险标的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强调完全丧失的程度)3)保险标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如被扣押或被劫夺)4)船舶失踪(国际标准6个月,我国规定2个月)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损失以后,虽然事实上并未达到完全毁损或灭失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从经济上推定灭失。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复习资料海上保险法是指规范海上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针对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领域的保险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总结。

一、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一方。

二、适用范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与海上有关的保险事务。

其中,海上运输包括货物运输、船舶运输等,海洋渔业包括渔船保险、渔业损失等,海洋旅游包括游船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

海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到海洋经济的多个领域。

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还应当明确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四、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界定,包括对货物的损失、船舶的损坏等。

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计算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保险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对货物的价值、船舶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在保险金的计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货物的实际价值、船舶的实际价值等因素,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海上保险法•单选10 10——ppt•名词解释 5 30——ppt+重点•简答 3 30——整理•论述 1 10——整理•案例 4 20——整理•注:没有重点,以上课为准,整理重点,ppt过一遍解决基本知识的问题单选名词解释1、瓦利斯库拉原则:在多因至损的情况下,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驳船条款(名词解释):驳船条款是在海洋货物运输中,货物每因大型轮船无法靠岸,或因港口装卸的其他原因,而须经由驳船驳运。

因此,在货物运输条款中常列“驳船条款”。

该条款规定:保险效力及于驳运中的货物,每一驳船都可视为一单独保险。

同时,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不因有驳运人免除 (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而受影响。

也就是说,任何一驳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当作全损处理(即使该保险附有单独海损免赔条款,仍可获赔)。

3、仓至仓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

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4、barratry英奇马睿条款: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包括:(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5、lost or not lost条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保险学教程(第11章)-海上保险

保险学教程(第11章)-海上保险

附加险(3 大类) 特别附加险(6 种) 特殊附加险(2 种) 专门险(2 大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战争险,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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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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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作为保险标
的,承保船泊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期间发生各种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可能引 起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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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概述 1.船舶保险的特点
水上风险为限;承保广义的财产保险责任;
租船运费、其他运费等形式。
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原来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仅 对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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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2.水渍险 水渍险原来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
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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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也就是 以约定保险价值为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的估计,通常以货物价值、预付运
费、保险费、其他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总和作为 计算标准,即以国际贸易价格条件——CIF价 格加成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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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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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风险可以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难

南开15春《海上保险》复习资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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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15春《海上保险》复习资料一、海上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的重点为讲义中每章小结中的内容,要求同学们了解、掌握和熟练掌握其相关概念和知识要点。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需熟练掌握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概念:又称“水险”。

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一)承保的空间范围广大(二)承保的风险面广(三)承保的标的经常流动(四)致损因素复杂(五)保障的对象多变不定(仅限于海上货运险)(六)险种险别多样(七)适用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 需重点掌握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海上石油开发保险(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Production)λ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λ按保险期限分类:航次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船舶建造保险λ按承包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总括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λ[ 需了解的知识点]1. 海上保险的起源:共同海损的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或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λ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λ劳合社---世界保险业海洋上的“旗舰”λ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和信用证[ 需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 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含义:FOB、CIF、CFR2. 单信用证基本知识:“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原则,UCP500及UCP600的相关规定[ 需重点掌握的知识点]1. 海上运输的特点:载运量大;具有极大的通过能力;运输成本低廉航速慢、运输时间长2. 提单的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规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的合同。

海上保险法复习相关

海上保险法复习相关

第一讲绪论一、海上保险与贸易、运输、海事法的关系从典型案例入手——【案例】·卖方CIF到买方,卖方负责找保险商和承运人。

当发生了货损,买方拒绝收货,卖方无法结汇。

问卖方此时应当找谁负责?·若找承运人:将面临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原告举证等问题。

