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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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安全使用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兽药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二)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搬运、装卸兽药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兽药外包装标志要求分区分类存放。

(四)兽药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兽药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五)兽药出库应开具《兽药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六)不得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兽药,应选用有生产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严禁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物质。规模养殖场(小区)待出售的畜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药物,未达到休药期的畜禽不得进入市场。

(七)用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兽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兽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

(五)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并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

2.出售、运输种用动物的提前15天;

3.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一)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饲养员或其他人员当怀疑发生国家规定需要紧急报告的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其他动物疫病应每月向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1次。

(二)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三)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一)制定适合本场实际的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确定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二)做好人员、车辆消毒。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场区的人员、车辆等均应进行严格消毒。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

(三)规模养殖场入口处设有消毒池、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场区大门均应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与大门同宽、长8米、深0.3~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用2%烧碱溶液、1%菌毒敌、或3%来苏儿溶液等消毒剂,冬季使用生石灰,定期向消毒池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浓度,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消毒室屋顶及左右墙壁安装紫外线灯,地面铺设草垫或麻袋并用2%火碱消毒液洒湿。进场人员必须在消毒室内紫外线消毒5-10分钟并换上本场备用工作服和胶鞋,方可进入。

(三)搞好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活(或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四)规模养殖场应在生产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牌,上面写有“防疫重地,谢绝参观”或“养殖区域,谢绝入内”等字样。生产区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每周两次。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剂。

(五)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六)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及时清除污染源,防止疫情传播和流行,确保养殖业安全生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特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养殖场畜禽发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在场内下风口建设一处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应设有焚化炉或化尸井,以及污水池、贮粪场。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养殖场发生畜禽传染病时,严禁上市交易,应就地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载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以清除污染源。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污染物渗漏。

(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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