·找保险人:只需要证明在其承保范围之内就行。

·但问题在于——保险人赔付后再找承运人,承运人定会狡辩称,我只向提单持有人负责,现在买方是提单持有人,保险人是为卖方的利益,不是为买方,不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以上是海上保险中遇到的最基本最常见的问题。

二、保险所“保”的内容——风险“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

”由上述话语中可以看出:保险不保“投机”的东西,即有收益也有损失的东西(股票、投资等),保险只保“纯损失”的东西。

关于风险,风险管理有四种主要形式:(1)躲避(2)控制风险(e.g.共同海损、适航义务等)(3)风险分配(e.g.海商法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分担)(4)转移风险第二讲海上保险合同一、定义简单说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立这样一种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负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务予以保险的义务。

对比一下各法条的定义:《保险法》“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海上保险期末复习

海上保险期末复习

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一、风险的特征: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发生具有规律性损害性——有可能带来损失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皆不确定发展性——现在没有的风险,以后有可能会出现可测定性——有些风险可以测定,可保风险就可以,但不是全部(样本大小)(一)风险因素(损失的真正原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实质性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在事故中,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三)损失(风险的最终经济表现)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实质损失、费用损失、收入损失与责任损失等等二、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三、风险管理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三要素)⇨风险识别:识别主体面临的风险有哪些⇨风险估测(衡量):1.估测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求出风险损失的期望值,列出需要处理的风险;2.估测处理风险的各种手段的成本⇨风险处理:根据风险估测的结果选择最佳手段进行风险处理(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的四大基本方式:(一)避免:惹不起,躲得起缺陷:不是所有风险都能躲;可能丧失盈利的机会;可能产生新的风险二)损失管理:无法避免时降低损失1.灾前预防: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缺陷:不一定有效2.灾后抑制(施救):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措施缺陷:损失已经发生了,只是降低损失而已经典的错误:施救在损失无法避免和转嫁时采用(三)自留:把施救后仍然存在的损失自己承担(四)转嫁(转移):有意识地把损失转移给其他人承担保险转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用于投机风险,如抛售股票合同转嫁:如医疗合同转嫁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的损失也不能太大.第二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经纪考试要点(保险原理与实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及其种类

保险经纪考试要点(保险原理与实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及其种类

保险经纪考试要点(保险原理与实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及其种类
保险经纪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及其种类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财产、责任、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钻井平台保险。

钻井平台保险承保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物质损失。

(2)移动式钻探设备保险。

被保险财产为保险单列明的钻井平台和钻井船体及有关装置设备。

(3)平台钻井机保险。

该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钻井平台设施和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

(4)海洋石油开发管道保险。

管道保险可分为管道铺设保险和管道作业保险两种。

(5)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这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保赔保险、承租人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6)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承包的工程及其使用的机器、设备等。

(7)海洋石油开发费用保险。

费用保险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控制污染及清理费用保险三部分内容。

海上保险复习

海上保险复习

1、海上风险可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种,海南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海难是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3、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难4、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及船东责任等。

5、海上保险特征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保险种类的多样性;保障对象的多变性;保险关系的国际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6、海上保险的作用对保险人而言增加或平衡外汇收入与支出扩大对外联系,引起先进保险技术对被保险人而言提高资金运用能力确保资金运用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7、1)根据承保标的的分类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2)根据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3)按保险期限分类航程保险定值保险混合保险4)按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8、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9、可保利益的特点: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是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是合法的利益;是确定的利益;是变动的关系。

10、可保利益的作用: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11、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船舶,运费,货物,相关责任。

12、最大诚信,又称最高诚信原则。

他要求签订保险合同当事人均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诚信”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把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隐瞒、误报或欺骗。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3、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告知:也称“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货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陈述不同于告知,具体在洽谈合同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实答复。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四章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四章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第⼀节航天保险⼀、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航天保险可以分为卫星及⽕箭或其他运载⼯具的⼯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寿命保险、卫星经营者收⼊损失保险、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等。

在某种意义上说,航天保险是⼀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

⼆、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卫星及⽕箭的⼯程安装保险该险种同常规的⼯程安装保险⼀样,主要承保卫星与运载⼯具及其附属备件在⽣产⼚房制造安装中的物质损失风险,包括卫星及运载⽕箭的组装过程及相应的静态试车,在模拟发射环境下的各种试验过程,以及因其他意外原因所导致的卫星与⽕箭的损失。

由于这些损失通常属于常规⼯程保险承保的范围,因此卫星及⽕箭⼯程安装保险⼀般由卫星或⽕箭的制造商投保。

(⼆)发射前的卫星及⽕箭保险发射前保险的保险期限,⼀般从卫星和⽕箭在制造⼚房吊装开始,⾄意向点⽕时终⽌。

在发射前这⼀阶段,卫星及⽕箭都要从⽣产⼚房运送到发射⼯地,并经历运输、仓储、装配、准备发射等环节。

如果⽕箭在意向点⽕和起飞期间由于点⽕终⽌⽽终⽌发射,其损失由卫星发射保险赔偿,如果发⽣发射终⽌情况,⽕箭和卫星没有造成全部损失,并经过修理和检测仍能继续完成发射任务,发射前保险⼈在被保险⼈补交相应保险费的情况下,继续负责到再⼀次发射点⽕时终⽌。

发射前保险的保障可按不同阶段分为运输保险、仓储保险及装配保险,不同阶段的保险⾦额会有所差别,并相应地适⽤各⾃不同的费率,该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因意外事故致使卫星或⽕箭以及相关的发射设备在保险期内的物质损失,或因其物质损失导致不能按期发射⽽造成的费⽤损失,例如,发射延误⽽致使卫星使⽤者收⼊减少的损失。

发射前保险根据保险市场惯例承保,其除外责任主要有核辐射或核泄露、战争险、⾃然磨损、设计缺陷、机械故障等风险。

(三)卫星发射保险卫星发射保险是航天保险的最主要部分,航天保险的⾼科技性、⾼风险及⾼价值的特征都集中体现在这⼀阶段。

卫星发射保险⼀般从卫星在发射⼯地装上⽕箭后为发射⽽作出的意向点⽕开始,到卫星到达预定轨道与⽕箭分离时终⽌,或到卫星在预定轨道上定点测试并试运⾏(通常为180天或365天)结束时终⽌。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讲解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讲解

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复习提纲 (.doc)

海上保险复习提纲 (.doc)

海上保险复习提纲《新编海上保险学》应世昌同济大学出版社ISBN 978-7-5608-3300-2)题型:名词解释(言能及意即可)、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时间:100分钟;形式:闭卷上篇★★★第三章(必考!)第一节风险与损失分类P31-P38:海难(不可抗力、意外海难)、外来(一般、特殊)第二节海上损失(必考!)定义、分类(按程度分):全(实、推<各分4种情况、二者区别>)、部其中只有推定全损时会发生一种情况:委付:定义、注意的问题(别忘了齐老师课上讲的那条运石油的船,银行最后接没接受委付,当时还有问为什么)补充知识:1. 保函是什么;2. 担保的分类3. 我国海损处理部门的名称单独海损(定义P46、条件P47)和共同海损(必考!)及理算共同海损:定义P47、条件P47、分类(刚刚讲过分摊牺牲费用)、范围、和单损的区别补充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北京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四章(必考!)第一节第二节标的和费用第三节救助及公约船舶定义(注意不是我们平常意义上的船)(船舶分类不要求)货物定义和分类(要求掌握按形式分。

还记得上学期的溢短装条款否,就有涉及到,那个玩具案例!)施救和救助:1. 施救及其费用、条款性质与赔偿;2. 救助及其费用、成立要件、合同与形式(含No Cure, No Pay)、例外:、、实例:共损救助费和单损的区别P69 3.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补充知识:LOF历史演进第六章本章绝大部分是基础的保险知识,建议掌握第一节海上保险法一定要知道《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具体的见第十二章;《海商法》[中]成立和生效第二节海上保险单海保合同主体的分法(汪老师刚讲过,不再累述)客体(每个保险老师都讲过如何区分寿险和财险的客体,不再累述)保险合同形式和种类★货运险性质,包括定值(汪老师刚讲过,不再累述)中篇★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运输险和贸易术语(忘了贸易术语的去看崔莹老师的课件)贸易术语的含义三个关键的贸易术语:为什么鼓励……课上提问过的那道题★★★★第九章(必考!必考!必考!)运输及公约第一节第二节运输合同及提单海上运输的特点:大量、便宜、耗时;方式:班轮(定义和特点)、租船(定义、分类,光租不属海运租赁范畴);提单(必考!):定义、性质和种类(重3. 按收货人抬头分;4. 按有无不良批注分;6. 中的倒签提单;7. 舱面提单);跟单信用证定义和8流程(P208图9-1)、提单8流程(P210图9-2)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必考!)第三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历史(严格责任、“契约自由”、Harter Act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海规》明确托承运人间的责任划分 1. 责任:合适的船(包括适航、适货)、管货责任;2. 期间:“舷至舷”(停靠)或“钩至钩”(非停靠);3.免责条款:过失免责(管船)、无过失免责;4. 责任限制:(1) 普遍高于100英镑(COSCO¥700);(2) 期限:①提货期限:交付之日起3天;②赔偿期限:交付之日起1年《维规》部分平衡托承运人间所要承担的责任(我国海商法依次) 1. 限额改动:30金法郎/kg或10000金法郎/件或666.67SDR/件;2. 期限改动:不一定;3.适用范围改动:扩大到所有《汉堡》平衡托承运人间责任:1. 责任:改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为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2. 期间:改“舷至舷”或“钩至钩”为“港至港”;3. 责任限制:(1) 限额改动:①改“每件每单位”为“每装运单位”;②统一为SDR;③改666.67SDR为835SDR、改2SDR/kg为2.5SDR/kg;(2) 期限:①提货期限:改交付之日起3天为15天;②赔偿期限:改交付之日起1年为2年第四节货运责任及交叉P241三★★★第十章(必考!)CIC(列明式)第一节CIC基本险平安险(“不赔单独海损”)责任范围(第8条涉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更是重点)及其特点和适用范围P242水渍险(“负责赔单独海损”)多承保的这部分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碰锈碎除外)P252一切险(注意不是所有都保)在水渍险上多保了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并参见P254图P253第二节CIC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定义P255第四节CIC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定义及“起”、“讫”时点的判定P270及60天的时段★★★第十二章(必考!)ICC 第一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产生和发展:《1906》附件S.G.的附件ICC(注意此时的ICC是1963年ICC),后在1982年修改,尘埃落定P303 ICC的4个特点P303ICC(A)承保范围注意一是说自然,二是说人为,三和CIC的FPA一样是谈船舶互撞责任条款P306ICC(A)除外责任注意ICC(A)是除外式,除外责任之外,再除去不适航(货)、战争、罢工和恐怖活动,剩下的都保P306 ICC保险责任期间:运输条款类似CIC,也是“仓至仓”、运输合同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款P309ICC(B)不赔的比ICC(A)多了恶意损害、海盗和部分装卸货落海,剩下的包括保险责任期间都和ICC(A)是一样的P310 ICC(C) 不赔的比ICC(B)又多了特殊风险、水渍风险和部分或全部装卸货落海,剩下的一样P313下篇(刚刚开始讲)。

油气田开发复习资料整理

油气田开发复习资料整理

名词解释1滚动勘探开发:它是通过少数探井和早期储量估算,在对油田有一个整体认识的基础上,将高产富集区块优先投入开发,实行开发的向前延伸;在重点区块突破的同时,在开发中继续深化新层系和新区块的勘探工作,解决油气田评价的遗留问题,实现扩边连片。

这种“勘探中有开发,开发中有勘探”的勘探开发程序,称为滚动勘探开发。

2油气成藏组合:是一个含油气系统内的次一级勘探单元。

3综合录井:是在钻井过程中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及分析技术,通过在钻台上、钻井液循环通道上、钻具等相关部位安装一定的采集仪器,来获得工程信息、钻井液动态循环信息、钻井液性质信息、气测信息和随钻测量信息等,进而达到发现油气层和实时监控目的的一项随钻技术。

4复式油气聚集带:是指位于同一构造单元指上之上,彼此具有相同的成藏地质背景和密切成因的若干个油气藏的集合,其中以一种油气藏类型为主,而其它油气藏为辅,具有成群成带分布的特点,在平面上和剖面上构成了不同层系、不同类型油气藏叠加连片的含油气带。

5区域详查:是指经盆地普查确定出有利的生油凹陷开始,一直到优选出有利的油气聚集带的整个过程。

6非常规油气资源:在地下的赋存状态和聚集方式与常规油气具有明显差异的用常规的采油工艺技术不能开发利用油气聚集。

7探明储量:是指在油气田评价勘探阶段完成或基本完成后,经过油气藏精细描述评价后计算出的油气藏储量。

8已开发储量:指在现代经济技术条件下,通过开发方案的实施,已完成开发井钻井和开发设施建设,并已投入开采的储量。

9未开发探明储量:指已完成评价钻探,并取得可靠的储量参数后所计算的储量。

10控制储量:是指在某一圈闭内预探发现工业油气流后,以建立探明储量为目的,在评价钻探过程中钻了少量的评价井后计算的储量。

11预测储量:该储量是在地震详查和其他方法所提供的圈闭内,经过预探井钻探获得工业油气流、油气层或油气显示以后,根据区域地质条件的分析和类比,对有利区按照容积法估算的储量。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_第五章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_第五章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第五章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一节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1、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综合性3、确定责任的复杂性。

海上保险的种类:一、船舶保险。

标的有:(1)船舶(2)与船舶有关的利益(3)船东或承租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远洋船舶的承保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海上施救和海上救助是概念不同的保险术语,前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遇承保风险发生损失时,为减少损失、保护财产而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后者亦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生命不论发生在什么水域,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援助。

船舶保险的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海上损失主要可分为货物损失和费用两大类。

海损按其损失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货物海损按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全损。

推定全损:货物受到损失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若对之进行抢救,其救助、施救、整理、续运等费用将超过被救货物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要放弃抢救,而把它视为全部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赔偿。

费用。

海运货物遭受灾害事故,为抢救受损货物或为避免、减少货物损失,以及遭受损失后为估定损失程度、确定保险赔偿金额等事宜所招致的费用,均属保险保障范围。

其费用有: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3、特别费用4、额外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遇海难时,有货运保险缔约方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作为而获救,由货方支付给救助人的酬金,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的四点不同: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高考教练】2012届高考地理一轮复习 第五单元第2节海洋资源精品课件 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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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油污染和防治
在各种污染中,以石油污染的危害最为严重,也是目前治 理的重点。 石油污染的产生与集中海域:沿海工业水域—石化工业城 市集中的沿海水域;海上石油泄漏—海上石油航线沿线;海上
石油开采时的井喷—海上油田附近。
特点:石油污染具有突发性、严重性、难处理性。 危害:造成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危害海洋生物;使海洋 环境退化。
2.世界主要大范围渔场与洋流的关系
主要海域的渔场
北太平洋渔场
代表渔场
北海道渔场
形成类型
寒暖流交汇
洋流名称
千岛寒流、日本暖流 拉布拉多寒流、 墨西哥湾暖流 北大西洋暖流、 北冰洋寒流 秘鲁海区冷海水上升 本格拉寒流上升
西北大西洋渔场
东北大西洋渔场 东南太平洋渔场 东南大西洋渔场
纽芬兰渔场
北海渔场 秘鲁渔场 东南大西洋 渔场
作物的海上通道; (6)南太平洋航路:南美洲西海岸各国与亚太地区国家贸 易往来的通道;
(7)非洲航路:也称好望角航路,苏伊士运河开通前它是
从欧洲到东南亚、东亚的惟一海上通道。目前,无法通过苏伊 士运河的大型油轮和散装船舶仍要利用这一航路。 另外,从“波斯湾→霍尔木兹海峡→印度洋→好望角→大 西洋→北美、西欧”的海上石油运输航线被西方国家称之为
②现状:东海、渤海、南海开发规模日益扩大。
③问题:石油污染。
例1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0年4月20日,位于墨西哥湾的一座海上钻井平台起
火爆炸,导致约1600米深处漏油,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由
于天气恶劣等原因,虽然有关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控制污染蔓 延,但效果均不好。随即美国南部4州进入紧急状态,并宣 布在该海域禁捕。有关专家还担心浮油可能“侵入”大西洋, 甚至漂向欧洲沿海。下图为墨西哥湾海域示意图。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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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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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勘探船舶保险
专业地震勘探船:一般是145英尺~165英尺长, 配有直升飞机起降平台,航速4节~6节以消除噪音 和运动干扰。他们的航程都较长(约10 000海里一 12 000海里)以图达到较为偏远的海域。
这些船只按一般的船舶险承保,包括搁浅、碰 撞、恶劣天气和碰冰之类的“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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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世界排名前10位的石油公司:
1、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美国)
2、皇家壳牌石油公司(英国、荷兰)
3、英国石油-阿莫科公司(英国)
4、道达尔菲纳埃尔夫石油公司(法国、比利时)
5、谢夫隆-德士古石油公司(美国)
6、埃尼石油公司(意大利)
7、尤科斯-西伯利亚石油公司(俄罗斯)
8、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
9、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
10、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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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二、我国石油工业的历史与发展
(1)陆上石油、天然气工业
1955年和1956年发现: 克拉玛依油田和冷湖大油田
1959—1978年发现: 大庆油田、胜利油田和渤海油气区
1979年至今是油气勘探全面展开时期
10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2)海上石油、天然气工业
四、检验、理算人:
Matthews-Daniel,Rush Johnson, Steege Kingston,Grawford-THG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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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五、石油保险的主要再保险方式
灾难:
1988年7月6日,北海“Piper Alpha”固定式平 台爆炸起火事故是世界海上石油工业最严重的灾难。 全部损失15亿美元,除造成167人死亡,65人受伤 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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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是水险中产生和发展最晚的一种险种,它诞生于本世纪50年代。

石油是工业的血液,是能源中消耗量最大,储藏量较丰富的一种资源。

50年代以前,石油资源只能在陆上开发,50年代以后,美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等近海开采石油,开创了近海石油开发的先例。

随着海上石油开发的发展,海洋石油产量占世界石油产量的20%,而且具有更巨大的潜力和更广阔的前景。

由于海上石油开发技术复杂,投资浩大、危险集中,使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更为必要和重要,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正是为海上石油开发提供了可靠的风险保障。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是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的专业性综合保险,它包括财产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等内容。

财产保险包括平台保险、钻井平台保险、钻井船保险、油管铺设保险等;费用保险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新钻井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保赔责任、承担人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工程保险包括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保险、船舶建造险等。

除上述根据保险标的分类外,海上石油开发保险还可根据海上石油(气)开采阶段进行划分,也分为四类:(一)钻前普查勘探阶段。

这一阶段是通过物理手段(地震测验)普查被测验海区内的油气矿脉,主要包括勘探船舶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二)钻探阶段。

这一阶段自钻探作业开始至第一口井开始产油为止。

主要包括钻井设备保险、工作船舶保险、控制井喷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保赔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丧失租金保险、战争险和政治风险。

(三)建设阶段。

这一阶段自第一口井向岸上输油开始直至建成生产控制系统和岸上设施和管道开始齐全为止。

除上述钻探阶段的各种保险继续投保外,还须投保油田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油管铺设保险。

(四)生产阶段。

这一阶段以石油生产控制系统、岸上设施和系统的输油管道网到正式投入生产为开始标志,一直到油田出油枯竭为止。

除继续投保钻探阶段的各项保险外,还需投保各种财产的火灾保险以及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由于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保险标的价值昂贵,费用惊人,一旦发生意外,均为巨灾,为保障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保险人必须将其置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以分散危险确保偿付能力。

为便于理解,我们仍以保险标的来进行分类介绍。

一、海上石油(气)开发财产保险根据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的财产保险条款,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这些损失包括钻井船、平台、钻井平台、各种设备、配件等海上石油(气)开采设备的财产损失。

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由于我国“钻井船一切险”、“平台一切险”、“钻井平台一切险”的条款基本相同,仅以“钻井船一切险”条款为例。

(一)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当事人议定。

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损失,应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保险人仍予负责。

(二)被保险财产。

该保险承保财产明细表中列明的钻井船的船壳和机器,包括船上以及附近有关的钻井船或普通船(船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油管等,此外还包括正在被钻井中的钻柱和所有明细表内所列由被保险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此类财产。

“平台一切险”的被保险财产包括明细表内所列的平台装置(平台本身、人行道、登陆斜梯)以及明细表内所列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料、看管、控制的置放于该平台的所有财产。

“钻井平台一切险”的被保险财产包括明细表内所列的钻井平台设施上的属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工具、机械、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架、底层结构、钻柱和财产。

三个条款均规定,以上每一项作为单个承保。

除全损、推定全损或经协议确定的全损以外,保险金额不因所赔付的损失而减少。

(三)区域范围。

钻井船一切险为航行范围,平台及钻井平台一切险则为地区范围。

三者均根据作业点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均规定若被保险财产被分开临时存放在港口或平台间往返的当地运输期间,该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全部保险金额的25%,这一扩展责任包括在总保额内而不是增加总保额。

(四)承保范围,即责任范围。

该财产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五)碰撞责任。

这是钻井船一切险条款的内容,在平台和钻井平台两项一切险中没有此款。

该条款规定,若钻井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保险人将按承保比例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由于该船舶过失应负责赔偿给任何其他人有关碰撞的任何款项;若两船都有过失,索赔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解决,一船或双方船的船东或租船人有法律限制责任依据的除外;若两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船东或租船人,该条款也同样适用;所有两船之间责任问题可留交仲裁解决,单一仲裁人或三个仲裁人中的两位仲裁人的决走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碰撞责任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是:依法消除障碍或残骸、残货;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失(被撞的对方船上或所载货物的损害除外);石油、石油产品、化学物品或其他任何物质的逸出、溢出、散发或渗漏;船上货物或财产,或船的使用;人身伤亡或疾病。

(六)免赔额。

免赔额条款不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

任何索赔(包括施救索赔)应单个通知和理算,每一索赔应首先扣除免赔额。

每一事故将单独处理,但同一事故导致的连续损失将作为一个事故考虑。

(七)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共有15项,具体如下:1.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海啸所造成的损失或产主的费用;2.为作业目的而完全故意沉没钻井船造成的损失或费用;3.为控制其他钻井船、平台或设施的喷火、塌陷等而挖掘救护井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任何在控制或为控制井喷塌陷或为熄灭井喷造成的火灾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5.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6.损耗、变质、金属疲劳、机器损坏,由于气温引起的胀缩、腐蚀、生锈、电解、设计错误,以及由于内在缺陷引起的损失或损毁所产生的修理或置换费用;7.由于电路损坏或干扰造成的发电机、振荡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损失(火灾引起的物质损失除外);8.碰撞责任条款以外的第三者责任;9.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索赔;10.地下或水下部分钻柱的损失(承保危险所致的火灾、井喷、塌陷或钻井船的全损直接造成除外);11.正在钻探或不在钻探的井或井眼;12.实际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物质及燃料、井中套管、钻杆;13.未经提炼的油、气或其他原产品;14.设计图案、计划、规格表或记录,被雇佣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15.钻井船底壳的铲锈和油漆。

与钻井船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条款比较,平台一切险和钻井平台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都没有上述条款的第2、第15款,而根据其作业的特点,设计了相应的内容,如:命名的风暴或飓风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平台一切险除外责任没有上述第10款,取而代之的是“10.钻井机或服务钻机包括钻杆和钻铤以及构成钻井机或服务钻机的所有其他部件。

”(八)防井喷装置。

这是一项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在所有钻井作业中,配备按标准制造的防并喷装置,其安装和试验按通常做法进行。

(九)责任限额。

除施救条款、碰撞条款规定之外,保险人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规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对所保财产的责任不超过修复或置换受损财产到相当于受损前状况而产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部分。

保险人对在任何情况下因法律、法令、规章、许可、特许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不负责任。

(十)共保。

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应始终根据不少于其100%的重置价格扣除合理贬值进行投保,否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该差额的保险人,并对任何索赔按比例赔偿。

(十一)推定全损。

该条款与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的推定全损相同,兹不赘述。

(十二)施救费用。

若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在不损害该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其条件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或起诉、或劳务、或出差以维护被保险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予以承担。

但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不得高于引起这些费用的项目保险价值的25%。

保险人、被保险人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十三)停泊和注销。

停泊条款是对钻井船一切险而言。

根据该条款规定,钻井船在港内连续停泊超过30天以上,保险人根据议定费率按日比例计算退费。

但有几点须注意:1.停泊地点应经保险人代理指定的检验人或保险人的批准;2.船上应始终至少有一看守人员;3.停泊期间船舶、撑脚不得移动,浮筒不应改变;4.如年费率更改,退费率也相应调整;5。

若在保险期限船舶发生全损时不再退费。

注销条款规定双方都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被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保险人注销该保险,退费按商定支付;保险人可在30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该保险,并按日比例计算支付退费;保险人可在7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罢工险、骚动、民众暴乱险,但不退保费。

不管由哪一方注销该保险,保险人可留取保险单规定的最低保费。

(十四)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合同被保险人为其作业的个人或商号或公司的责任。

但这种免责必须在作业开始前已被授与,且损失是由于该作业引起或与该作业有关。

保险人同意对被免责的个人、商号、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五)记录检查。

在保险期限内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起诉的期限内,保险人有权检查有关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涉及费用、修理、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记录。

保险人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都可查看这些记录。

(十六)争议处理。

保险双方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发生的一切争议,若需要仲裁或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

(十七)战争险免责。

该条款实质也是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如捕获、扣留、扣押、禁制、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为;不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的合法或非法征用;地雷、炸弹、鱼雷或其他武器;核武器;内战、叛乱或内证、海盗行为等。

油管铺设一切险也是海上石油开发财产保险中的一种,与上述三种有许多类似之处,如承保期限,被保险财产、免赔额、承保责任、除外责任、共保、施救费用、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责任限额、注销、战争险免责、记录检查、争议处理等都基本一致,有所区别的只是:承保责任内包括罢工险责任,即保险人负责赔偿罢工、骚乱、民变;直接由于罢工者,封闭工厂的工人及参与工潮、骚乱、或民变的人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但对于内战、革命、叛变或起义或由此产生的内江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除外责任各项规定有前述第1、5、6、7四款外,还有塌陷、水流冲刷海床、海水卵石的摩擦;油管内的油;油管的铲除和油漆等。

施救费用条款规定,保险人对灭火用的泡沫溶液、各种灭火材料的消耗、损毁和为灭火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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